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袋刑具。辽代所制,用熟皮合缝,长六寸,宽两寸,装上一尺多长的柄。凡是罚杖五十以上的人,用沙袋打,犯重罪的人,先用沙袋打臀部。金沿用至金熙宗时废除。见《辽史·刑法志上》、宋王易重《编燕北录》、金宇文懋昭《大金国志·科条》。
沙袋shā dài装着沙子的袋子。1855年合信《博物新编》初集《地气论》:“轻气球,以绸缎为之,大如厦屋,饰以胶漆,用大绳结纲缠罩其外,球之下悬一巨伞,伞之下悬一藤床,大者可容二三人,小者亦容一人,床中备载风雨针、寒暑针、时辰钟、千里镜、罗经、沙袋、饼食、器机、什物。”1899年张大镛《日本武学兵队纪略》:“自开办消防署后,虽火灾仍不免时见,而扑灭较速,每年所毁房价已减至三四十万元。救火器具亦不外铁桩、铁锚、铁钩、沙袋、滑车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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