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高一级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它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对辖区内的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同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按法实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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