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
刘爽
[摘 要]职务侵占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文从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入手,分析了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查证的基本要求,并提出了不同作案主体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查证对策。
[关键词]职务侵占;嫌疑人;司法会计;查证对策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3-0021-02
一、职务侵占案件调查中的司法会计活动目的
(一)职务侵占及相关案件的类型
本文所谓的职务侵占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及相关的案件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职务侵占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案件;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职务侵占案件调查中的司法会计活动目的
在调查职务侵占案件中进行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为了查明下列四项案件事实:其一,查明嫌疑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属性,包括查明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法律属性,即是否是公共财务,本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查明非法占有的财物的财务属性,即属于哪类资金,如:是否系罚没财物。其二,查明嫌疑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作案手段;其三,查明嫌疑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作案过程;其四,查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去向及用途,其中包括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财物。
二、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查证的基本要求
职务侵占案件中进行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检查与某笔职务侵占账项有关的全部账证资料,全面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又应注意检查嫌疑人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所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以发现嫌疑人的其他作案情形,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一)从查证职务侵占案件事实的角度
一方面,许多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会连续多次地继续作案,因而通过检查嫌疑人经管公共财物所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发现和收集嫌疑人其他作案情况的线索或证据;另一方面,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被告人,可能会因不熟悉财务会计业务而制作了类似侵占嫌疑账项的错误账项,对此,只有通过检查与其经管业务有关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才有可能查明原因,澄清事实。
(二)从认定职务侵占案件事实的角度
区别职务侵占既遂与未遂的一般标准,是看嫌疑人是否已实际得到了公共财物。特别是对管理公共财物的出纳、保管等嫌疑人而言,只有通过检查由其经管的公共财物所涉及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才能查明其所经管的公共财物的应结存数,并将该数与实际结存数比较后,才能确认其是否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三)从现代作案手段的发展的角度
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巨额公款进行职务侵占或私分,往往采用洗钱等手段,通过较为复杂的“资本运作”过程,使公款脱离财务会计部门的控制。这往往需要对相关的时期较长的一些“资本运作”过程进行追查,全面查清其中涉及的复杂的资金关系,最终才能确认某项财务收支业务所包含的财务关系。
三、不同作案主体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查证对策
(一)出纳人员职务侵占案件需要重点检查的财务会计事项
1.检查现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对案发时仍担任出纳工作的嫌疑人,应首先检查其库存现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对所有涉及出纳人员的职务侵占案件,都应注意收集嫌疑人在交接工作时的现金交接记录,以及在担任出纳期间的各次现金盘库记录。对无盘库记录的,可以考虑查询审计等部门有无检查该单位现金库存的记录。
2.检查银行存款。对嫌疑人经管银行存款的,应对其经管期间的所有账、单发生额进行核对。对嫌疑人不经管银行存款的,应当逐笔检查现金存款和提取现金业务。
3.检查发票、收款收据和支票。对嫌疑人经管开具发票、收款收据和签发支票业务的,应当检查将其保存的已用和未用的票据存根及空白票据。
4.检查现金日记账。采用账证核对、复算余额的方法对嫌疑人经管现金期间的现金日记账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注意核对各期余额是否衔接。
(二)保管人员职务侵占案件需要重点检查的财务会计事项
1.检查库存物品。检查由嫌疑人负责保管的库存物品,重点检查案件所涉及的物品的实际结存数量。侦破中如果不便采用适当方法检查的(如粮仓等),也可采用较简便的检查方法进行。
2.检查出入库凭证。检查的重点是,其一,无业务经办人签名的出入库凭证;其二,由嫌疑人自己填制的领取或发放物品的凭证;其三,发生过重大物品损溢事件所涉及物品的出入库凭证。必要时,可将出入库凭证与已列账凭证或出门证进行核对。
3.检查盘库记录。主要是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盘盈、盘亏记录。同时,应通过检查存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查明各次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情况。
4.检查保管费用的核销凭证。主要是通过检查采购或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账户资料中核销保管费用的凭证,查明嫌疑人有无虚报冒领保管费用的情形。检查的重点,是由嫌疑人经办的报销保管费用的原始凭证,特别是由嫌疑人自制的费用凭证。
(三)供销人员职务侵占案件需要重点检查的财务会计事项
1.检查财务凭证。对嫌疑人经手或经办的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财务凭证均应进行检查,包括物品采购发票、销售发票、费用支出凭证、采购物品的入库凭证及推销物品的出库凭证等。对虚报采购物品数量,且有与保管人员合谋虚报入库嫌疑的,还应通过检查物品领用的出库凭证,收集伪造、变造出库凭证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2.检查发票存根。对由嫌疑人开出的发票存根,应全部收集并进行检查。
3.检查盘库记录。对由嫌疑人负责采购或推销的物品曾发生过较大盘盈、盘亏情形的,应通过检查盘库记录及相关账证,查明处理情况。
4.检查特设账户资料。对为嫌疑人专设的特设账户所涉及的账证,要通过检查账簿、核对账证及检查会计凭证,进行彻底的检查。
(四)单位负责人职务侵占案件需要检查的财务会计事项
嫌疑人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单独作案,或者与他人合作作案的,需要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现金库存。嫌疑人侵吞、骗取现金,但由出纳人员、收款人员等代为处理账项,缺乏其嫌疑人签字凭证的,需要通过检查库存现金,查明单位库存现金的实际状况。
2.检查往来账户资料。主要是检查嫌疑人直接经手的往来账项涉及的往来账户资料。
3.检查账外账资料。嫌疑人分管小金库的,需要检查账外账资料。
4.检查对外投资项目资料。主要是检查由犯罪嫌疑人直接参与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投资文件和投资、债权、债务涉及的账户资料。
(五)其他人员职务侵占案件的一般查证对策
其他人员一般为部门的负责人,财务或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部门的其他人员,供、销门市等部门的开票收款人员,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与公职人员合伙贪污的人员。该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嫌疑人多是利用兼管、兼办或代管、代办出纳、保管、或供、销工作的便利,或与出纳、保管、供销人员合谋进行贪污。因此,对其他人员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可参照上述相关的查证要点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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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朝.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