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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一,书证引作: 《三国志·魏·王粲传》注引《魏略》曹丕与吴质书: “而伟长(幹字)……著《中论》二十余篇,成一家之义。”按:所引书证失误者二:一、标目不确。《三国志》注引《魏略》中,载曹丕为太子南在孟津小城时与吴质书,又引“二十三年,又与吴质书”。书证引文恰属后者,因当标目作: “又与吴质书”,乃确。二、引文不确, “成一家之义”句之“义”, 乃“业”字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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