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条约 |
释义 | 【天津条约】见“中俄天津条约”(1907页)、“中美天津条约” (1929页)、“中英天津条约” (1935页)、“中法天津条约” (1908页)。 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英法联军及美俄公使强迫清政府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6年10月,英国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5月英法联军攻占大沽炮台,沙俄趁机一面怂恿英法联军继续进攻天津,一面又勾结美国扮演“调停人”角色,以欺骗讹诈和威胁利诱的手段,抢先于1858年6月13日同清政府签订了条约。之后,1858年6月下旬清政府又先后同英法美签订条约,合称《天津条约》。该条约共56款,除赔偿英法600万两银子外,同英法美俄签订的条款均有:外国公使常住北京,扩大领事裁判权,增加镇江、南京、九江、汉口、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淡水为通商口岸(牛庄现为营口、登州现为烟台、潮州现为汕头),修改税则,允许外国人到内地游历经商、传教等。该条约的签订,扩大了外国侵略势力对华掠夺范围,控制了中国的海关大权。巨大的战争赔款和大量鸦片进口都加重了中国人民的灾难和经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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