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农村社区矫正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 要 江苏省作为我国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省份,在制度建设、成立工作机构和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以及苏南、苏北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导致苏北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苏北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应提高社会参与度、组建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丰富及改进矫正措施等改善对策。
关键词 农村社区 社区矫正 苏北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JCX17_0549)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奇,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70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矫正,因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依托社区资源及社会力量,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帮助,以促进犯罪人守法生活,以此来达到矫正目的。社区矫正在实现使犯罪人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上,还能提高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达到犯罪预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由社区矫正的特点可以看出,社区资源的丰富度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及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同时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与城市社区相比较而言,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差、人员综合素质低,并且国内多数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都是以城市社区为背景,这些因素导致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苏北地区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实证性调查,客观地呈现了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状况,并提出了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概述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在全国选择了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和浙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6个省市。当时社区矫正的界定还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法律概念,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员,矫正的场所是社区,矫正机关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矫正的内容是犯罪人员的不良习惯和偏差心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使其能够顺利的融入社会。相对于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完全开展和实施,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说法。自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方不断探索,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形成了特有的地方性模式。在这些地方性模式中,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是比较成熟的。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前沿,理念先进,其形成的模式较为专业。上海模式的领导和监管部门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由他们来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用社团和社工来开展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矫正效果,进而更好地帮助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在这种模式下,作为执行主体的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执行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分离,政府部门只是作为领导和监管,没有直接参与具体工作。北京模式的特点是各级矫正机关权责明晰,这比较符合我们当下的国情。北京模式是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过程中逐步总结出来的,其工作模式是在社区内进行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开放式教育来改造犯罪人员,特色是以司法主导、刑罚执行,行政氛围浓厚,注重通过行政化的教育方式来实现对犯罪人员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
上述两种模式均立足于城市社区,而根据社区规模、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等具体因素,可以将社区分为城市社区、城镇社区及农村社区,这两种模式都没有与农村社区具有的乡村伦理、乡村情缘等农村特点结合起来,无法完全适用于农村社区矫正。首先,农村社区矫正开展的环境并非城市意义的社区,大多仍是之前传统意义的自然村落,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储备等依然处于劣势。其次,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建立在血缘、地缘和姻亲基础上的乡村伦理、礼教治理等依然有很大的影响,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应当与此结合,建立起和谐的矫正工作环境。
二、苏北地区某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调查
(一)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齐全,但配备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的罪犯改造工作,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在市级层面,当地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主管领导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某镇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以镇政府政法委员为主要负责人,镇司法所为执行部门,村支部、村民自治委员会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为协助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看,形成了完善的矫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
但从实际运行中看,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镇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管理,司法所长由镇政府提名上报,属于镇政府编制,上级司法部门仅是业务指導,这可能导致权责不明,同时,司法所所长等还需要参与镇政府的一些日常工作,并不是专职负责司法所,很多时候都忙于其他政府事务,这些都会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在该县级市,每个镇的司法所基本都是仅有司法所长一名、工作人员一名,而且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大多不是法学背景,专业性不够。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人员的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主动顺利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就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带有专业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而在基层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管工作经历丰富,对基层环境比较熟悉,但专业技能、矫正水平仍存在一些不足。
(二)社区矫正措施单一,层次低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措施包括电子定位、等级管理、定期报告、定期走访、义务劳动、集体教育和外出请假等。通过以上这些矫正措施,镇司法所实现了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使其处于可控状态。根据实地调查,镇司法所使用较多的矫正方式是上级部门严格要求的定期报告、电子定位及外出请假等,义务劳动和集体教育局限于上级部门安排。可见镇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仅限定了矫正人员的物理空间,没有从推动矫正人员再社会化的角度开展工作。形式上的管理只是将罪犯从一个监狱转移到了另一个“监狱”,矫正性不足。同时,在开展的适应性帮助上的工作无法达到对矫正人员支持性和发展性的保障。
(三)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够,参与度较低
从古代以来,我国就形成了重刑主义思想,“乱世用重典”、“犯罪坐牢”等观念得到社会公共、尤其是农村群众的认可。这种思想导致群众对矫正人员有种抵触情绪,不能积极的看待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地调查看,大部分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置可否、漠不关心,社区矫正志愿者也主要由村干部或矫正人员亲属组成。但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正是社会资源的参与及介入,如果没有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社区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所在”。
三、苏北地区某镇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建议
针对上述现状及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基层矫正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化的司法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而当前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镇司法所担负着其他多项工作,且人员少、兼职多,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因此,首先需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一方面针对现有队伍,通过加大培训力度,聘请高校或研究所专家,以及监狱、法院等部门资深工作人员等,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招聘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同时根据各镇矫正人员数量及犯罪种类,动态调配志愿者。
(二) 优化矫正工作内容,提高矫正效果
当前镇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仍停留在监管层面,矫正措施不够科学、不够专业。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矫正人员的现实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和矫正,将矫正,而不是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司法所应当深入走访矫正人员的家庭及村组,发动矫正人员周边的社会资源,制定有效的矫正工作方案。为更好的帮助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司法所及当地政府应当提升帮助层次,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农业技术及其他劳动技能的培训。
(三)加强宣传,提高村民参与度
调查发现,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漠视的情绪。“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活的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化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打好群众基础。依托普法宣传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普法展览、宣传单、普法演出以及村广播等方式,全方位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群众抵触情绪,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淡化社区矫正人员的标签,让村民相信罪犯是可以改造、可以变为好人的,为社区矫正人员正常回归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
基层单位人员少、工作重,但群众人口基数大,单纯依靠司法所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可以壮大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探索通过购买“第三部门”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弥补农村社区矫正发展缓慢的不足。例如同城市内的律师事务所等签署协议,定期由专业律师来到农村地区,参与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四、结语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也将迎来全面的改革与发展。只要把握住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特点,通过培养专业化人才、完善矫正措施、壮大志愿者队伍、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方式,就能够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陆红、姚思慧.江蘇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探析.刑罚执行.2013(5).
[2]张凯、张东.河北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策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
[3]丁明亮.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4(3).
[4]杨海.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研究.吉林大学.2011.
[5]王伟.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社科纵横.2015(3).
[6]郭健、田兴洪、周艳红.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刑法论丛.2014(3).
关键词 农村社区 社区矫正 苏北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JCX17_0549)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奇,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70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矫正,因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依托社区资源及社会力量,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帮助,以促进犯罪人守法生活,以此来达到矫正目的。社区矫正在实现使犯罪人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上,还能提高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达到犯罪预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由社区矫正的特点可以看出,社区资源的丰富度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及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同时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与城市社区相比较而言,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差、人员综合素质低,并且国内多数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都是以城市社区为背景,这些因素导致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苏北地区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实证性调查,客观地呈现了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状况,并提出了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概述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在全国选择了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和浙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6个省市。当时社区矫正的界定还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法律概念,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员,矫正的场所是社区,矫正机关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矫正的内容是犯罪人员的不良习惯和偏差心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使其能够顺利的融入社会。相对于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完全开展和实施,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说法。自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方不断探索,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形成了特有的地方性模式。在这些地方性模式中,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是比较成熟的。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前沿,理念先进,其形成的模式较为专业。上海模式的领导和监管部门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由他们来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用社团和社工来开展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矫正效果,进而更好地帮助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在这种模式下,作为执行主体的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执行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分离,政府部门只是作为领导和监管,没有直接参与具体工作。北京模式的特点是各级矫正机关权责明晰,这比较符合我们当下的国情。北京模式是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过程中逐步总结出来的,其工作模式是在社区内进行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开放式教育来改造犯罪人员,特色是以司法主导、刑罚执行,行政氛围浓厚,注重通过行政化的教育方式来实现对犯罪人员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
上述两种模式均立足于城市社区,而根据社区规模、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等具体因素,可以将社区分为城市社区、城镇社区及农村社区,这两种模式都没有与农村社区具有的乡村伦理、乡村情缘等农村特点结合起来,无法完全适用于农村社区矫正。首先,农村社区矫正开展的环境并非城市意义的社区,大多仍是之前传统意义的自然村落,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储备等依然处于劣势。其次,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建立在血缘、地缘和姻亲基础上的乡村伦理、礼教治理等依然有很大的影响,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应当与此结合,建立起和谐的矫正工作环境。
二、苏北地区某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调查
(一)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齐全,但配备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的罪犯改造工作,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在市级层面,当地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主管领导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某镇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以镇政府政法委员为主要负责人,镇司法所为执行部门,村支部、村民自治委员会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为协助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看,形成了完善的矫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
但从实际运行中看,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镇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管理,司法所长由镇政府提名上报,属于镇政府编制,上级司法部门仅是业务指導,这可能导致权责不明,同时,司法所所长等还需要参与镇政府的一些日常工作,并不是专职负责司法所,很多时候都忙于其他政府事务,这些都会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在该县级市,每个镇的司法所基本都是仅有司法所长一名、工作人员一名,而且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大多不是法学背景,专业性不够。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人员的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主动顺利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就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带有专业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而在基层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管工作经历丰富,对基层环境比较熟悉,但专业技能、矫正水平仍存在一些不足。
(二)社区矫正措施单一,层次低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措施包括电子定位、等级管理、定期报告、定期走访、义务劳动、集体教育和外出请假等。通过以上这些矫正措施,镇司法所实现了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使其处于可控状态。根据实地调查,镇司法所使用较多的矫正方式是上级部门严格要求的定期报告、电子定位及外出请假等,义务劳动和集体教育局限于上级部门安排。可见镇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仅限定了矫正人员的物理空间,没有从推动矫正人员再社会化的角度开展工作。形式上的管理只是将罪犯从一个监狱转移到了另一个“监狱”,矫正性不足。同时,在开展的适应性帮助上的工作无法达到对矫正人员支持性和发展性的保障。
(三)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够,参与度较低
从古代以来,我国就形成了重刑主义思想,“乱世用重典”、“犯罪坐牢”等观念得到社会公共、尤其是农村群众的认可。这种思想导致群众对矫正人员有种抵触情绪,不能积极的看待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地调查看,大部分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置可否、漠不关心,社区矫正志愿者也主要由村干部或矫正人员亲属组成。但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正是社会资源的参与及介入,如果没有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社区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所在”。
三、苏北地区某镇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建议
针对上述现状及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基层矫正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化的司法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而当前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镇司法所担负着其他多项工作,且人员少、兼职多,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因此,首先需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一方面针对现有队伍,通过加大培训力度,聘请高校或研究所专家,以及监狱、法院等部门资深工作人员等,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招聘专业人才,充实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同时根据各镇矫正人员数量及犯罪种类,动态调配志愿者。
(二) 优化矫正工作内容,提高矫正效果
当前镇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仍停留在监管层面,矫正措施不够科学、不够专业。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矫正人员的现实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和矫正,将矫正,而不是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司法所应当深入走访矫正人员的家庭及村组,发动矫正人员周边的社会资源,制定有效的矫正工作方案。为更好的帮助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司法所及当地政府应当提升帮助层次,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农业技术及其他劳动技能的培训。
(三)加强宣传,提高村民参与度
调查发现,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漠视的情绪。“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活的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化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打好群众基础。依托普法宣传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普法展览、宣传单、普法演出以及村广播等方式,全方位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群众抵触情绪,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淡化社区矫正人员的标签,让村民相信罪犯是可以改造、可以变为好人的,为社区矫正人员正常回归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
基层单位人员少、工作重,但群众人口基数大,单纯依靠司法所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可以壮大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探索通过购买“第三部门”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弥补农村社区矫正发展缓慢的不足。例如同城市内的律师事务所等签署协议,定期由专业律师来到农村地区,参与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四、结语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也将迎来全面的改革与发展。只要把握住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特点,通过培养专业化人才、完善矫正措施、壮大志愿者队伍、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方式,就能够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陆红、姚思慧.江蘇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探析.刑罚执行.2013(5).
[2]张凯、张东.河北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策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
[3]丁明亮.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4(3).
[4]杨海.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研究.吉林大学.2011.
[5]王伟.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社科纵横.2015(3).
[6]郭健、田兴洪、周艳红.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刑法论丛.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