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
四马分肥sìmǎ fēnféi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说法。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依照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资方红利四部分进行分配。
四马分肥sìmǎ fānféi指1956年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利润分配原则。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的盈余,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4个方面进行分配,各占企业盈利的1/4左右。例如:“形式上我们不是拿一笔钱或者发一笔公债给资本家,把工厂买过来,而是分作若干年,或者十多年,用‘四马分肥’的办法,用定息的办法,付给资本家一笔利润。”(《刘少奇选集》下178页,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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