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摘 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课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立足点放在具体问题上,从小处入手,如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就是事关教育、法治乃至国家前途的具体问题。通过研究得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本性是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根本宗旨;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培育是大学生犯罪防治工作的根基;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践行体现了大学生犯罪防治的针对性;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大学生犯罪防治长效性的保证。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犯罪;以人为本;针对性;长效性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9-0026-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是相互联系的“三位一体”,即是由相互联系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大层面整合而成的,在国家方面倡导的是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在社会层面倡导的是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在个人方面倡导的是爱国、敬业、诚信与友善。无论在哪个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都体现了内涵的深刻性与发展的时代性。

    大学生犯罪是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到目前为止,大学生犯罪表现出明显的高智能性、突发性与冲动性特征,大学生犯罪行为广泛又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类犯罪和侵犯人身类犯罪两大方面,其中盗窃、杀人、伤害等发生率较高。[1]大学生犯罪不仅对他人造成侵权,影响了正常的高校秩序,而且还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大学生犯罪的防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这不仅仅是大学生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源和复杂多变的外在因素,这些都要求在大学生犯罪防治的研究中立足于全局、着眼于细节。大学生犯罪的防治问题事关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关乎我国未来发展的前途命运,必须严肃谨慎地加以对待。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人为本原则是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根本宗旨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的拓展,但无论怎样变化,以人为本的坚定立场是不会改变的,始终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落实到高等教育中最首要的就是以学生为本,大学生犯罪虽然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但此问题的防治同样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2]

    以学生为本的原则要求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帮助每一名将来可能犯罪或已经犯罪的大学生解决问题,重新拥有积极阳光的人生态度,为真正成为“完整的人”而努力奋斗。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就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坚持人的全面发展观,“就要克服道德人、经济人、工具人的局限,真正按照人的属性实现人的物质与精神、科技与人文、政治与道德、生理与心理、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真正成为完整的人。”[4]当然,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并不是各方面素质发展的平均性,而是在不同的时期和条件下有不同的主次之分和侧重点。对于有可能实施犯罪或已经犯罪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在特定时期内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发展必然是欠缺的、不完善的,甚至是错误的,这就会导致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根本目标的落空。因此,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根本目标,更是大学生犯罪治理的评价尺度。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培育是大学生犯罪防治工作的根基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首先离不开宣传教育工作,学校是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尤其在高校环境中,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定型的最后关键阶段,必须把价值观教育放在首要位置。

    一方面,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认知是防治大学生犯罪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离不开基础性的宣传教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对大学生讲清楚道明白,让大学生深刻理解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及其相互关系,让大学生深刻意识到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社会,个人的发展同时也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深远影响。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认知其实就是把这种积极向上的思想通过正确有效的途径播种在大学生的心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深入人心。这里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从三个层面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24个字,大学生对这些内容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字面上,只有正确的认知和深入的理解才能帮助大学生在思想上端正是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防治大学生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

    另一方面,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是防治大学生犯罪的关键。认知是基础,认同是关键,只有内心产生认同才会在实践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是这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不能单纯依靠灌输,要注重融合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和价值判断。只有在情感上产生共鸣,从内心真正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起到规范行为的效果。对于思想活跃、激情洋溢的大学生来说,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和稳定有赖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心认同,这种认同不能是形式上的唱赞歌,也不能是被动的说好话,而应是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之上发自内心的认可,从而产生精神上的信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自觉遵循和奉行,确立为行动的指南。因此,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是防治大学生犯罪的关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如果失去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认同感的培育,仅仅依靠法律的威慑和规范的说教,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工作必然会陷入困境。只有以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培育作为根基,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践行体现了大学生犯罪防治的针对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在于有力践行,寓教于行,在实践中更能加强教育的认同感和成效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基本内容的践行是一个具体的过程,在生活当中体现为一点一滴的小事。对于大学生来说,大学生所处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都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场所,只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因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过程生动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条重要原则,最早是由列宁同志提出,列宁在1920年撰写的《共产主义》一文中批评匈牙利共产党创始人库恩·贝拉的观点时指出:“他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在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对不同事物的矛盾、对同一事物的不同阶段以及对统一矛盾的不同方面作具体分析,深入实际展开调查研究,从而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对于这一重要原则,后来毛泽东在其《矛盾论》中也加以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践行最为首要的前提就是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是在正确的认知和真心的认同基础上所实现的。在生活实践中,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作为行为准则切实地践行,使“三个倡导”真正落到实处。在践行的过程中,由于世界万物是多样性的存在,因此体现的最为明显的就是针对性原则。[7]比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针对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矛盾的普通性与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每一个大学生都是一个矛盾特殊体,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情感体验和知识结构,这就要求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有的放矢,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问题。具体到大学生犯罪问题上,每个大学生都有不同的问题所在、大学生犯罪的动机、类型、程度、结果等都是不同的,因此在防治的过程中应该落实“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具体方针,从每一个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每个人不同的个性特点和家庭环境,选择因人而异、因事而宜的具体方法进行针对性的防治,真正解决大学生犯罪的问题。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大学生犯罪防治长效性的保证

    大学生犯罪的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也不能指望一劳永逸,实现大学生犯罪防治的长效性效果是问题的关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国家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政策在我国一直具有崇高和特殊的地位。执政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由国家接受后就成为国家的政策。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种原则大部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事实上也就成为宪法、法律和法规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8]在我国,不论是刑事政策还是社会政策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表现为一种“专项治理”模式,笔者认为,所谓“专项治理”模式,从宏观的社会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虑,是指当某一个领域、行业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出现较明显的问题时,党和国家号召与此问题相关的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制定相应的行动步骤,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集中专门地解决此问题的工作方式。这种模式具体可归纳出以下特征:

    1.形式上带有明显的运动模式的烙印。一方面,这种“专项治理”的工作模式,具有极其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它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模式”或者说是“运动模式”,就是认为人多力量大,部门联合力量大,是典型的“大兵团作战”的工作方式。[9]这种集中性的、阶段性的甚至于突击性的运作模式所代表的刑事政策理念明显有别于西方的社会防卫思想[10],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孕育的产物,虽然现在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然抹不掉历史留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以及阶级专政性的痕迹。

    另一方面,这种“专项治理”的工作模式带有人治的色彩。这与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统治是有密切联系的。某些部门或者部门的领导人认为某一问题严重,就布置一次“专项治理”。事实上,有些“专项治理”往往就是因为某个重要领导人的批示,有关部门才匆忙组织的。[9]这个特点必然导致治理工作和权力摆脱不了关联,因此实际生活中会不断面对人治与法治的困惑,以及唯“人”是从与唯“理”是从的矛盾。

    2.运作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贯彻从严从快治理。“专项治理”顾名思义,是对某项事务进行专门的整治和管理,如2004年7月,全国开始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斗争;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分子专项行动;2005年4月28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专项斗争[11]等等都有其明显的针对目标。但这样理解针对性还有些不到位,笔者认为理解针对性要有个前提,即这项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被我们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以至于产生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然后引起了重视从而进行集中专门的治理。

    在治理过程中贯彻从严从快的方针,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安部门的“严打”活动。所谓“严打”是指“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称,是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常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是“专项治理”的主要表现形式,伴随了我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历程。[11]

    3、效果上往往是立竿见影,短期效果显著,但通常是治标不治本,容易反复。根据以往的实践来看,往往是在治理过程中和治理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该领域的问题明显减少,风平浪静。但是,不久问题就会再次出现,有的问题甚至超过治理之前的势头。然后再“专项治理”,再泛滥,再“专项治理”……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9]这个结论不断地在“严打”的实践中被证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我国几乎没有停止过的“严打”,尤其是1983,1996,2001年三次全国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严打”斗争,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却出现了这样一个年复一年的“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破不胜破”。“严打”形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打疲了警察,打油了罪犯”的怪圈,的确值得深思。[9]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具体就大学生犯罪的防治来说,这不仅是一个刑事政策,更是社会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制定相关防治政策时,要吸取以往刑事政策运作的经验教训。由于大学生的特殊性,不适合走“专项治理”政策的老路,同样对于大学生犯罪问题来说,短期见效的治标防治政策坚决不可取,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仅凭刑事政策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社会政策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根本对策,是“软对策”,但在短时期内很难奏效。而刑事法律却是对付犯罪最有力的武器,属于“硬”对策。[12]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事政策虽然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最主要手段,但绝不是唯一的,要建立多元化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体系,其中首要的就是要把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相结合,这样的刑事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和持续性。因此,应该坚持选择具有长效性的法治化运行机制来防治大学生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长效性的法治化运行机制需要正确的思想观念来支撑与引导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是从人们的思想深处着手进行培育,并落实到实践中去,为大学生犯罪防治工作的长效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综上所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工作上举足轻重,这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更是国家责任。[7]因此我们认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时代发展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刘晓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大学生越轨行为治理[J].党政干部学刊,2012,(01).

    [2]沈慧.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根本宗旨[J].党政干部学刊,2012,(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23.

    [4]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42.

    [5]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3.

    [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薛体伟.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J].党政干部学刊,2012,(11).

    [8]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2.

    [9]谭雄伟.但愿不是一阵风·谁来终结商业贿赂『潜规则』?[N].辽宁法制报,[2006-03-01].

    [1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7、79.

    [11]秦德良.“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J/OL].法律图书馆:http?押//www.law-lib.com/lw/lw_view.asp?芽no=6763.

    [12]张勇,王明星,莫洪宪.重大刑事案件趋升原因及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82.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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