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定期限的公民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要件包括 ❶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一定期限。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方可宣告为失踪人。计算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收到该公民的最后消息之日起计算;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❷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的公民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受扶养人等都是利害关系人,都可提出申请。 ❸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审判程序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宣告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生效后,发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❶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财产管理人。 ❷由管理人受偿或清偿失踪人到期的债权、债务。若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管理人亦应停止代管行为,对其应支付的各项费用,代管人不得再支付。但对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只要不是对方恶意索取的,不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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