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数字遗产”的概念逐渐成为了广大网民日益关注的话题。“数字遗产”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存在较大区别,但是鉴于其特殊性,“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是合理可行的。我们要增加“数字遗产”的保护意识,也希望相关法律部门能够针对“数字遗产”建立健全适应于互联网环境下的遗产继承制度。
关键词 互联网 数字遗产 继承 必要性
作者简介:黄艺,西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25
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颁布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受到当时社会现状的制约,互联网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数字遗产”的概念还没有出现。《继承法》中关于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性规定不可能包含网络产品,所以“数字遗产”在现有《继承法》中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阔步迈进互联网时代 ,众多互联产品也随之兴起,例如QQ、微信、微博、博客、游戏账号等以前从未有过的数字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空间,逐渐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享受着数字产品便利的同时,“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渐渐暴露了出来。“数字遗产”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识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能够对其内涵和法律属性形成统一的权威性认识,避免停留在观念阶段是现阶段法学界和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如何界定“数字遗产”的概念,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的形式。简而言之,数字遗产包括虚拟货币、用户账号,密码、游戏装备、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目前,QQ、微信、微博、博客、游戏账号以及各种装备等,都可以称为数字财产。这些财产虽然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但是由于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投入其中,它们甚至成为广大网友生活的寄托。试想一旦所有者过世,数字遗产将会成为逝者留给亲人朋友的纪念,它是否可以和现实财产一样作为遗产来继承,牵扯到人们情感的维系和互联网产品的使用效率。“数字遗产”问题之所以紧急程度不够的原因在于互聯网产业兴起时间比较晚,我国绝大多数网民年轻化。然而网络的迅速普及和互联网产品的蓬勃发展,网民数量也在大量增长,数字遗产继承纠纷将会逐渐增多,人们对数字遗产纠纷的关注程度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数字遗产”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继承制度是否健全,将深刻影响到无形财产发挥其强大的社会作用,这也给法学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
一、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提出
2011年,家住辽宁省的某男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该男子生前频繁地使用QQ号和电子邮箱,所以在其QQ空间和邮箱中上传了很多个人的图片和文档。他的家人为了纪念缅怀他,想要设法登录进QQ号获取相关资料,但是不知道登录密码。最后选择与QQ服务商腾讯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获取密码。然而腾讯公司作出的回复是只有通过正常的找回密码功能才能找回密码,并且公司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用户只拥有QQ账号的使用权,并不拥有账号的所有权。新浪、搜狐等热门网站的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的协议条款。此消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了出去,本事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围绕“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各方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数字遗产”例如我们平时聊天使用的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工作往来使用的电子邮件,分享生活点滴的博客、微信朋友圈,当下十分盛行的电子商务例如淘宝等,它们已经完全走进了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该案作为国内首例数字遗产继承纠纷案,暴露了我国现有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和问题。“数字遗产”的继承并没有列入到可继承财产的范畴之内,“数字遗产”的继承法律纠纷仍然是无法可依,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遗产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名美国士兵在一次伊拉克战役中牺牲,他的家人得到消息后悲痛欲绝,由于他生前经常在雅虎网站上上传图片文字。他的父亲为了纪念他,要求雅虎公司提供士兵生前使用的网站账号和登录密码。雅虎网站依据其服务协议中规定账号所有权归雅虎公司所有,拒绝了士兵父亲的请求。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使得该“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得到了解决。该案例说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已经进入了起步阶段。美国、日本等国家,开始将数字遗产划归到时网络信息行列,通过对网络信息的监管规范数字遗产,仍然没有给出权威的统一结论。但是国际上已经有部分国家在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上形成了一套论述体系,经过较长时间的论证同时也形成了一定可供参考的理论成果。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数字遗产”问题引起法学界的研究是由于网络游戏的账号被恶意外挂程序盗号,账号里的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都被盗走引发的案件。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多种多样的网络产品衍生出大量的数字虚拟财产,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一些以前从未遇见的财产纠纷。由于数字遗以其独有的特征,人们围绕虚拟财产展开的讨论从未停止过。这些财产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之中,只能看得见,却摸不着,这就从整体上难以确定其价值所在,这就从根本上制造了普通民众对数字遗产主动继承活动的障碍,所以极大地增加了数字遗产继承的难度。
如此一来,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围绕法律属性方面对“数字遗产”进行研究;二是就如何能够保护“数字遗产”的方面进行研究;三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讨论对于“数字遗产”的看法和见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方研究的推进,人们逐渐发现了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的重要性,甚至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无疑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在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应该朝着全面、系统方向深入开展。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数字遗产”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网络资源,本身存在各种价值,所有者的死亡并不能改变“数字遗产”作为网络资源进行交互式往来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修改现行的《继承法》,将“数字遗产”列入法定继承范围,建立健全数字遗产继承制度是必要的。
(一)网络用户逐渐增加,数字财产日益庞大
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 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5.8%,超过亚洲和全球的平均水平,2017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幅为5.6%。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类新闻:某某游戏帐号经过玩家几年的使用,装备齐全,级别很高可以卖到几千甚至上万元;某某QQ靓号由于是连续数字而且Q龄很长而变得价值不菲。可见这些游戏帐号和即时通讯帐号已经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成为了不可否认的事实。“数字遗产”数额巨大,能否保护好“数字遗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影响互联网事业的有序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务必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数字遗产”成为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虚拟的网络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数字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随手利用丰富多彩的光景文字来描述表达生命历程中的难忘时刻,录制一段绘声绘色的视频记录往昔。新兴的朋友圈文化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大众的精神世界和数字档案中心,它排解了许多现实生活带给我们的压力。而且现在越来越流行的微商,就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朋友圈这样的社交软件平台,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过去人们怀念已故亲朋的方式只有通过留下的实物,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时间到互联网生活中,丰富多彩的网络产品加宽了人们生命的宽度,也留下了更多可被其他人追思缅怀的线索。如果这些“数字遗产”没有得到继承,只能任由数字供应商按照单方面制定的服务条款进行处理,这无疑是一笔严重的损失,也是对网络资源的浪费。 “数字遗产”能够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重的更大精神价值意义,“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关系着人们的精神生活。
四、数字遗产继承的建议
(一)加快关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立法进度
“数字遗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在对其立法进度上严重滞后。针对“数字遗产”的法律条文几乎没有。例如《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刑法》第 265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 条的规定 (盗窃罪) 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我国法律存在很大的空白,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国内大部分网民还很年轻,继承问题离他们还很遥远,但是国家司法部门应该能够认清“数字遗产”问题的形势,加快关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立法进度。
(二)确定网络遗嘱形式的地位
网络遗嘱是一个个人重要信息的存储和传递平台,用户可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资料、数据保存在网络遗嘱保管箱内,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万一用户发生意外状况离世,网络遗嘱网将把用户存储在保管箱内的所有信息传递给用户的指定联系人。“数字遗产”既然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那么网络遗嘱这种适应于网络环境的遗嘱形式应该得到国家法律部门的承认与认可,作为我国合法公民的广大网民应该通过网络遗嘱被赋予继承“数字遗产”的权利。综上所述,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继承法律体系,提供“数字遗产”继承需要的制度保障。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数量持续增加,“数字遗产”的数额也会随之增大,對“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了保证互联网技术长期有序发展,“数字遗产”继承法律方面的研究必须加快进度,改善互联网产业环境,推动数字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江淮论坛.2014(6).
[2]郑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及对策.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5(8).
[3]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现状研究.情报科学.2012(3001).
[4]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湖南社会科学.2012(4).
[5]孙婷、任淑楠.“数字遗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1110).
[6]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兰台世界.2011(12).
[7]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方法研究.档案与建设.2011(10).
关键词 互联网 数字遗产 继承 必要性
作者简介:黄艺,西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25
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颁布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受到当时社会现状的制约,互联网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数字遗产”的概念还没有出现。《继承法》中关于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性规定不可能包含网络产品,所以“数字遗产”在现有《继承法》中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阔步迈进互联网时代 ,众多互联产品也随之兴起,例如QQ、微信、微博、博客、游戏账号等以前从未有过的数字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空间,逐渐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享受着数字产品便利的同时,“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渐渐暴露了出来。“数字遗产”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识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能够对其内涵和法律属性形成统一的权威性认识,避免停留在观念阶段是现阶段法学界和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如何界定“数字遗产”的概念,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的形式。简而言之,数字遗产包括虚拟货币、用户账号,密码、游戏装备、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目前,QQ、微信、微博、博客、游戏账号以及各种装备等,都可以称为数字财产。这些财产虽然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但是由于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投入其中,它们甚至成为广大网友生活的寄托。试想一旦所有者过世,数字遗产将会成为逝者留给亲人朋友的纪念,它是否可以和现实财产一样作为遗产来继承,牵扯到人们情感的维系和互联网产品的使用效率。“数字遗产”问题之所以紧急程度不够的原因在于互聯网产业兴起时间比较晚,我国绝大多数网民年轻化。然而网络的迅速普及和互联网产品的蓬勃发展,网民数量也在大量增长,数字遗产继承纠纷将会逐渐增多,人们对数字遗产纠纷的关注程度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数字遗产”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继承制度是否健全,将深刻影响到无形财产发挥其强大的社会作用,这也给法学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
一、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提出
2011年,家住辽宁省的某男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该男子生前频繁地使用QQ号和电子邮箱,所以在其QQ空间和邮箱中上传了很多个人的图片和文档。他的家人为了纪念缅怀他,想要设法登录进QQ号获取相关资料,但是不知道登录密码。最后选择与QQ服务商腾讯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获取密码。然而腾讯公司作出的回复是只有通过正常的找回密码功能才能找回密码,并且公司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用户只拥有QQ账号的使用权,并不拥有账号的所有权。新浪、搜狐等热门网站的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的协议条款。此消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了出去,本事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围绕“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各方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数字遗产”例如我们平时聊天使用的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工作往来使用的电子邮件,分享生活点滴的博客、微信朋友圈,当下十分盛行的电子商务例如淘宝等,它们已经完全走进了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该案作为国内首例数字遗产继承纠纷案,暴露了我国现有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和问题。“数字遗产”的继承并没有列入到可继承财产的范畴之内,“数字遗产”的继承法律纠纷仍然是无法可依,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遗产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名美国士兵在一次伊拉克战役中牺牲,他的家人得到消息后悲痛欲绝,由于他生前经常在雅虎网站上上传图片文字。他的父亲为了纪念他,要求雅虎公司提供士兵生前使用的网站账号和登录密码。雅虎网站依据其服务协议中规定账号所有权归雅虎公司所有,拒绝了士兵父亲的请求。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使得该“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得到了解决。该案例说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已经进入了起步阶段。美国、日本等国家,开始将数字遗产划归到时网络信息行列,通过对网络信息的监管规范数字遗产,仍然没有给出权威的统一结论。但是国际上已经有部分国家在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上形成了一套论述体系,经过较长时间的论证同时也形成了一定可供参考的理论成果。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数字遗产”问题引起法学界的研究是由于网络游戏的账号被恶意外挂程序盗号,账号里的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都被盗走引发的案件。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多种多样的网络产品衍生出大量的数字虚拟财产,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一些以前从未遇见的财产纠纷。由于数字遗以其独有的特征,人们围绕虚拟财产展开的讨论从未停止过。这些财产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之中,只能看得见,却摸不着,这就从整体上难以确定其价值所在,这就从根本上制造了普通民众对数字遗产主动继承活动的障碍,所以极大地增加了数字遗产继承的难度。
如此一来,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围绕法律属性方面对“数字遗产”进行研究;二是就如何能够保护“数字遗产”的方面进行研究;三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讨论对于“数字遗产”的看法和见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方研究的推进,人们逐渐发现了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的重要性,甚至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无疑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在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应该朝着全面、系统方向深入开展。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数字遗产”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网络资源,本身存在各种价值,所有者的死亡并不能改变“数字遗产”作为网络资源进行交互式往来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修改现行的《继承法》,将“数字遗产”列入法定继承范围,建立健全数字遗产继承制度是必要的。
(一)网络用户逐渐增加,数字财产日益庞大
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 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5.8%,超过亚洲和全球的平均水平,2017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幅为5.6%。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类新闻:某某游戏帐号经过玩家几年的使用,装备齐全,级别很高可以卖到几千甚至上万元;某某QQ靓号由于是连续数字而且Q龄很长而变得价值不菲。可见这些游戏帐号和即时通讯帐号已经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成为了不可否认的事实。“数字遗产”数额巨大,能否保护好“数字遗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影响互联网事业的有序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务必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数字遗产”成为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虚拟的网络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数字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随手利用丰富多彩的光景文字来描述表达生命历程中的难忘时刻,录制一段绘声绘色的视频记录往昔。新兴的朋友圈文化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大众的精神世界和数字档案中心,它排解了许多现实生活带给我们的压力。而且现在越来越流行的微商,就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朋友圈这样的社交软件平台,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过去人们怀念已故亲朋的方式只有通过留下的实物,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时间到互联网生活中,丰富多彩的网络产品加宽了人们生命的宽度,也留下了更多可被其他人追思缅怀的线索。如果这些“数字遗产”没有得到继承,只能任由数字供应商按照单方面制定的服务条款进行处理,这无疑是一笔严重的损失,也是对网络资源的浪费。 “数字遗产”能够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重的更大精神价值意义,“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关系着人们的精神生活。
四、数字遗产继承的建议
(一)加快关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立法进度
“数字遗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在对其立法进度上严重滞后。针对“数字遗产”的法律条文几乎没有。例如《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刑法》第 265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 条的规定 (盗窃罪) 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我国法律存在很大的空白,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国内大部分网民还很年轻,继承问题离他们还很遥远,但是国家司法部门应该能够认清“数字遗产”问题的形势,加快关于“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立法进度。
(二)确定网络遗嘱形式的地位
网络遗嘱是一个个人重要信息的存储和传递平台,用户可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资料、数据保存在网络遗嘱保管箱内,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万一用户发生意外状况离世,网络遗嘱网将把用户存储在保管箱内的所有信息传递给用户的指定联系人。“数字遗产”既然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那么网络遗嘱这种适应于网络环境的遗嘱形式应该得到国家法律部门的承认与认可,作为我国合法公民的广大网民应该通过网络遗嘱被赋予继承“数字遗产”的权利。综上所述,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继承法律体系,提供“数字遗产”继承需要的制度保障。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数量持续增加,“数字遗产”的数额也会随之增大,對“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了保证互联网技术长期有序发展,“数字遗产”继承法律方面的研究必须加快进度,改善互联网产业环境,推动数字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江淮论坛.2014(6).
[2]郑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探析及对策.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5(8).
[3]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现状研究.情报科学.2012(3001).
[4]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湖南社会科学.2012(4).
[5]孙婷、任淑楠.“数字遗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1110).
[6]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兰台世界.2011(12).
[7]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方法研究.档案与建设.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