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加拿大责任制政府的形成
摘 要:19世纪中期,英属加拿大建立了责任制政府。加拿大殖民地政府依次经历了军事管制、皇家殖民地政府的总督专制、旧的代议制和责任制政府几个发展阶段。之后经过联合,加拿大自治领正式成立。在加拿大建立责任制政府的影响下,其他白人移民殖民地,相继建立起责任制政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内部自治。这是英国殖民地历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也为后来英国殖民地政府的宪政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加拿大,白人移民殖民地,总督专制,代议制,责任制政府
中图分类号:K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0)08-0066-07
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是英帝国史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学者对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研究很薄弱。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国别史、政治制度史、殖民史,以及英国与各英联邦国家关系的角度展开探讨,①从整体上讲是零散的和附带性的,尚处于草创阶段。
西方学者长期以来对于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研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西方学者对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英帝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与发展,这些内容成为英帝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二是从宪政发展的角度来考察白人移民殖民地宪法的发展,重点关注白人移民殖民地与帝国的关系,自治领与帝国的关系,英联邦内部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③
国内学者鲜有从英帝国史的角度来研究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不利于从整体上认识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过程。本文从英帝国史的角度,以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对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政府形式的发展脉络做一简单梳理,明晰“加拿大模式”是英国殖民统治政策的重要调整,对英帝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下半叶,北美洲就已成为英法两国殖民竞争的场所。①英国在七年战争中战胜法国,根据1763年的《巴黎条约》,法国将法属加拿大划归英国。②英国取得了对法属加拿大的殖民统治。
从法律上讲,英国的殖民地有两类:移民殖民地和征服、割让的殖民地。移民把英国臣民所拥有的权利带到了移民殖民地,按照英国议会的模式,成立代议制政府,组建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任命的上院和选举的下院。割让的殖民地的居民只拥有国王授予的权利,在这类殖民地,英国逐渐创造出后来被称为皇家殖民地政府的模式。③
英国从法国手里抢到加拿大的时候,如何统治占绝大多数的法裔居民,就成为英国殖民者的首要问题。1759—1764年,英国在北美的占领区实行军事管制,占领区的最高长官是阿默斯特(Amherst)将军。④军事管制期间,英国没有对占领区进行大的变革,基本上维持了原状,允许居民信仰天主教,继续实行法国的法律和制度,保留了庄园制。同时,军事当局推行较为宽松的土地政策,定居下来的英国军人都分到土地,借此吸引英国移民,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1763年,乔治三世(George Ⅲ)颁布皇室敕令。英国决定在法裔加拿大人集中的圣劳伦斯河流域建立魁北克殖民地;敕令授予总督非常大的权力;⑤一旦条件成熟,在枢密院的建议和同意下,这些殖民地就可以按照现在美洲殖民地的模式召集立法大会。但是在向旧的代议制过渡的条件成熟之前,英国在魁北克首先建立的是总督专制。
1764年,占领官詹姆斯·墨里(James Murray)就任魁北克总督,魁北克殖民地政府建立了。由于魁北克法裔居民占据多数,英国不愿意按照皇室敕令在魁北克建立立法大会,魁北克实际上建立的是总督专制统治,总督之下设立行政会议。
为了笼络法裔居民,也是为了兑现一部分承诺,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了《魁北克法》,对总督专制进行了调整。生效后的《魁北克法》對1763年的皇室敕令做了修改,政府依然控制在任命的总督和行政会议手中,魁北克不设立民选的立法大会,而是建立一个任命的立法会议:“其人员最少17人,最多23人;出现空缺时再重新任命”,“总督和立法会议有权制定法律,但是每一法案在六个月内要由总督、副总督或统帅移交给英王批准”,“立法会议不足半数时不能通过法案”。⑥
此法取消了皇室敕令中答应在魁北克成立立法大会,实行代议制的诺言。总督和行政委员会之外,再建立一个由任命组成的立法委员会,既满足了殖民地人民要求参政的某种需求,缓解矛盾,又可以通过总督和行政会议以及英王制约立法会议,以达到控制殖民地政府的目的。这种政府模式后来成为皇家殖民地政府模式的滥觞。皇家殖民地政府权力的核心是总督,是英国加强对殖民地自治运动控制的表现。《魁北克法》改变了以前只有英王能授予殖民地宪法的惯例,是英国议会首次为殖民地制定宪法,而且议会可以取消英王在殖民地授权建立的宪法。这使英国对殖民地的政策趋于灵活。通过魁北克的实践,皇家殖民地政府模式逐渐成熟,在第二帝国时期被推广到很多的殖民地。
英国早期的殖民地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建立:一种是由英王向拓殖公司颁发特许状,授权拓殖公司建立殖民地,形成所谓的公司殖民地;另一种是英王向私人授权,允许他们在海外建立殖民地,形成了业主殖民地。⑦这些早期的殖民地主要是由移民组成的,他们按照母国的制度建立政府,一度比较普遍地实行旧的代议制体制。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后,英国开始了第二帝国的营造,通过不断的殖民扩张,帝国的殖民地数量随之增加,殖民地的构成也趋于复杂。由此,英国的殖民地就不仅仅限于移民殖民地了,以被征服的居民为主体的殖民地出现了。第二帝国时期,英国为了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开始把业主殖民地和公司殖民地转变为皇家殖民地,逐渐形成了皇家殖民地政府体制。这种殖民地的总督和行政机构的成员直接由英王任命。一般来讲皇家殖民地政府体制肇始于1774年《魁北克法》。⑧皇家殖民地政府体制成为这时期英国殖民地较为普遍的殖民统治形式。
英国取得加拿大殖民地时,处于第一帝国向第二帝国转换的特殊时期,旧帝国演变到新帝国,殖民地政府也由一种简单的模式转变为二元模式,旧的代议制政府被皇家殖民地政府和责任制政府取代。皇家殖民地政府和责任制政府是相互补充且并行发展的。更重要的是,政府模式的改变由静态的帝国观念转变为动态的帝国观念。新帝国在宪政上是一个队列,一端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有独立性的英联邦,另一端是最简单的皇家殖民地和保护地,其他殖民地排列在中间。帝国内的宪法地位根据要求在不断变化。①
美国独立战争导致1万多名不愿脱离英国的“效忠派”迁往魁北克,效忠派移民习惯了旧的代议制模式,要求实行代议制,设立立法大会。《魁北克法》没有充分满足法裔居民上层参政的要求,他们也对此法表示不满。美国独立战争使英国觉得必须对魁北克的政治做一些调整,避免引发反对英国的革命。此外,英国还担心法国大革命会波及魁北克,引起法裔居民反英斗争。包括效忠派在内的英国移民,部分冲淡了法裔居民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所以英国议会认为《魁北克法》已经不能适应魁北克英裔与法裔共同存在的状况。1790年议会通过了法案,1791年生效。议会同意在殖民地实行代议制。
1791年法的主要内容有:1.以渥太华河为界,魁北克一分为二,渥太华河以西为上加拿大,以东为下加拿大。2.设立一个总督统管不列颠全部北美殖民地,其权力是象征性的,省的行政首脑是任命的副总督。废除了《魁北克法》关于行政会议的条款,在副总督之下设立行政会议,它的成员由总督任命。3.建立两院制立法机关,立法上院是任命的立法会议,立法下院是选举的立法大会,任期为4年,但是总督可以提前解散立法机关。4.立法机关的成员就职时要向国王宣誓效忠。5.总督有权批准或保留立法机构的议案,英国议会可以在两年之内取消总督批准的议案,总督保留的议案在两年之内如果得到英王的批准可以生效。②
1791年法把魁北克分成两个部分,上加拿大主要是以英国移民和效忠派为主,下加拿大以原来的法裔居民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分而治之的手法。这是英国长期以来希望同化法裔居民失败的一种无奈,也是对法裔居民没有响应北美独立战争的一种回报。上加拿大的设立堵住了法裔居民向西拓展的可能,是英国限制下加拿大发展的手段。在这种状况下,允许法裔居民保留自己的一些权力。
1791年法的颁布表明英国同意在英属北美实行代议制度。这种制度延续了早期的代议制度。殖民地的旧的代议制体制有些类似于母国的政治体制。殖民地的总督、委员会(兼具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的功能)和立法大会分别与英王、枢密院和议会对应。③总督是殖民地的最高长官,权力很大,控制着殖民地行政、立法以及军事指挥权,总督对英国负责,推行母国的政策。委员会主要由任命的殖民地官员组成,协助总督行使行政和立法权力,它从属于总督,最后的决策权掌握在总督的手中。立法大会主要由移民选举产生,作为总督和委员会的辅助机构,对殖民地的税收和财政有了发言权。后来立法大会的权力逐渐增强,要求控制殖民地的行政官员,和总督展开了长期的斗争。这种体制无疑主要受到英国政制传统的影响。此外,“殖民地的这种和母国类似的政治体制来源于封地的习惯和中世纪的行会或商业的公司,而不是英国的宪法”。④
1791年法的立法机关由总督、立法会议和立法大会组成。上、下加拿大的大权掌握在总督手中,总督拥有行政和立法权力,由行政会议协助总督。立法会议的成员也由总督任命,来制约立法大会,实际上是总督的支持者。立法大会由选举产生,但是选举的财产限额很高,普通民众很难进入立法大会,实际上也比较保守。但是1791年法毕竟是打破了以前总督专制的局面,使殖民地的上层能够参政,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这种代议制度和以前北美殖民地的代议制度相比有一定的区别。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1791年法确立的代议制,更加突出了总督和行政机关的作用。
加拿大引入旧代议制并不能化解存在的矛盾。总督是英王的代表,忠实地执行英国的政策,为英国的殖民利益服务,于是不顾殖民地本身的发展。而殖民地上层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总督实行有利于他们的政策。这就产生了总督和殖民地上层的矛盾,由此,這些上层人士利用代议制里的立法大会与以总督为首的殖民当局展开了斗争。
根据1791年法建立起来的政府机构,立法大会没有实权。政府权力掌握在总督和任命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手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的成员主要是英国驻殖民地的高级官吏、国教教会上层人士和与英国官方有联系的大商人、大地主,形成了一小撮特权集团。他们在上加拿大被称为小集团, 在下加拿大被称为家族集团。立法大会起初也被总督和特权集团所控制,但是随着殖民地的发展,殖民地的人士开始进入立法大会,逐渐成为了殖民地利益的代表。
上加拿大的立法机关在1791年以后明显地分为两个派别,一派是支持英国统治的寡头集团,他们把持着立法会议和行政会议;一派是代表殖民地利益的移民上层。“在立法大会的眼中,立法会议整体上对人民冷淡、没反应,而行政会议则不仅冷淡而且从宪法上看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它只对总督和伦敦的官员负责,而不是对立法会议或立法大会负责。立法大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的侵蚀,拒绝接受行政会议的提名,也不允许政府派人来解释政府的政策,这样立法会议和立法大会的距离扩大了”。①自由选举权加重了这个问题。“1820年上加拿大省的法律规定1000人以上的地区或城镇选举一个代表,人口超过4000人的地区选举两个代表。立法大会的代表1826年为26人,1836年增长为69人。”②民选代表和选举人保持着密切联系,不断提出政治改革主张,并在立法大会中产生了改革派和保守派。1824年,麦肯奇(Mackenzie)在上加拿大创办了《殖民地卫报》,批评上加拿大政府,成为上加拿大改革派的代表。1824年,在立法大会选出的代表中,改革派第一次超过了保守派。1831年,立法大会取得了控制财政的权力。1835年,麦肯齐和改革派在立法大会提出了“十七点报告”,要求建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建立责任制政府。“十七点报告”遭到立法会议和行政会议的顽固拒绝。
在下加拿大,英裔商人和寡头统治集团关系密切,他们垄断着立法会议和行政会议。法裔在立法大会中占据着多数。早在1805年立法大会就和政府在征收土地税上面发生矛盾。1815年,约瑟夫·帕皮诺(L. J. Papineau)出任立法大会议长。他希望通过立法大会控制公共财政,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总督和立法大会陷入僵局。1831年,英国被迫让步,被迫交出大部分财政权。1834年,立法大会通过了“九十二条决议案”,但这个决议案遭到了总督和立法会议的拒绝。
英国官员在殖民地的自治斗争上分为两派:一派比较同情加拿大改革派的斗争,“格伦维尔(Grenville)在设计时希望上加拿大立法会议成员的声望高于立法大会成员,这些立法委员主要是地方官员、有产者、有名的官员或富有的商人。立法大会成员主要是不断增长的美国人、爱尔兰人、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他们大多是农场主,或边远地区的农业开拓者,他们怀疑城市的权力,无论是商业还是政治权力”。③一派反对殖民地的自治斗争。殖民大臣利物浦(Liverpool)不同意行政会议向立法大会负责,并说这与殖民地的性质不符,殖民地要和母国保持必要的联系。如果他们向立法大会负责,那么帝国对总督、立法会议和行政会议的控制就会终结。1837年,约翰·拉塞尔(John Russell)提出的“十项决议案”,宣布殖民地不能建立自治政府,不允许立法会议民选,下加拿大政府可以不经立法大会的同意使用地方资金。
殖民地政府的顽固政策与英国拒绝改革派的建议,最终使上下加拿大的改革派走上了武装斗争的道路。1837年,下加拿和上加拿大分别爆发起义,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寡头统治集团,表明他们的统治难以原封不动地继续下去。起义对英国统治者也是重大的打击,迫使英国政府考虑调整其政策,从而引起了殖民地政治上的重大变化。④
1837年的起义引起了英国的注意。首相莫尔本(Melbourne)任命德勒姆(Durham)为加拿大总督和高级专员。他带了布勒(Buller)和威克菲尔德(Wakefield)等人去英属北美,回国后他提交了英属北美事务报告。
德勒姆认为加拿大之所以出现问题是由于宪法上存在问题。他指出:“我发现政府和这些省的争吵是由于同样的宪法缺陷”,“对于征服的殖民地,英国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保留征服前的状态,尽可能少地改变;一种是用帝国的模式来同化”。德勒姆认为在加拿大,英国错误地采取了前一种办法,并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也没有一贯地坚持。他对加拿大的总督提出了批评:“总督好像不是国王的代表,反而成为国务大臣的下属,只负责接受指示和决定。”①
德勒姆分析了立法大会和和行政会议之间存在的问题:“1791年宪法试图建立选举的立法大会和独立的行政会议,以为立法大会能被宥于立法领域,不会批评行政会议制定的政策,这是一种幻想。”“把选举代表和不负责任的政府结合,把立法和行政分开,这对于殖民地政府系统来说是不可能有效果的”,“在行政会议和立法大会的冲突上,立法大会掌握着财权,可是在管理和影响官员方面却无能为力。种族问题使这一冲突加剧”。
他还指出了其他问题:“没有行政部门首脑,秘书处的工作是混乱和繁忙的。地方政府建设更是薄弱,所以有必要建立中央政府系统”,“法律混乱,巡回法庭无效、陪审制度滥用,治安法官工作无效”。②他认为加拿大问题面临如此之多,特别是上述宪法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前,直接实行自治是危险的,美国就是前车之鉴,但他也不反对自治,而是认为需要做出调整之后才能实行自治。
针对上述问题,德勒姆在英属北美事务报告中提出了自己的改革主张。第一,德勒姆主张按照英国的宪法传统解决加拿大问题。殖民地人民“大多数人要求复制英国的宪法,保持与英国的密切联系”。因此“不需要改变政府的原则,也不需要新的宪法理论创设,来治愈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混乱。但需要贯彻英国的宪法原则,把这些原则引入北美殖民地政府。只需这样,代议制的工作就会产生和谐与效率”,“我不知道除了使用在英国行之有效的原则之外,还有什么办法使殖民地政府恢复和谐”。③德勒姆认定英国的宪法传统是解决加拿大问题的关键。
第二,德勒姆建议上下加拿大联合,以期同化法裔居民。他认为下加拿大的主要问题是种族矛盾。他发现两个民族在一个“国家”内斗争,他们之间存在着普遍的敌对,法裔不参加英裔控制的政府,英裔也不能主导立法大会。上加拿大虽然没有种族冲突,但是却分为意见不一的许多团体,行政会议被他们把持。所以他建议上下加拿大联合,1791年法必须废除。“联合后下加拿大的特征必须是英国特征,优势不能再置于任何人手中,而是掌握在英裔居民手中”。
第三,他主张殖民地内部自治。他指出:“国王必须提供代议制度必要的结果,如果代议制度与选举产生的团体在政府里相协调,国王必须同意选举团体信任的人。”“我承认我的建议事实上把殖民地政府内部的事情交给殖民地人民。”“我认为在任何方面我们都不应干涉他们的内部立法,如果这些立法不影响与母国的关系”,“北美人民是值得信赖的,我们不应该吝惜我们的权利。在未来如果政府施政符合立法大会多数的意见,和谐就会出现”。
第四,一定程度上要限制总督的权力,同时扩大立法大会的权力,行政会议要受立法大会的制约。所有的政府官员要向立法大会负责,除了总督和他的秘书,应该按照英国的宪法努力做到这些。国王的代表总督应该被告知,他必须依靠政府各部门的官员,这些官员得到立法大会的信任,当总督与立法大会发生冲突时,他一般不应该向母国求助,除非问题严重威胁到帝国的利益。
最后,主张自治的同时强调了帝国的控制。英国关注的问题不多,它们是组成政府的宪法,外交的规定,与母国、其他殖民地和外国的贸易,公共土地的处理,这些事情母国需要控制。在殖民地内部财政方面,“取消牧师保留地,把它置于立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固定的‘皇室费由立法机关控制,以保证司法的独立和行政人员的工资”。
英国政府对德勒姆报告的反应是支持联合,但反对建立责任制政府,因为责任制会削弱英国议会的权威。虽然1839年拉塞尔发布两个指令反对在加拿大建立责任制政府,但是英国政府已经开始注意殖民地的责任制政府问题。①
1840年议会通过联合法,1841年联合法生效。联合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上、下加拿大联合为加拿大省,加拿大省实行两院制的立法機关,由任命的立法会议和选举的立法大会构成。和1791年法一样,总督可以依据国王的权力批准、拒绝和保留提案,英国政府有权取消殖民地立法。联合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在英属北美殖民政策上的重大变化,英国开始作出让步,为加拿大建立责任制政府奠定了基础。
1846年,格雷(Grey)给新斯科舍总督约翰·哈维(John Harvey)写信,责令他实行责任政府。1848年,新斯科舍成立了责任政府。在1849年赔偿法讨论中,埃尔金(Elgin)支持行政会议处理内部事务,英国议会最后也作出支持埃尔金的决定。这样责任制政府在加拿大就成为了现实。爱德华太子岛于1851年、新不伦瑞克于1854年、纽芬兰于1855年陆续建立了责任制政府。
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移民的增长。1749年英国在新斯科舍建立哈利法克斯,从英国招来3000人定居。1763年后,大约6000名多新英兰居民来到滨海殖民地,一部分苏格兰高地的贫苦人也来到布列塔尼角。②美国革命使3万多名忠于英国的居民来到滨海殖民地,其中包括4000名黑人。1784年英国成立新不伦瑞克,1万多名忠于英国的移民来到加拿大定居于渥太华河以西,这导致1791年加拿大分为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③1815—1850年,有961236人从英国移民来到英属北美。④白人移民要求按照母国的模式参与殖民地管理,展开争取内部自治的斗争,迫使英国最终答应移民的要求。二、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变化。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后,王权迅速削弱,内阁对议会的依赖性迅速增强,仅仅数十年,英国出现了“虚君政治”,逐渐确立议会至上的原则。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⑤英国的责任制政府趋于成熟并形成许多宪法原则,这成为白人殖民地效仿的榜样。三、重商主义过渡到自由贸易。以前各殖民地被认为是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地方。英国用关税和航海法来鼓励各殖民地为它生产有利可图的原料,阻止或禁止殖民地制造业主的任何发展,如果各殖民地同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就要受到处罚。虽然各殖民地为其产品在英国获得了受保护的市场,但其经济发展却被局限在对英国商人和制造业主有利益的范围内。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国内的看法转而反对管制经济生活。哪里能找到市场,就让商品在哪里出售;哪里原料的价格最低廉,就从哪里购买原料。从这个观念出发,各殖民地已不复具有其以往的价值。如果各殖民地的贸易不受控制,那么把钱花在各殖民地政府上,究竟有什么必要呢?战争已给英国留下了沉重的债务,国内又存在着尖锐的问题,这些都是英国政府不愿意承担殖民地责任的原因。⑥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化推动英国允许殖民地取得部分的自治。四、革命的影响。美国独立战争使英国汲取了教训,迫使后者在殖民地采取灵活的统治政策;欧洲革命和拉丁美洲独立革命的影响也对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英国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变化,不得不对北美移民殖民地政制进行调整。
英属北美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出现不是孤立的,加拿大是英帝国内第一个建立责任制政府的殖民地:“加拿大的榜样为其他白人移民殖民地走向内部自治开辟了道路。”⑦
英属北美移民殖民地建立责任制政府后,其他白人移民殖民地也要求建立责任制政府,英国被迫退让,于是责任制政府在白人移民殖民地普遍建立起来。在澳大利亚,1856年,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分别建立了责任制政府,昆士兰1859年成立了责任制政府,西澳大利亚1890年也成立了责任制政府;1856年新西兰建立责任制政府;在南非,1872年开普敦、1893年纳塔尔、1906德兰士瓦、1907年奥兰治分别成立了责任制政府。①到1887年第一次殖民地会议时,已有17个殖民地成立了责任制政府。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与殖民地的矛盾。
英属北美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建立,促进了相邻的白人各殖民地的联合运动。1867年,魁北克、安大略、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联合,成立了加拿大联邦;1901年,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联合,成立了澳大利亚联邦;1910年,开普敦、纳塔尔、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联合,成立了南非联邦。联邦的成立增强了殖民地的力量,进一步推动了这些地区争取自治的斗争。
自治领地位的取得,促进了殖民地的发展,提高了殖民地当局对付内外部挑战的能力,最终成为与英国平等的英联邦成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为了进一步调动自治领人力物力资源以支持战争,邀请自治领代表参加“帝国战时内阁”的一系列会议,讨论与战争有关的紧迫问题。1926年帝国会议通过了贝尔福报告,报告指出英国和各自治领是英帝国内的自治实体,地位平等,在内政和外交事务的任何方面彼此无任何隶属关系,虽以对英王室的共同效忠为纽带联合成一体,却是各自作为英联邦的成员自愿地结合在一起。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从法律上确认了贝尔福报告。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是英联邦正式诞生的象征。③
英属北美各省责任政府的建立,标志着英国殖民统治政策和殖民地地位的重大变化。首先,那种总督在殖民地的权力至上、英国通过总督对殖民地实行直接政治、经济和军事统治的时代宣告结束,开始实行一种新的统治方式,各省的行政会议变得类似于英国的内阁,行政会议成员不再由英王任命,不再向总督负责,而由立法大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党派组成,行政会议对立法机关负责。立法会议变得类似于英国的上院,虽然总督有权否定或延迟立法大会的议案,但他在更多的情况下只能充当名义的首脑。其次,随着统治方式的变化,国家的权力发生部分转移,殖民地立法大会权力增大,殖民地地方事务由责任政府负责,英国只控制与帝国直接有关的某些权力。虽然英国对殖民地的法律仍高于殖民地的法律,外交和防务仍由英国控制,但是英国的统治权力大大缩小了。这些说明,传统的英国总督直接统治殖民地的政策转变为殖民地的自治政策。再次,对皇家殖民地政府体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成为亚非等实行皇家殖民地政府体制的殖民地争取的目标,也为战后亚非等地区英国殖民地的宪制改革和权力移交提供了直接的借鉴经验。④
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的责任制政府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责任制政府,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建立后,殖民地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治。真正的责任制政府只能在殖民地获得独立后才能取得。这些殖民地只是在不危及帝国整体利益的内部事务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就是在内部事务上,总督还保留着较大的权力。凡是外交、防务和涉及帝国整体利益等事务仍由英国控制。例如,1865年6月29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殖民地法律有效法,这是一个确定英国法律和殖民地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殖民地的立法机关有权通过法律,但是任何殖民地的法律只要是和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英国议会为殖民地颁布的法律或英国议会制定的已经在殖民地生效的法律相抵牾,那么这些殖民地的法律就绝对无效。⑤这些殖民地向真正的責任制政府过渡,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所以殖民地并没有取得真正的自治,英国还保持着对殖民地的控制。通过这些权力,英国尽可能地维护其在殖民地的利益。
【作者简介】甄小东,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英帝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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