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犯罪社会学的三驾马车 |
释义 | 犯罪社会学的三驾马车犯罪社会学的三驾马车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费里、加罗法洛。龙勃罗 梭 (Cesare Lombroso,1835—1909),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和犯罪社会学家。1858年取得帕维亚大学学位,并以他的博士论文《对意大利低能的研究》获得了一定声望。1862年开始教学活动。1865年他将《意大利临床地理之研究》一书加以补充发表,对意大利政府的某些重要立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的思想是在唯物主义的范围内形成的,他认为,犯罪并非不同寻常之事,而是一种和生与死一样的完全“自然”的现象。他最先从事犯罪人分类的研究,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性犯罪人、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五类。他首开对犯罪进行实证的、经验的研究,因而对实证主义的犯罪社会学派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费里(Enrico Ferri,1856—1929),意大利社会学家和政治家。在曼图亚就读文科中学,后进波伦亚大学,1879年获授课资格,1884年开始在几所大学任教。1912年他在罗马建立了应用刑法学派。他积极参加刑法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曾任该委员会主席,在颁布《意大利刑法典草案》(1921年于罗马)时任发言人。他的观点同龙勃罗梭、加罗法洛侧重点不同。费里主要侧重于社会学方面,龙勃罗梭强调的是人类学方面,而加罗法洛更注重心理学一法学方面。他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人的行为是各种具体的积极因素的一定表现,犯罪也是一样,这些因素不能仅归结为生物因素,犯罪不是单纯的生物学现象,也不仅仅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个人因素(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因素和宇宙—地球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这三类犯罪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不同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不同,同一犯罪分子也会犯不同的罪行。在这三类因素中,社会学因素具有特殊的意义。他认为,包括整个经济、法律和道德制度在内的社会体系对犯罪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此他进行了实地社会学研究,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造成犯罪的各种社会原因上。因此,他的思想观点对犯罪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1851—1934),意大利学者、法官。曾任那不勒斯大学教授和比萨大学教授,1909年任参议员,后任法官。加罗法洛是著名的三驾马车中最晚谢世的一位,后期成为意大利实证主义刑法学派伟大的卓越代表。他认为,刑法只是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订有不同的刑罚条例,它注意已犯下的行为,而不去研究犯罪人的情况。他主张刑法是建立在保护社会的必要性和根据犯罪人的危害及对刑事环境适应能力的缺乏程度予以量刑的客观必要性基础之上的。首先必须去研究犯罪人的情况,才能认识和评价这些特性,这比单纯研究犯罪行为更重要,更有意义,因此,需要研究犯罪人的个性和他所处的历史及社会环境。他的这些观点是在他的重要著作《犯罪学》(1891)中表现出来的,他的观点对其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龙勃罗梭、费里和加罗法洛他们都对犯罪学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派的创立做出了杰出贡献,他们三个人就象三驾马车一样,奔驰在犯罪社会学领域之中。这也是西方学者对他们在犯罪社会学领域所做的杰出贡献而给予的高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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