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企党建与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罗丽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6-017-01
摘 要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谓是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为推动当前我国经济总体发展带来了极为有效的帮助。在当前的国企中,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以往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与发展方向,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本文对关于新时代国企党建和企业文化的融合展开分析,并且陈述当前二者融合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国企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融合的思路。
关键词 国企党建 企业文化 融合发展
国有企业管理者要将党建工作的基本优势进行发挥。并且融合国有企业当前的企业文化。在为党建工作开展提供有效的载体的同时,也能为国企文化发展提供新的方向。以下陈述了国企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融合的现状以及必要性。以期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的融合,能够为国企的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帮助与支持。
一、国企党建与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其发展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水平。党建与企业文化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两者有许多的共同点,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是互相联系的。在国有企业中,要想深入有效实现党组织的特殊地位,让干部群众能够自觉贯彻党的先进思想,发挥党的优良作风,就需要将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深入融合。
二、国企党建与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思路
(一)有机融合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素质
加强国企党建工作,首先是让广大党员干部努力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者。企业应持续加强中层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先进性教育和作风建设,对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使他们在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带头模范作用,扩大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中的影响力与感召力。其次将国企党的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手段相互融合,将企业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
(二)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文化发展基础
能使群众团结起来的最好办法,便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一是党支部要将其关键作用发挥出来,党员及模范标杆也要通过积极的带头作用将员工聚集其力啊,以能通过协作努力将生产任务、工作任务更好的抓起来。企业基层的党支部书记除了担任一些具体工作上的管理职务外,要抓好党建工作,更要抓党员、打造先锋队伍,抓载体、培树模范典型,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国企的党委相关组织要加强对党委、国企党委成员的任务进行落实,并且引导党委、国企党委成员对其自身的责任做到明确。并且党委和国企党委要将相关的工作章程制定完善,以能做到有理有据,实现工作的高效化。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党建与企业文化相融合的工作,将工作进行细化并且逐步落实工作。
(三)贯穿企业文化建设主线,增强国企党建活力
首先把国有企业日常复杂且繁琐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环节变成企业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在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中,配合相关的党政宣传、教育与实践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宣扬企业文化,使其得到广泛的传播。二是以通过运用丰富的活动来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国企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将优秀员工的事迹进行宣讲,以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文化和党建工作开展,增强党员争取先进的意识。三是着眼于时代发展,注重用形式多样、内容多元的文化活动建设特色企业文化,使员工产生强烈的认同感,进而产生对企业的自豪感,为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多的动力,以能引导员工劲往一处使,逐渐提升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持续推进企业反腐工作。
作为国企党建和企业文化能够融合发展的关键保障之一,反腐工作的工作效果有著格外重要的作用。只有反腐工作做大做强,国企才能更加持续稳定的进行发展。一是要根据国企的实际情况、经营特点以及发展目标,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建设廉洁企业文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企业发展战略中融入优秀的廉洁文化,逐渐形成一个健全的廉洁管理体系。二是通过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帮助国企员工不受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掌握到最心想的廉洁文化信息,通过将廉洁文化信息渗透到国企员工的生活中,加强员工的廉政清洁意识,构建良好的国企廉洁环境氛围,为廉洁文化建设奠定基础。三是完善国企廉洁文化建设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于那些资金密集、资源丰富、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强化监督和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结语
企业思想工作的关键部分便是企业文化以及党建工作,将二者进行有效的融合,能为国有企业今后的发展和进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卓有成效的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政治优势,先进的企业文化是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
参考文献:
[1]薛继国.国企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深度融合的实践与探索[J].现代国企研究,2017(12):28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