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传播伦理危机及其化解途径

郭金金
【摘要】2010年被很多学者专家称为微博元年,现在微博已成为社会公认最给力的新媒体之一。大多数学者对微博持肯定、乐观态度,也有学者持批评、反思态度。本文力图反思微博传播中出现的伦理危机,并对此提出化解途径。
【关键词】微博;道德伦理;危机;化解途径
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作为博客的衍生品,是Web3.0时代一种新的即时交流工具,具有草根性、开放性、交互性、便捷性、及时性等特征。微博客显然已经具备Anytime、Anywhere、Anyone、Anything这些便捷性元素。…与国外主要作为一种社交工具的Twitter相比,微博还是一种公共监督平台。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公共事件,如“微博打拐”、宜黄强拆、腾讯与360大战、唐骏“学历门”、微博“炫富”、微博反腐等事件,让我们目睹了微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民主化进程,但我们在享受微博带给我们的民主和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不去面对由此带来的传播伦理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工具,微博拓展了现实伦理道德空间,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也使传统伦理道德受到挑战,让微博陷入传播伦理危机当中。
一、微博传播伦理危机表现形式
(一)传播主体恶意追逐“粉丝”
微博空间主要是“粉丝”传播,微博主可以拥有众多followers(跟随者),也能following(跟随)其他人,拥有的“粉丝”越多,则拥有更大话语权,更强号召力,“粉丝”多少决定了一个人影响力的大小。有人曾作此比喻,“粉丝”超过一百,就好比一本内刊;超过十万,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一亿,就是CCTV。
如果拥有数量庞大的“粉丝”,就可以通过转发信息获取一定报酬。因此,有些人以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去增加“粉丝”量。“刷粉大师”这种职业也应运而生,形成了“粉丝”交易地下产业链,各种推销广告也屡见不鲜,“粉丝”就像商品一样,明码标价:1个粉丝l角钱,1000个粉丝10元,2000个粉丝20元……这些都是虚假“粉丝”,人称“僵尸粉”,由系统自动产生的恶意注册用户。单纯的社交网络掺杂着买卖交易,甚至夹杂着欺骗成分。2011年9月16日被网友疯狂转发的“北京某大学地质系教授潜规则女研究生”事件,经查实只是网友炒作,该网友想提高微博人气,增加“粉丝”量,利用转发赚钱。
(二)传播中存在侵权问题
网络传播中涉及许多侵权问题,包括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微博作为网络发展中的新事物,其也蕴藏着侵权危机。
1、隐私权
微博空间中,一些博主为了增加人气或者是出于报复心理,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就将其信息公之于众,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另外,博主们在跟帖评论过程中,可能继续曝光原帖所没有的信息,这也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追究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2、肖像权
名人明星对肖像权的保护格外看重,以防他人出于商业目的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对于普通人来说,也有可能被侵犯肖像权,微博贴图功能增加了内容含量,一些人可能毫不知情,照片就被他人公布。在“后宫优雅”事件中,博主盗用他人相片作为自己的头像,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3、名誉权
微博作为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让受众拥有了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同时也出现了滥用言论的现象,一些博主借助微平台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攻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在金山与360之间的“微博第一案”中,360安全卫士董事长周鸿祎在微博中发表大量炮轰金山公司的言论,造成对金山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4、知识产权
微博中很多人对他人文字进行复制,不署名就进行发表,针对此现象,“童话大王”郑渊洁发表的相关博文引发了人们对微博版权话题的探讨。对于140字内容的版权,很多人都不以为然,除了难以找到侵权者外,算不算侵权也是个难题。有学者认为,不管是在哪个媒体上首发,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对于“作品”的界定,有学者给出解释,认为微博内容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所有140字的微博都是作品,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则不是作品。但对于“作品”的界定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笔者认为,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使用他人博文,则应该注明出处或者署上作者的名字。
(三)传播中伴随着虚假信息
微博是信息交流的场所,也是虚假信息滋生的温床。微博传播是基于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形态上的一种混合传播机制,打破了传统的两级传播模式(媒介一意见领袖一受众),向1一N—N一……多级传播方式转变,在人际传播的基础上,信息源快速向外辐射,产生一股强大的信息流,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后果难以估量。匿名的传播环境,让受众在传播信息的时候,无需太多顾虑,而且转发就在一瞬间,无需去核实信息。2010年12月6日,新浪微博中出现了一条金庸先生去世的消息,被众多人疯狂转发,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被转发、评论数万次,有些加“V”人士也加入到转发大军中,导致谣言散播,幸好有人及时出来辟谣,谣言才得以平息。
另外一些人,则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炒作人气,以获得更多关注。2009年12月中旬,新浪微博上出现了一位网名为“后宫优雅”的美女,其微博引人注意,她发布了很多与众明星相关的博文,声称与他们都有亲密关系。后经证实,她是网络游戏的代言人,此种行为就是为了给网游推广造势。而2014年“秦火火事件”则轰动全国,事件当事人秦志晖在新浪微博造谣传谣3000条左右,包括炒作郭美美炫富事件、污蔑雷锋形象等等,后被刑事审判。虚假信息的传播降低了微博公信力。
二、微博传播伦理危机产生原因
(一)传播主体虚拟化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场景,我们扮演着各自的角色,进行着意义的交流,“在这一张巨大的意义之网上,由于人们从心理上摆脱了现实环境的各种羁绊,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等都不再存在,交流者成为了一个超越实体的精神的自我,因此网络思想交流变得无所顾忌,也更为真实与彻底。”网络空间对个人真实身份的隐匿,让受众变成了“无名氏”,网友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畅所欲言,在去抑制效应作用下,传统道德约束被抛到九霄云外。而微博注册过程中,除了名人明星及企业组织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外,普通用户则没有此项要求,因此博主在拥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有可能降低对自我的约束。
(二)传播环境复杂化
l、信息来源渠道更广
传统论坛是信息的集散地,但也具有局限性,只有当我们进入论坛,才能看到信息,并参与讨论,如果要将信息发布到其他论坛,则需要转帖。而微博的链接功能拓宽了信息来源渠道。微博相当于一个信息的纽带,连接其他论坛的用户都能即时看到该信息并参与讨论。微博在相对封闭的网站间架设了通道,帮助不同网站内的信息互换流通。
2、信息发布门槛低
由于微博进入门槛低,参与人数不仅多,而且杂,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受众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很可能陷入被误导的“圈套”。
3、信息传播速度快
140字符让信息更新速度以分钟甚至以秒来计算。博客与之相比,难以望其项背。微博背对面的交流方式,让1对多甚至多对多的交流成为可能,一条微博一旦具有影响力,几分钟内就可以被转发几十甚至上百次。
4、信息把关人缺失
传统媒体或者是其他网络交互平台,信息都是先审后发,而微博则实行先发后审制,“把关人”的缺失,让各类信息长驱直人,由于发现问题总需要一段时间,有可能延误解决时机,造成更大损失。
(三)道德约束无力化
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道德潜移默化的影响,每个人心里都有个伦理框架,规范协调自我的言行举止,但在网络社会,没有规范成文的道德约束机制,出现了“道德真空”。在匿名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传统道德伦理被悬置,人们一旦丧失道德他律,如果再缺乏自制,就极易冲破道德底线,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Philip Zimbar-do)提出的“破窗原理”所说,一个人打破了玻璃,如果窗子没有被及时修复,其他窗户的玻璃也可能被打破,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结果恶化。网络上,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法规,人们做出有违道德伦理的事,也不会得到相应惩罚,导致人们不断“试错”,“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因而极易演变成大的错误,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三、微博传播伦理危机化解途径
由于微博信息发布门槛低、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守门员”把关不及时等各种原因,微博空间也蕴藏着传播伦理的危机,面对出现的各种问题,除了微博的自我纠错功能,还需从自律、技术和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
(一)加强自律
微博作为一个相对自由的平台,让我们拥有了言论表达的权利,但一味去追逐有名无实的“粉丝”数量,来满足自我虚荣的心理已无意义。
由于微博空间的虚拟性,更多的还是要公众进行自我约束。自由与责任相伴随,没有无限制的自由,超过了一定的度,我们就会变得不自由。即使是以自由著称的美国新闻界,也有“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工作者行为进行规范。在没有硬性规定的网络空间,自我约束显得格外珍贵。正如博克模式中提出的三步分析法,先问问自己的良心,什么是“正确”行为,再看看有没有其他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标,又不会造成伦理问题,第三步尝试着与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公开的伦理对话。如果每个人在行动前,都能想到这三步,网络空间则有望发展成为“公共领域”。
美国哲学家米德的自我理论对我们亦有启示。他曾有意识的把自我分为主我和客我,主我是本来的自我,客我是受到各种约束的自我,其实每个人都是主我和客我的结合体,既要保持本我,进行自我实现和自我幸福,同时又要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让二者和谐共处,就能达到最大幸福。
(二)更新技术
改善微博传播环境,技术力量不容忽视。对于“刷粉丝”的行为,微博运营商目前还无法阻止,只是在发现了恶意注册用户后,对其账号进行关闭处理。因此,有关方面的技术要更新,才能防止此种行为的产生。
而对于微博平台上虚假信息的发布,新浪微博设置了微博辟谣、微博小秘书、不实信息曝光区、举报等方式对微博主发布信息实行监督,在不实信息曝光区,我们看到发布虚假消息的用户一般受到暂停发布、取消被关注功能或者被关闭IP地址的惩罚,根据信息危害程度,处罚时间有长有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虚假信息的产生,让微博空间具有了自我净化功能。但由于需要辟谣的信息多,有些信息来不及处理,负面影响可能继续持续下去。一些信息即使得到了辟谣,由于没有足够证据,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因此微博需要从技术上来进一步完善监测机制。比如:微博运营商应该充分发挥博主的力量,为他们设置一个信息纠正区,并设立奖励制度,采取积分制或者颁发勋章制,激发他们积极参与,举报不实信息,并取证说明,使大家信服。
(三)完善法律
仅仅只有道德层面上的约束,还不足以化解危机,法律作为硬性层面上的他律,能在人的内心起到威慑作用,将责任具体到个人。但我国立法速度远远赶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即使对当事人造成了权利侵害,也无法律可依,给很多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微博专门设置相关法律,微博作为网络发展的新事物,如果涉及到各种纠纷,则使用相关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具体说来,要通过立法确定微博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微博侵权诉讼,将责任具体到各大微博运营机构,强化监管力度,受到权利侵害的个人则要具有法律意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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