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就特别程序案件审理的判决所制作的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选民名单案件判决书和非讼案件判决书两种。非讼案件民事判决书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种。 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项目、要求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唯案件提起人的称谓、案由和审判方式写法不同。提起人的称谓,选民名单案件写为“起诉人”,非讼案件写为“申请人”。案由和审判方式,选民名单案件写为“起诉人× ××因选民名单一案,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写为“申请人× × ×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独任审判的写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认定无行为能力案件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写法,与宣告失踪人死亡案的写法除事项认定要求内容不同外,其余相同。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判决书文末要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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