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人将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 进行检验、鉴定后,写出的书面报告。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写作上一般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写明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被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被检物的名称和数量,鉴定的目的要求,送检与提取检材日期。第二部分为案情摘要,简述案情及有关调查材料。第三部分叙述检验过程,说明检验方法和所发现的全部事实。第四部分根据检验所见,用法医学理论,按鉴定事由逐项分析说明,论述判断理由。第五部分为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和判断理由,写明简要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最后由法医学鉴定人签名,填写具文年月日。 鉴定必须忠于事实。如果鉴定人有数人并且有分歧意见时,应分别单独写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有关材料,仍交原鉴定人复检后经过补充、修正的鉴定。经过鉴定或补充鉴定,司法机关认为结论不完善、不确切,有必要委托他人重新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称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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