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国际法上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联合国官员等在外国境内所享有的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特权或豁免。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❶国家间相互地授予外国外交官员的特权。指外国人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该国领土之外。英文为exterritoriality。 ❷指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英文为extraterritoriality,指领事裁判权,这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zhì wài fǎ quán国家间彼此授予对方外交官的特权。1890年《日本国志》卷七:“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治外法权始于土耳其。”1899年《清议报》十九册《论内地杂居与商务关系》:“杂居以后,日本政府收回治外法权。”1909年蒲圻但焘《海外丛稿》卷之三:“今各国法予外国元首以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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