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自1954年起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即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判所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行上诉或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它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两审终审制,既便于公民诉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迅速结案,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