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介公共性看黄远生新闻思想

张培瑶+王玉
【摘要】传媒的公共性体现为“公开性”、“批判性”和“利益性”。而民初名记者黄远生的新闻思想对于实现传媒的公共性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黄远生新闻思想之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为民生社会请命”的思想前提、提高新闻从业者和受众的媒介自觉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制上。
【关键词】黄远生;媒介公共性;新闻思想;启示
一、媒介公共性
“公共性”是西方政治学和哲学领域的一个复杂的概念。随着不同学科对于“公共性”概念的关注,现代学界大概形成了“公共物品说”、“公共需要说”、“公共事务说”、“公共领域说”几方面的解读。
国内新闻传播学者开始关注“公共性”概念是在20世纪末。把“公共性”概念引入大众传媒之中,对于媒介自身和受众的素养方面提出了更多要求。在这里,大众传媒不仅应当充当国家和政府的“喉舌”和“传声筒”,履行上传下达的宣传和传达功能,更应该把自己视为社会中的一员,为社会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潘忠党对于“媒介公共性”给予了较为可信的定义,他把传媒的公共性归纳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在这里,公共利益的主体必须是受众。受众的想法和态度要通过大众媒介表达出去,他们期望通过大众媒介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在社会舆论机制的作用下,受众个体的利益会形成公共利益,而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即在于履行“社会公器”的职责,为社会大众表达观点提供场所,同时对这些观点和态度进行加工处理以实现更大范围的传达。
二、黄远生新闻思想之公共性
在媒介公共性的问题上,民国名记者黄远生早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在其新闻思想和实践中进行过明确的表述,其新闻思想之“公共性”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进行表述,在思想前提、实践执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均有体现。
(一)办报应以“为民生社会请命”为思想前提
黄远生新闻作品中对于普通大众的描写和论述并不鲜见,其理论中心在于“为民生社会请命”。
从政府和国家方面看,他认为袁世凯之所以“善日少”而“恶日多”,原因在于“智识不能与新社会相接”、“公心太少,而自扶植势力之意太多”。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够,私心太重。因此,政府应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黄远生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前瞻性。
就报馆自身来看,黄远生主张办报应该为人民的利益说话。在《平民之贵族,奴隶之平民》中,他大声疾呼:“临时政府成立以来,政府之教令,议会之法律,报馆之呼号而不平。或为大总统之私,或为政府之私,或为官僚之私,或为党会之私,或为豪强雄桀奸商著滑之私,固有丝毫分厘为民生社会请命者乎?”文中痛斥当时的报馆充当政府和当权者走狗的形象。同时,在《少年中国之自白》中写到“袁总统以马为鹿,我亦不敢以为马,袁总统以粪为香,我亦不敢以为臭”,辛辣犀利地指出了一些报馆为了谄媚当权者而是非不分,真假不辨的嘴脸。
因此,他呼吁报纸应该“指斥乘舆、指斥权贵”,并在《庸言》杂志上表明自己的写作动机:“吾曹不敢以此区区言论机关,据为私物”、“以本报为共同论辩之机关”。黄远生以“为民生社会请命”为指导强调报馆的“公共性”,给当时混沌的报业注入了新鲜血液。
(二)记者与受众的“自觉性”是实践基础
在实践层面,黄远生对作为“媒介公共性”主体的记者和作为其对象的普通大众的基本素质进行了探讨,而其焦点在于二者的“自觉性”。
记者作为“媒介公共性”的主体在充当社会公器,引领舆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黄远生在《忏悔录》中对记者提出了著名的“四能”,即“脑筋能想;腿脚能奔走;耳能听;手能写。”可是,对于记者来说,仅仅有此“四能”而不能将其付诸实践,似乎是最可悲的事。对此,黄远生说:“夫人生之最惨,莫惨于良心之所不欲言者,而以他故,不能不言,良心之所急欲倾吐者,乃不得尽言,而身死或族灭乃次之”。由此可见,当时社会控制之严,舆论监管之厉。即便如此,黄远生更加强调新闻记者的自觉性,他在《忏悔录》中写到:自己“一生非驴非马,既不能为真君子,亦不能为真小人”。在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中,黄远生就有如此自觉。
当然,对于作为“媒介公共性”对象的公众来说,保持参与政治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社会利益的意识也是必要的。黄远生对于具有新思想的社会公民的特质进行了归纳,即新者“必欲怀疑,必欲研究”、“批评,以确认人类各有其自由意思”,新者“所以确认人类有此自由,因以有个人之自觉,因以求个人之解放者,即以认人类各有其独立之人格”。黄远生把当时社会归结于一个“批判的”社会,所谓的“批判”,即普通个人应该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态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自觉意识。摒弃专断,提倡批评;避免他律,强调自觉。这样的观点不仅在当时社会适用,在现代社会,也唯有强调受众个体的参与意识和批判意识才能使得“媒介公共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受众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法律是“公共性”的有效保障
为了保证“媒介公共性”得以有效执行,黄远生认为一定的法律规范和舆论监督势在必行。
法律建设上,黄远生在《本报之新生命》中指出,社会上的一切事务,都处于一个“大机轴”中,在这个“机轴”之中,使得人类社会“最可乐观者”,就是“无论国家及个人,乃至无论良心有无自由。皆有自然日趋进于良美之组织之公律为之宰之”。可见,有法律条款的规制,社会才能在一个圈子之中连续运行,正义才能得以伸张,民意才能得以表达,从而使“媒介公共性”的预期效果得以实现。
同时,黄远生对于社会上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进行了区别,“岂中国固只容无法律之自由,不容有法律之自由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不容于法律的自由是畸形的自由。公众拥有无限自由来表达意见之时,如被有异心之人所利用,实际上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我们所拥有的自由应该是法律范围之内的自由。有了法律,社会就有了准绳,公民在合理的法律范围之内表达,事实上更有利于利用“公共领域”自由地表达意见。
三、黄远生“公共性”思想对现代新闻传媒的启示
黄远生新闻思想之公共性对于当今大众传媒发挥社会作用,仍有借鉴意义。
首先,维护大众传媒的公共性,必须保证其具有“普遍的公开性”。因此“本报发愤立愿”,“所注目者,绝非袁总统一人”仍有其现实意义。大众传媒要为民生社会请命,就必须要保证大众传媒所报道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层面,应该“上下咸达”。同时,公众对于社会的议论,也应该“各有其独立之人格”。大众能够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给予合理评判。现在很多报纸设立的信箱、网络媒体开展的民意调查都可看作是基于此而进行的“普遍的公开性”的有益尝试。
其次,社会个体对于社会现实应该具有“理性的批判性”。所谓“批判”,应有改革之意,黄远生在文章中论述:“今日无论何等方面,自以改革为第一要义。夫欲改革国家,必须改造社会;欲改造社会,必须改造个人。”可见在“媒介公共性”建设中,个人批判意识的重要性。也唯有如此,社会民意才能得到合理的表达。当今社会,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民对于社会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趋势,其中不客观的言论日见增多,因此,网络媒体应引导受众保持批判理性。
第三,“媒介公共性”需要以“公共利益性”作为其落脚点。这与黄远生思想中“为民生社会请命”有异曲同工之处。“为民生社会请命”,即是维护广大受众的根本利益。各类新闻传媒机构,新闻工作者也必须强化这一理念,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才能确保媒介在实践层面上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黄远生.游民政治[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
[2]李良荣、张华.参与社会治理:传媒公共性的实践逻辑[J].现代传播,2014(4):31-34.
[3]潘忠党等.反思与展望:中国传媒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笔谈[J].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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