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法律规制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摘 要 在被互联网笼罩的大环境下,网约车令人耳目一新,它在产生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在抨击着旧有的租车方式和公共交通。完善网约车也成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我们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积极进行规制,明确网约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使网约车和传统租车方式能达到一种平衡,使效率最高化,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同时也要规范网约车市场,以达到在大数据时代下,共享经济能行之有效的运作。
关键词 网约车 客运市场 政府规制 自我监管 共享经济
作者简介:刘懿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77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着人们的生活质量。2015年“互联网+”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正式提出,国家希望通过“互联网+”形成更为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网约车顺应潮流出现在了互联网出行领域。基于我国交通状况和人民发展的需要,这种新型的约车方式发展迅猛,逐步融入了我国的客运市场,满足了人们对出行的多样化需求。但也在抨击着旧有的交通运输行业。
首先,网约车作为新兴产业,由于出现时间不长,自身的问题没有完全凸显出来,已经显现出来的问题也由于对这个行业的认识不够全面,使得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其次,虽然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网约车作为一种共享经济受到了公众的追捧,它的出现便捷了人们的出行,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同时,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一种,也给予了旧有的出租车行业当头一棒。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各种冲突和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目的是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对新兴产业网约车进行规制。并鼓励符合规定的司机及车辆进入客运市场,满足人们的多样化出行方式。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起来因为各方的差异,也有一定难度。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规制并完善网约车迫在眉睫。规制得当将有利于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出稳定高效健康的共享经济体系。
二、网约车规制的法律建议
(一)政府要有所作为
经济学通说揭示,“市场失灵”导致生产或消费的低效率,而政府在医治这些疾病中往往能够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在被互联网包围的时代,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一方面引起了大众的追捧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针对网约车,由于其出现的过于新颖,政府还没有对其地位做出正确决断,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各个地方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无法趋于一致。在网约车的规制问题上,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应该抓住问题的关键,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在网约车规制的前期就要积极对其进行规范,交通运输部则需要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政策来规制。基于此,交通运输部联合多家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在征取了各方意见后,2016年11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文件的出台,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真正落实到具体实施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于网约车实质是共享经济属性还认识不到位,违法增设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条件,虽然继续维持了计划经济下的价格管理,但是大平台的垄断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地方政府由于有很大的自主权容易导致滥用的后果等问题。监管部门治理手段还有很大的滞后性。
笔者通过研究《暂行办法》,发现其针对网约车给予了各个地区很大的自由。截止到现在,已经有百余个城市发布了自己的网约车管理实施办法。虽然这样做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交通部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该加强统筹,避免地方管理部门过度规制等问题。如果地方管理部门因为手中的权限加大因而进一步加强对网约车的规制,就违背初衷。因此,交通运输部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地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可以在地方有效执行。
后续对《暂行办法》进行实施评估和完善等工作中,笔者觉得可以从三点问题上来考虑:首先,可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汽车驾驶员和车辆的进入标准。其次,对驾驶员的技能和道德层面多加考量。最后,对司机和车辆的进入成本可以适当降低。在对有争议的驾驶员户籍问题上可以放宽要求,不一定必须要京籍京车,具有一定年限的有居住证的人员也可以进入。重点考虑司机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对网约车进行法规政策规制外,政府部门可以增加行政处罚来作为补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事后的处罚力度,对平台规范运营起到警示作用。
(二)以网约车市场规范必要性为出发点
自2010网约车悄然兴起,不少商家看到发展前景,使网约车快速发展。然而在2014年,我国约车平台开始进入了一种整合趋势,多家平台不是被收购就是倒闭。例如,2015年2月,滴滴平台和快的平台宣布合并。2016年8月,滴滴平台宣布收购优步中国的全部資产。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滴滴平台在移动出行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垄断地位,以高资产、多用户成为业内的“巨头”。目前,滴滴平台对司机端补贴的降低和乘客端价格的上涨都是其利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表征。网约车市场垄断情况严重。
因垄断而产生的各种不良反应也在逐渐显现,这就考验我国监管机构的判断能力和对反垄断法执行的智慧。不能放任一家独大,不然不利于市场竞争,市场活力会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新进的网约车平台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相比,网约车的市场具有强大的自我监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自我规制来控制市场规模、服务质量和市场价格,完成自己的优胜劣汰。在规制方面,我们需要平台确保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升级自己的体系。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引导各个平台进行良性竞争。但是这种自我监管能力规制不当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网约车需要一套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法律监管模式,使其能更好的发挥出自我监管的优势,从而能更好的服务大众的出行。
(三)充分了解网约车和共享经济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在大数据时代下,企业依据网络信息构建的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预约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自己提供客运服务。而网约车之所以能快速兴起并发展迅速,依靠的就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就是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社会上的资源,并通过约定来进行相互交易,共享经济红利。传统出租车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各个省市对出租车数量有严格的控制,所以只有少数人能从事特定的客运业务。而网约车更倡导全民参与,使拥有车辆的市民在其车辆闲置或者有空位置的情况下通过顺风车、拼车为乘客提供服务。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下的产物,需要公民、企业和政府对其有全面的认识,才能进行合理规制。
(四)兼顾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利益
2010年5月中国第一家网约车公司成立到2012年9月“滴滴打车”上线,正式拉开了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序幕。虽然两个文件规定了网约车属于出租车,但是它的租车方式又与传统巡游出租车有着明显的不同,它是互联网的产物,人们要通过租车软件提前预约车辆。这种方式吸引了好多符合法律规定的私家车和租赁公司车辆接入了租车平台,凭借着低廉的价格和操作的便捷性,打车软件积累了大量的乘客用户和海量的车辆和司机。它极大的满足了人们对出租车辆的需求,随时随地都有车辆来共享。传统出租车的客运业务明显减少,利益受损严重。伴随着这一现象,传统出租车显然十分不满,多处地区甚至出现了出租车罢运的状况。双方达不到平衡,业内冲突尖锐。
笔者认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一度呈现出的对立趋势势必会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二者的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当前不仅是网约车在发展改革,巡游出租车也在与时俱进。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可以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网约车可以利用自己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来掌握客户、司机和车辆的资料。通过大数据来分析和总结,使巡游出租车能顺利进入平台服务大众。相反的,巡游出租车依靠自己多年的车辆管理和教育培训优势,对于追求安全性的人群来说能更好的依据自身优势来保障客运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融合不仅可以解决二者的矛盾,还能充分调动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的积极性。二者达到合作共赢,让客运市场能和平稳定发展。
(五)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网约车发展中所遇到得问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来借鉴学习。
以美国为例,美国首次定义了“运输网络公司”。2014年6月,美国科罗拉多州针对手机软件召车制定了法律,标志着政府第一次承认了手机约车作为新兴产业出现。新法定义了“运输网络公司”和“运输网络公司驾驶员”。由于私家车数量众多,所以美国尝试着把规制部门和交通网络公司联系在了一起,使他们共同治理手机软件召车的具体问题。规制部门对车辆和司机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汽车保险问题和运营问题。美国清晰的界定了交通网络公司的平台责任,并主要对其进行过程规制。而交通网络公司则必须严格遵守。二者分工明确又互相监督。其次,美国“因地制宜”,由于美国各州的自主权很高,法规不尽相同,美国各地对网约车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
目前的美国法通过将uber等网约车公司定性为“普通承运人”或者为其提供全新的监管类别,试图实现创新与管制之间的利益平衡。 虽然中国目前的网约车监管法律规范已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学习美国在保护网约车司机、乘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上的有效经验,即“在不挫败创新积极性的同时,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充足保护”。
三、结语
当前,我国网约车规制的问题主要在于创新与管制之间,市场与政府之间,新旧业态之间难以达到平衡。现出台的政策虽趋于完善,但执行能否达到预期,有没有新的问题产生还未可知。网约车在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带来问题无法避免。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积极规避,统筹不同群体的利益,达到良性竞争,使网约车在完善自我監管机制的同时还要有法可依,就可以使得出租车产业能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
注释: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24,28.
楼秋然.美国法上的网约车监管理论与实践——兼评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治与法律.2017?(10).
参考文献:
[1]河东海.共享经济下网约车规制问题研究.安徽大学.2017(5).
[2]方俊.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苏州大学学报.2017(7).
[3]熊丙万.网约车监管新规的顺产与保育.中国经济报告.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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