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误扣船问题与赔偿责任的若干研究
摘 要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使得海运行业开始迅速崛起,而在繁荣背景下,各种海运案件发生概率却呈现出了上升趋势,错误扣押船舶问题仍然存在。本文通过对错误扣船基本形态的介绍,分析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条件,进而探索出最佳的错误扣船赔偿处理方式,旨在降低错误扣船损害程度,实现科学化赔偿责任模式。
关键词 赔偿责任 海事请求 错误扣船 基本形态
作者简介: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25
所谓船舶扣押是指,为对海事请求进行保全,按照法院命令对船舶进行离开限制或者滞留的执法行为,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的重要组成,能够对海事请求人合法债权请求以及当事人相互利益关系平衡性形成有效保护,在海事经济稳定性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但在具体执法时,可能会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而造成错误扣船事件出现,导致利益关系人或者被请求人权益受到相应损失。
一、错误扣船基本形态
错误扣船基本形态主要分为主体错误以及客体错误两种。其中主体错误可以细分为三点:(1)申请人不具备海事请求。按照《诉讼法》规定,如果海事请求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此时申请扣船就属于错误扣船行为;(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不负责。此种错误主要有两种呈现形式,一种为被告不合格,即被申请人并不是义务主体,其并不需要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负责;另一种是被申请人并不需要负责相应支付义务;(3)在我国,船舶扣押主要由海事法院全权进行负责,普通法院并不具备扣船资格,需要委托海事法院进行负责,所以如果直接由普通法院进行执行,就属于错误扣船行为 。
而客体错误也可以被细分为三点:(1)当事船舶扣押错误。例如在事件发生之前,船舶为A所有,但当事件发生时,船舶可能已经归B所有,此时如果因为A所造成的问题对船舶进行扣押,就属于错误扣船;(2)如果对当事船进行扣押时,错扣了当事船姐妹船就属于客体扣船错误;(3)执行政法公务以及军务的船只拥有司法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扣押,否则就是客体错误扣船行为。
二、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对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标准与依据。该原则贯穿于海事诉讼制度全过程,对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等都有着直接影响,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为人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确定准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才有必要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虽然此项原则具有一定优势,但却容易出现申请人恶意或非法掩盖自身錯误行为的状况,举证工作难度较大,这就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索赔举证责任过重,法律对于被申请人的保护力度不足的状况,会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所以该项原则还需要不断进行优化与完善,要对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保护力度平衡性进行切实提升。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错误,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认定。此原则认为船舶扣押属于财产保护手段,在对扣押错误损害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财产保全错误处理原则实施相应操作,是实体正义原则基本要求的一种体现 。但各个国家船舶扣押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并不相同,就权利滥用角度而言,法国认为如果证明错误扣押事件时由权利滥用所导致的,则要对错误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错误扣船赔偿条件、范围以及救济途径
(一)赔偿条件
发生错误扣押能够得到赔偿的条件主要体现为四点:(1)主体所受到的损害是由错误扣船直接造成的,是错误扣押导致的直接结果;(2)损害情况确实存在,并不是凭空猜测或者主观臆断的;(3)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处于法律保护角度,应该对其进行赔偿;(4)赔偿应该保持充分、全面特征,要对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
(二)救济途径
如果因为错误扣押造成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此时要按照《诉讼法》规定要求,对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请求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在进行赔偿时,各个国家的赔偿原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在具体处理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1)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要对错误扣押行为性质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属于恶意扣船行为,如果不是只需对船舶释放费、港口费以及装卸费进行承担即可,并不需要实施损害赔偿;但如果属于恶意扣船行为,则需要对被侵害不可预见、可预见以及扣船产生实际费用等损失进行赔偿。(2)大陆法系并不要求对扣押行为性质进行判定,当申请人提出扣押申请时,就需要提供反担保服务,要按照法院规定对扣押所需费用进行缴纳。如果申请人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则需要让其缴纳较大数额的反担保,以便在传播扣押发生时,对被申请人损失进行赔偿 。
(三)赔偿范围
在进行赔偿时,第一,要对船舶扣押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像利润以及成本等,都属于该部分需要进行赔偿的内容。其中利润损失是指船舶在扣押期间无法进行运营所造成的损失,有关人员要按照船舶扣押前后期间平均运行收益情况,或者按照船舶当时所处营运市场条件,对其日租金进行确定,以对其损失进行分析与计算;第二,被请求人进行船舶获释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与费用。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运营需要,出具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或者提供实物担保,所以如果被判定为是错误扣船行为,就需要对这一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第三,要对其他方面损失进行赔偿。被请求人可以就船舶扣押所缴纳的扣船法律费用损失,向有部门申请赔偿,但在具体申请时,被请求人需要出具相应证明,表明损失与船舶扣押有直接关联 。
四、错误扣船处理方式与防范补救措施
(一)处理方式
目前较为常用的错误扣船处理行为主要分为两种:
1.复议
按照《诉讼法》第17条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于扣船裁判存在异议,此时其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有关部门需要再次对事件进行分析与调查,并在经过复议审查之后,认定是船舶扣押属于错误行为时,由海事法院出面及时对船舶扣押命令进行解除。
2.诉讼
按照该条法规定,当出现当事人对判定不服时,其不仅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当事人如果觉得扣押行为已经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此时可向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扣押错误,则需要及时撤销扣押命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船舶错误扣押诉讼时间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是从扣押裁定到达被请求人手中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其拥有向海事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
(二)防范补救措施
1.严禁普通法院实施扣船
各执法部门尤其是普通法院要明确自身责任,要清楚认识到船舶扣押属于海事法院执行范畴,不可越权。按照《诉讼法》要求,普通法院并不具备船舶扣押权利,所以要严谨出现直接对船舶进行扣押的行为,要在需要进行船舶扣押时,及时与海事法院进行沟通与合作。为了有效降低法院错误扣船行为发生概率,有关部门不仅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严肃性,要严格遵照各项法律进行执法,同时还要对执法全过程实施监督,要由上一级法院进行执行,以防止出现错误办案的状况,确保各项错误行为发生概率能够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还是定期举行执法检查活动,以对普通法院中所存在的错误扣船违法现象进行彻底清理,要对内部整顿工作予以足够重视,以对错误扣船执法混乱问题进行有效管控。
2.谨慎实施扣船执法
海事法院在对请求人申请进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环节实施谨慎检查,要对事件各项情况实施全方面检测,并要在确定海事请求人拥有相应请求权之后,严格按照各项扣船标准进行执法,以对执法行为正确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保证。海事法院要认识到自身审查职能作用,要在进行扣船时把握好相应的尺度,确保海事请求人以及被请求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为了有效降低错误扣船行为发生可能性,海事法院在进行裁定时,需要把握好相应的尺度,要严格实施扣船申请审查,应要求请求人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以为初步判断开展提供大量数据支持。具体而言,海事法院应要求请求人出具:(1)初步证据,能够对自身海事请求权进行证明;(2)能够对被请求人海事请求所具有的责任证据进行表明;(3)扣船行为合法性,且要对传播可扣押范围进行证明。此外,在依法履行执法行为时,需要对扣船法律关系要素合法性进行审查,要防止出现主动扣船的状况,需要按照法院命令科学进行各项操作。
3.要求请求人提供扣船担保
要求请求人提供相应扣船担保,不仅可以有效控制请求人提供虚假申请的几率,同时还能在出现错误扣船时,及时对被请求人损失进行赔偿,以保证后续补救措施实施及时性,并做好错误扣船事前预防。同时但是请求人担保也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按照诉讼法规定,在进行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规定,要明确如果在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或者船工工资请求等事件中,权利已经被确定是被拟扣押船舶侵犯,则不用提供相应担保。
4.严格审查扣船申请
在进行扣船执法之前,执法者需要对请求人扣船请求合法性以及正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按照扣船程序性权利特征,逐步对请求人所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进行检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审查时,只要对拟扣船可扣押范围以及被情人相应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即可,不宜以审判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认证与质问,以对扣船执法效率以及正确性进行保证。虽然请求人行为的诚实性是降低错误扣船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海事法院所具有的审查作用更是不可忽视,是防止错误扣船事件发生的另一重要途径。法院要对自身审查尺度进行合理把握,要防止出现审查过宽或者过严的情况,以对审查工作开展效果进行保证。此外在进行证据审查过程中,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保证,法院应要求请求人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已经经过核对的原件复印件,以从源头起降低证据伪造可能性。
五、结语
通过本文对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论述,使我们对错误扣船以及相应赔偿责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海事管理部门要认识到错误扣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加大对该类型事件的研究力度,要在明确错误扣船主要形态与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条件等,合理对事件进行通过,并要通过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及实施严谨扣船等手段,做好错误扣船防范补救,以将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控制在最低,进而做好各项赔偿工作,保证错误扣船事件影響程度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注释:
肖虹.错误扣船的法律救济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4.
王非.错误扣船责任认定的比较法研究.西江月.2013.
胡迪.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3.
王非.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法研究.西江月.2013.
许乃东.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许乃东.浅析我国错误扣船制度的归责原则.商品与质量.2011(sc).96-98.
南海燕.论扣船制度中的错误扣船.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1).69-72.
戴丽.错误扣船若干问题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2).27-29.
关键词 赔偿责任 海事请求 错误扣船 基本形态
作者简介: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25
所谓船舶扣押是指,为对海事请求进行保全,按照法院命令对船舶进行离开限制或者滞留的执法行为,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的重要组成,能够对海事请求人合法债权请求以及当事人相互利益关系平衡性形成有效保护,在海事经济稳定性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但在具体执法时,可能会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而造成错误扣船事件出现,导致利益关系人或者被请求人权益受到相应损失。
一、错误扣船基本形态
错误扣船基本形态主要分为主体错误以及客体错误两种。其中主体错误可以细分为三点:(1)申请人不具备海事请求。按照《诉讼法》规定,如果海事请求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此时申请扣船就属于错误扣船行为;(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不负责。此种错误主要有两种呈现形式,一种为被告不合格,即被申请人并不是义务主体,其并不需要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负责;另一种是被申请人并不需要负责相应支付义务;(3)在我国,船舶扣押主要由海事法院全权进行负责,普通法院并不具备扣船资格,需要委托海事法院进行负责,所以如果直接由普通法院进行执行,就属于错误扣船行为 。
而客体错误也可以被细分为三点:(1)当事船舶扣押错误。例如在事件发生之前,船舶为A所有,但当事件发生时,船舶可能已经归B所有,此时如果因为A所造成的问题对船舶进行扣押,就属于错误扣船;(2)如果对当事船进行扣押时,错扣了当事船姐妹船就属于客体扣船错误;(3)执行政法公务以及军务的船只拥有司法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扣押,否则就是客体错误扣船行为。
二、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对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标准与依据。该原则贯穿于海事诉讼制度全过程,对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等都有着直接影响,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为人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确定准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才有必要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虽然此项原则具有一定优势,但却容易出现申请人恶意或非法掩盖自身錯误行为的状况,举证工作难度较大,这就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索赔举证责任过重,法律对于被申请人的保护力度不足的状况,会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所以该项原则还需要不断进行优化与完善,要对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保护力度平衡性进行切实提升。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错误,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认定。此原则认为船舶扣押属于财产保护手段,在对扣押错误损害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财产保全错误处理原则实施相应操作,是实体正义原则基本要求的一种体现 。但各个国家船舶扣押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并不相同,就权利滥用角度而言,法国认为如果证明错误扣押事件时由权利滥用所导致的,则要对错误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错误扣船赔偿条件、范围以及救济途径
(一)赔偿条件
发生错误扣押能够得到赔偿的条件主要体现为四点:(1)主体所受到的损害是由错误扣船直接造成的,是错误扣押导致的直接结果;(2)损害情况确实存在,并不是凭空猜测或者主观臆断的;(3)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处于法律保护角度,应该对其进行赔偿;(4)赔偿应该保持充分、全面特征,要对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
(二)救济途径
如果因为错误扣押造成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此时要按照《诉讼法》规定要求,对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请求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在进行赔偿时,各个国家的赔偿原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在具体处理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1)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要对错误扣押行为性质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属于恶意扣船行为,如果不是只需对船舶释放费、港口费以及装卸费进行承担即可,并不需要实施损害赔偿;但如果属于恶意扣船行为,则需要对被侵害不可预见、可预见以及扣船产生实际费用等损失进行赔偿。(2)大陆法系并不要求对扣押行为性质进行判定,当申请人提出扣押申请时,就需要提供反担保服务,要按照法院规定对扣押所需费用进行缴纳。如果申请人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则需要让其缴纳较大数额的反担保,以便在传播扣押发生时,对被申请人损失进行赔偿 。
(三)赔偿范围
在进行赔偿时,第一,要对船舶扣押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像利润以及成本等,都属于该部分需要进行赔偿的内容。其中利润损失是指船舶在扣押期间无法进行运营所造成的损失,有关人员要按照船舶扣押前后期间平均运行收益情况,或者按照船舶当时所处营运市场条件,对其日租金进行确定,以对其损失进行分析与计算;第二,被请求人进行船舶获释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与费用。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运营需要,出具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或者提供实物担保,所以如果被判定为是错误扣船行为,就需要对这一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第三,要对其他方面损失进行赔偿。被请求人可以就船舶扣押所缴纳的扣船法律费用损失,向有部门申请赔偿,但在具体申请时,被请求人需要出具相应证明,表明损失与船舶扣押有直接关联 。
四、错误扣船处理方式与防范补救措施
(一)处理方式
目前较为常用的错误扣船处理行为主要分为两种:
1.复议
按照《诉讼法》第17条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于扣船裁判存在异议,此时其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有关部门需要再次对事件进行分析与调查,并在经过复议审查之后,认定是船舶扣押属于错误行为时,由海事法院出面及时对船舶扣押命令进行解除。
2.诉讼
按照该条法规定,当出现当事人对判定不服时,其不仅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当事人如果觉得扣押行为已经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此时可向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扣押错误,则需要及时撤销扣押命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船舶错误扣押诉讼时间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是从扣押裁定到达被请求人手中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其拥有向海事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
(二)防范补救措施
1.严禁普通法院实施扣船
各执法部门尤其是普通法院要明确自身责任,要清楚认识到船舶扣押属于海事法院执行范畴,不可越权。按照《诉讼法》要求,普通法院并不具备船舶扣押权利,所以要严谨出现直接对船舶进行扣押的行为,要在需要进行船舶扣押时,及时与海事法院进行沟通与合作。为了有效降低法院错误扣船行为发生概率,有关部门不仅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严肃性,要严格遵照各项法律进行执法,同时还要对执法全过程实施监督,要由上一级法院进行执行,以防止出现错误办案的状况,确保各项错误行为发生概率能够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还是定期举行执法检查活动,以对普通法院中所存在的错误扣船违法现象进行彻底清理,要对内部整顿工作予以足够重视,以对错误扣船执法混乱问题进行有效管控。
2.谨慎实施扣船执法
海事法院在对请求人申请进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环节实施谨慎检查,要对事件各项情况实施全方面检测,并要在确定海事请求人拥有相应请求权之后,严格按照各项扣船标准进行执法,以对执法行为正确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保证。海事法院要认识到自身审查职能作用,要在进行扣船时把握好相应的尺度,确保海事请求人以及被请求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为了有效降低错误扣船行为发生可能性,海事法院在进行裁定时,需要把握好相应的尺度,要严格实施扣船申请审查,应要求请求人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以为初步判断开展提供大量数据支持。具体而言,海事法院应要求请求人出具:(1)初步证据,能够对自身海事请求权进行证明;(2)能够对被请求人海事请求所具有的责任证据进行表明;(3)扣船行为合法性,且要对传播可扣押范围进行证明。此外,在依法履行执法行为时,需要对扣船法律关系要素合法性进行审查,要防止出现主动扣船的状况,需要按照法院命令科学进行各项操作。
3.要求请求人提供扣船担保
要求请求人提供相应扣船担保,不仅可以有效控制请求人提供虚假申请的几率,同时还能在出现错误扣船时,及时对被请求人损失进行赔偿,以保证后续补救措施实施及时性,并做好错误扣船事前预防。同时但是请求人担保也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按照诉讼法规定,在进行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规定,要明确如果在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或者船工工资请求等事件中,权利已经被确定是被拟扣押船舶侵犯,则不用提供相应担保。
4.严格审查扣船申请
在进行扣船执法之前,执法者需要对请求人扣船请求合法性以及正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按照扣船程序性权利特征,逐步对请求人所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进行检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审查时,只要对拟扣船可扣押范围以及被情人相应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即可,不宜以审判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认证与质问,以对扣船执法效率以及正确性进行保证。虽然请求人行为的诚实性是降低错误扣船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海事法院所具有的审查作用更是不可忽视,是防止错误扣船事件发生的另一重要途径。法院要对自身审查尺度进行合理把握,要防止出现审查过宽或者过严的情况,以对审查工作开展效果进行保证。此外在进行证据审查过程中,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保证,法院应要求请求人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已经经过核对的原件复印件,以从源头起降低证据伪造可能性。
五、结语
通过本文对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论述,使我们对错误扣船以及相应赔偿责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海事管理部门要认识到错误扣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加大对该类型事件的研究力度,要在明确错误扣船主要形态与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条件等,合理对事件进行通过,并要通过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及实施严谨扣船等手段,做好错误扣船防范补救,以将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控制在最低,进而做好各项赔偿工作,保证错误扣船事件影響程度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注释:
肖虹.错误扣船的法律救济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4.
王非.错误扣船责任认定的比较法研究.西江月.2013.
胡迪.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3.
王非.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法研究.西江月.2013.
许乃东.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许乃东.浅析我国错误扣船制度的归责原则.商品与质量.2011(sc).96-98.
南海燕.论扣船制度中的错误扣船.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1).69-72.
戴丽.错误扣船若干问题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