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

张业彤
摘 要 我国目前新闻版权纠纷愈演愈烈,其实更多是媒体在市场化过程中不适应的一种表现,因此新闻内容生产商、渠道提供商找到各自的生存之道才是解决版权纠纷频发的根本路径。而从法律角度看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现有的版权利益平衡机制与媒体生态发生错位是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从3个方面着手:1)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版权保护机制;2)实行“优先传播”的规定;3)按内容对新闻作品进行分类保护,构建版权人、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新闻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版权法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6-0063-02
1 由兩起版权纠纷引发的思考
1.1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12日,楚天都市报发布消息称,从2013年1月以来“今日头条”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和客户端擅自通过非法转载等方式大量使用《楚天都市报》的原创作品。并且“今日头条”又于2015年1月起,又未经原告楚天都市报授权,非法采取设立“楚天都市报头条号”、进行深度链接等方式,复制、转载《楚天都市报》大量原创作品,就此,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对拥有“今日头条”网站和客户端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另外一则版权纠纷,发生于新京报与网络媒体浙江在线之间。从时间上看,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这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交锋可谓旷日持久。2007年3月,新京报致函浙江在线网站,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未收到浙江在线的回复,浙江在线也未停止转载使用新京报各类作品的行为。在之后的多次协商中,浙江在线承认自身可能存在侵犯新京报著作权的行为,但不愿支付报酬。双方协商失败后,新京报社以浙江在线为被告提起诉讼。然而,案件却辗转审理了近3年。
1.2 案例反映的主要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均发生于版权人与传播之间,从版权利益主体层面看,维权主体呈现出新的变化。新媒体时代,版权人与传播者间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新闻内容提供商与渠道提供商的利益纠葛。此外,媒体维权难度大。而认为造成新闻媒体维权难度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侵权的发生更具隐蔽性,难以发现;二是即使新闻媒体试图诉求法律途径,却常因版权法中的遗留问题而使维权步履维艰。前者多归因于技术,后者则多涉及法律层面。而与技术带来的影响相比,法律层面的漏洞给新闻版权保护带来的影响无疑是更加深刻的,它直接决定着媒体维权能否成功。实际上,上述两个案例已经折射出了新闻版权纠纷中的两个争议焦点:1)对新闻作品属性的认定;2)对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具体而言,第一个争议关乎对“时事新闻”的边界问题,第二个争议涉及了对“职务作品”的界定。
现有法律对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仍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操作性欠缺,给了侵权者以可乘之机。当媒体间的新闻内容竞争日益激烈,版权问题也就终于被置于台面之上了;而就新闻作品而言,尽管除特殊合同约定外,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其著作权归属,但根据现行规定,新闻职务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类型,即记者享有著作权。然而,在许多版权纠纷中,在法律规定相对明确的情况下新闻作品归属却成了纠纷的争议焦点。
2 重新审视新闻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
新闻版权纠纷频发更多是媒体在市场化过程中不适应的一种表现,新闻内容商、渠道提供商找到各自的生存之道是解决纠纷频发的根本路径。而技术问题、“时事新闻”等相关法律表述问题,以及关于“职务作品”的界定问题,似乎都不是无法可解。然而走笔至此,便可提出另一问题:当上文所谈的问题都被解决时,新闻版权纠纷就能够被消除吗?换言之,为何同一套法律体系下,新闻版权纠纷直到新媒体时代才如此频繁?毕竟关于“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清是早就存在了的。以此为思考的出发点,本文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在新媒体环境下,现有的版权利益平衡机制与媒体生态发生错位是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主要
原因。
2.1 现行法律对版权利益的权衡机制
与书籍、电影等其他信息产品不同,新闻作品具有易碎性及公共性。因此,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时特别需要加入对社会公众利益(如知情权)的考量。目前,因为目前新闻版权我国尚未制定保护法。因此,新闻版权保护制度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而仅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的新闻版权保护界定试图实现版权人的投资与收益平衡及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这两方面的同时平衡,但在具体实践中又更多地偏向了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由此也就形成了张顺军所言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中的“二律背反”现象。
一方面,站在版权人(新闻内容生产者)的立场上,我国版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保护了其投资与收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在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权衡中,法律又做了如下界定,首先是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尽管给出的界定并不清晰),并给予不同的保护原则。其次,实行对版权人权利进行限制的“合理使用”原则。因此,一旦媒体生态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媒体时代尚可凭借单一的新闻生产模式、传播体制的隐性保护实现了版权人投资与收益平衡的这种法律平衡机制,它背后存在的矛盾也就自然体现出来了。
2.2 新媒体时代现有法律利益平衡机制失灵
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始终存在,但在传统媒体时代,版权人(新闻内容生产者)的投资与收益尚可因为单一的新闻生产模式,以及传播体制的隐形保护实现平衡。一旦进入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越来越不受渠道的限制,作为新闻受众的终端用户在信息的获取上也越来越便捷,广泛的新闻传播渠道让网络信息在传播技术上越来越失去限制条件。此外,传统新闻媒体的“垄断”直接受到社会化生产的冲击,传播体制的隐性保护被不断消解。一方面,自媒体风起云涌,传统媒体对新闻源的垄断被打破;另一方面,新兴的渠道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加入到传媒生产链中来,且影响力大有盖过传统媒体之势。简言之,传统媒体环境下版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明显被打破。传播者(渠道提供者)作为版权利益主体地位日益突出,表现为传统媒体和网络(数字)运营商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因此,在新闻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中,需重新考量三方利益,追求动态平衡。
3 他山之石:对新闻版权保护利益平衡的
建议
与我国近几年才开始关注和重视版权资源不同,在发达国家,基本将新闻业作为版权产业的核心,版权保护已经非常成熟。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认为我国新闻版权保护至少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尝试构建版权人、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
1)在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德国与英国在建立与网络时代新闻传播规律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方面已取得相当的成绩,实现版权保护同时也确保了本国的经济增长。以英国为例,英国历届政府尝试通过社会互动推动版权制度改革。
2)给予“优先传播权”。关于优先传播的时间规定,实际是对新闻生产者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因为新闻是易碎品,其首次使用权能为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影响。给予原始新闻的生产者一定时间的优先权,可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3)按内容进行分类保护。如日本和德国按内容的差异对新闻作品进行了区分和保护。我国虽然有关于“时事新闻”的规定,但对其边界的划分十分模糊,因而从新闻内容出发进行边界界定,并细化相关保护规定,不失为一条解决新闻作品版权纠纷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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