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的几种风险情况中委托银行的应对技巧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业务的处理中银行会遇到拒付和被拒付的情况,虽然银行在处理单据时可以只管单据,不管贸易事实,但是作为进出口双方各自的委托银行,为了本行的声誉,一定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从银行视角出发,针对几种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纠纷;委托银行;应对技巧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5-0120-04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usiness ,the bank often face with this situation repudiating or was repudiated.Although bank can just process the documents , regardless of trade.But as the entrusted bank on both sides of imports and exports, For the reputation ,the bank must to strive for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trustee. this paper aimed at the analysis on several risks which has the higher frequency, to discuss how to help the client to retrieve a loss.
Keywords: L/C Disputes; Entrusted Bank; Skills
[作者简介]张丹(1982-),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农产品贸易、国际贸易、转轨经济及全球化研究。
[基金项目]2018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2018KY0978)。
在国内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是拒付和被拒付,而在同外国银行周旋过程中就是对每一位外贸业务员、银行外贸业务经理业务能力的考验。在交涉过程中要学会与外国银行进出口商进行技巧的运用、陷阱的识别、阴谋的分析并要求做足防范。同时要求对规则ucp600、ISBP681、URR525充分了解,才能做出恰到好处的处理方案,发出有力电文及时收款或者有理由的拒付。
一、开证行审单虽然表面相符,但是单据细节与常识不符
在对方银行审单过程中,虽然是签有协议的关系银行,但也会出现审单流于形式,不注重细节的情况。议付行可能只重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于细枝末节不去追究。有些可能是由于文化原因造成的,所以我方审单时不能依靠議付行的一审,要站在本行利益和进出口商利益角度仔细审核。例如1997年5月,国内A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可自由议付的即期L/C,开证人为B公司,通知行为国外C银行,出口方为D公司。C行立即通知了D,接到已开通知。当年7月17,D公司给B方发来装运通知。7月28日,A银行收到C银行转寄的全套单据,在审单过程中,A发现提单上注明船名为“DAYANG”。根据经验,这样以汉语拼音命名的船通常为中远洋自己的“COSCO”提单,但是单据中却是使用的是荷兰某家运输行的提单,同时注明这个运输公司为承运人。A银行产生怀疑,于是咨询中远洋,得到的答复是凡是中远洋承运的都用自己格式的提单。于是A行又找到了该船的代理公司,公司回复必须是COSCO正本提单才能提货,此提单无提货权。于是A行调动本分行经营找到如下不符点“PACKING LIST DOES NOT LIST THE UNIT PRICE FOR EACH CARGO INCLUDIN SPAREPART PER L/C”,C行在收到此通知后也心领神会,对D公司做出退单处理。同时,B公司也敦促D公司交单,D公司最后在有效期内提交了包括COSCO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审单完毕,完成议付。
处理技巧建议:
1.遇到这种假冒提单的情况,银行人员的做法应该是尽力找出不符点拖延时间,同时催促本国公司要求对方公司提交正本COSCO提单。
2.银行职员不能向国外银行提出发现提交了无效运输单据。因为银行管单不管证,单据的真伪纠纷不应该银行去调查。即UCP500(当时的规则)第十五条未定的: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是免责的。银行如果提出单据造假,会给自己行带来诉讼和仲裁风险。根据UCP500第三十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可以接受运输行签发的提单,而本案中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运输单据不能接受。
本案内情分析:出口商公司实际上持有两套提单,一份是提交的运输公司的提单,一份是正本的COSCO单据,出口公司只提交的无效提单显然是有预谋的,是带有对进口公司和议付行的欺诈行为。首先,提交不代表无权的提单,留下正本提单,欺骗行议付。其次,出口公司可以随时把持有的提单背书转让,并通知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运到其他国家进行转卖。
二、遭遇造假单据和造假行为时,开证行和进口公司的处理技巧
在进出口业务中,申请人认为开出了信用证后就有货款稳妥入袋,其实之后发生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收款。例如1998年7月,开证行银行应H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可自由议付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F公司。英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通知了F公司,之后F公司要求改证,提出修改装船有效期,进口方同意后F方又提出修改信用证仲裁地点,由英国改为法国。经过考虑后,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同意了改证。过了几天,F方提出把装船通知由装运后的2个工作日改为6个工作日以内,E银行和H方都同意了。1997年10月10日已经到了发装船通知的最后期限,E银行询问H公司是否收到,H公司回答未收到。这引起了E银行警觉,于是要求H公司再次催问,对方回电,已在装船后第3日发出,这明显是谎言。随后H公司收到一份快递,没有具体发出公司的装船通知。E银行于是建议H公司按照装运通知上的传真联系,因为号码与之前的联系的都不同。发现这是另一公司的电话,明显存在造假。于是H公司业务员要求E银行进行严格审单,最好提出有效不符点并要求律师调查该船装船记录,结果发现没有进行码头理货扫描就完成了与船方理货员交接手续,跟常规不符。
处理技巧建议:开证行银行在此时应尽力寻找不符点,据理力爭审慎的提出不符点为进口商公司争取时间。这样既能间接提醒议付行提单无效,免得议付行遭到经济损失,也使得开证行在表面上置身事外。同时进口商公司尽力搜集对方公司欺诈证据,应对对方公司可能提出的仲裁或者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出合理解释,并要求对方找到本地货代代为接货,改为现货交易。虽然成本上升,但不至于损失全部货款。
本案内情分析:信用证受益人的动机明显不纯,妄图以造假的装船通知骗取货款的议付。对方发出伪造装船通知可能是存在忘发、误发、未装船和无法履约四种可能。H公司业务经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在发现问题后,引起警觉告知开证行,并不推卸责任。并联合律师行进行调查,做出对策进行回击。如果开证行明知道伪造单据还进行支付,最后转嫁危机给进口企业,则损失了银行应有的声誉。
本案受益人几次要求改证,特别是要申请信用证的装船有效期,这种情况说明出口商已经很难按期交货,或为该诈骗集团还没有准备好整套假单据或选择好行事马虎的“议付行”。这时的进口商应该仔细回顾函电往来是否存在有悖于惯常的行事,是否磋商时间较短,没有样品传递,对方是否进行验厂等环节。开证行也重点检查是否是倒签或预借提单,关键时刻可以要求国外分支行、商情机构、律师行调查。
三、开证行发现隐性不符点,通知行面对拒付的处理技巧
国际银行之间针对单据不符点的争辩是各种各样,有的合理,有的不是很合理。如果不符点确实存在,就要勇于承认,不要费力纠缠,联系受益人退回单据返回议付款;如果不是明显存在,就要坚持有力有节的陈述规则,技巧运用得当就一定能解决问题。
例如,议付行银行2000年6月,议付了单据后,把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J银行,并且本次信用证有偿付行一方当事人,为德国K银行,I银行顺利从德国银行得到了偿付。但是之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存在不符点——保单无发票号码,提出拒付货款而且要求议付行退回全部钱款,并退回了所有单据。议付行坚持不存在不符点,多次发电解决矛盾,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又退回给开证银行。开证行坚持存在不符点,把单据以踢皮球的方式退回。于是单据来来回回在两个银行之间邮寄,此期间货物已经运抵目的港(商品为冰冻水产品)。
本案内情分析:一般情况下,按照惯例开证行提出保单没有发票号码是有道理的,但是UCP500第三十四条一共十小条,没有明确规定保单必须载明发票号码。而且开证行没有提出其他不符点,说明全套单据已经通过审核。同时应当意识到开证行是国际大行,一般情况下不会拒付。同时该商品在目的国的价格走高,不会涉及退货的情况。同时,船只已经到达目的港,保险单已失去效用。
处理技巧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现在要进行攻心战略。首先提出不符点不存在,其次提出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保单上出现发票号码;再次,反讽说出本行的不可思议;最后,主动提出上报国际商会仲裁,占得先机。所以我方银行职员应当回复J银行如下的电文:
1. THE DOCUMENTS DO NOT EXIST ANY DISCREPANCY(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2. PLEASE NOTE THAT THERE IS NO ANY STIPULATION THAT L/C REQUIRES THE INSURANCE CERTIFICATE LISTS THE INVOICE NO(请注意信用证上没有提出保单上要列示发票号码)。
3. WE ARE SURPPRISED THAT THE DISCREPANCY YOU NOTED, YOUR BANK IS A FAMOUS BANK IN WORLDWIDE(我们很惊讶作为世界知名银行居然提出这样的不符点)。
4. IF YOU INSIST ON THE DISCRIPANCY AND THE REFUNDMENT,WE WILL REPORT TO ICC PARIS FRANCE,OUR HEAD OFFICE AND ALL BRANCHES IN CHINA(如果你方坚持此不符点和退款,我方将上报巴黎国际商会、我行总行和国内所有分支行)。
四、开证行以非循环信用证为由拒付货款,通知行电文震慑技巧
某国开证行在2008年5月开出金额为1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时保兑M银行加具保兑并通知了山东N某通知行,山东通知行则通知受益人公司,同时,来证特别条款规定:“This is a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with a minimum initial amount of USD100000.00 and maximum amount of USD500000.00”。从2008年6月到7月期间累计发运3次,总货价为USD93000,但在8月底发运的第四批后提交的单据被M保兑行提出拒付(货款USD26700),不符点为:“THE ADVICE CONSTITUTES OUR REFUSAL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E REFERENCE NO.***.THE L/C IS OVERDRAWN”。对方银行称受益人公司提交的第四批单据构成了超装。通知行和受益人公司与开证银行就信用证是否为循环信用证和是否超装的问题进行了近两个月的交涉。但最终仍无法动摇保兑银行的立场。单据由保兑银行代为保管。后经过收益公司委托当地的商会和货代进行调查发现前三批货物仍在目的国海关扣押,原因是没有进口许可证。保兑银行在得知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提出拒付。
通知行了解到情况后也提出反击:“WITH REFERENCE TO THE L/C, PLS NOTE THAT THE TERMS47A‘THIS IS A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HOWEVER THIS L/C DID NOT STATED ‘THIS L/C IS NOT AUTOMATICALLY REVOLVE ONLY WE RECEIVED YR RELATIVE AMENDMENT VIA MT799 ON 11 SEP.2008.SO THE DISCREPANCY YOU QUOTED IS INVALID.PLS REMIT THE PROCEEDS ASAP.OTHERWISE WE WILL PRESENT THIS MATTER TO INTERNATIONAL CHAAMBER OF COMMERCE AND WE WILL RESERVE CLAIMING RIGHTS”(根据信用证47A条款“‘本证是循环信用证… ,然而本信用证并未说明 ‘信用证不是自动循环的,我方仅仅收到你方2008年9月发来的MT799的修改函。因此,你方提出的不符点不是有效的,请速汇款,否则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并保留追索权利”)。
案例分析:本案中收益公司是很明智地选择了当地的商会和货代进行了调研,了解到是前面的货物在海关无法报关,造成了保兑行为求自保,宁可舍弃保兑的承诺和银行的声誉,采取了拒付的做法。但是作为我方银行,之所以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就是要把商业风险转化为银行承担,由银行前期进行调研,才开具信用证。同时通知银行也进行了反击,但是反击的电文有点重复,没有抓住重点,力度欠缺。
处理技巧:根据上述案情,银行应该摆出数据事实的有力证据,震慑对方。笔者建议进行如下反击。
This discrepancy you presented is supposed based on the following reasons (基于以下原因,你方提出的不符点都是凭空想象的):
1.Although the term 32B shows the L/C amount is USD100000,in 47A you can see that the L/C is a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with a minimum initial amount USD100000 and maximum amount of USD500000(尽管32B显示了信用证的金额为10万美元,但是47A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循环的信用证,起始金额为10万美元,最大金额是50万美元)。
2.Therefore, any one with the basic knowledge about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ISBP681 and UCP600 can understand that the L/C can be used up to the amount USD500000(因此,任何具有信用证知识了解ISBP681 and UCP600 的人都应该知道该证的最大额度为50万)。
3.And the total amount had been drawn was USD93000, so the balance amount is USD407000(同时,信用证中金额已经被支取了93000美元,信用证余额是407000美元)。
4.Until the fourth drawing the amount is USD26700,not overdraw the balance(第四次支取时,金额为26700美元,并未超出余额)。
5.So we expect you remit the Beneficiary commercial invoice value for USD26700(所以,我们期待你支付受益人发票金额26700美元)。
本案内情分析:开证行如果不是国际大行,并不在乎国际信誉的情况下按照进口方的要求以不符点为由进行拒付,多半是进口地该产品出现了滞销或者该原材料价格下跌,所以才会联合银行以不符点为由进行拒付。如果是以开证行单方面发生拒付,多是了解到进口商方面发生了经营问题,开证行除了押金外不能收复尾款,只能提出各种不符点来拒付。
五、经验总结
1.国际间银行因信用证的不符点问题发生退单,甚至双方互相踢皮球。在双方银行看来只要把單据退回,己方责任就解除,就会迫使对方接受单据。但实践证明,这样的行为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导致关系更为恶劣。如果退回能解决问题就不会有ICC银行委员会的DOCDEX裁定了。虽然根据UCP500和UCP600条款,银行对单据邮寄丢失不负责任,但是如果灭失对双方委托人就要负职业道德的责任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单据保存起来,设法解决争端,解决不了再申请DOCDEX程序,等裁定下来再决定如何处理单据。
国内银行的国际业务部的人员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时,一般都能找到合理的理由应对拒付,但是在实际的电文交涉时,技巧上却是不够灵活。电文反击的力度上看出他们很苍白,没有仔细分析提出数据上的有力证据,肯定不能震慑对方,那么对方认为中方银行只是教条上的反击,只要时间拖得久,终究出口公司会处理掉货物。这是对方银行想要达到的效果,也是提出不符点的原因。
同时一般银行都会说出“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但是真要上到DOCDEX裁定,我方银行首先要熟悉DOCDEX裁定的规则和程序,其次理由要充分,最后要注意撰写DOCDEX文书的技巧,如果把握不大不要盲目提出。从上述案例中看出我国银行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所以即使进入了裁定程序,如果申请文书写作不力,即使有理由也难免败诉。
2.对于出口的企业,如果遇到不符点争端,要认真研究分析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贸易背景、产品背景以及所出口的货物在进口地的价格行情,用来分辨对方拒付的真正原因,进而更好地采取应对措施。当问题很难处理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一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还要配合本地银行进行应对,以便办妥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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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 董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