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分析
武艳丽 谢拥军 石敏 曹军民 薛振宏 张洁 刘丽东 孙绍永
为摸清养殖环境现状的底数,进而为开展养殖环境修复和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项目组于2019年6月至9月,对河北省海水养殖主产区唐山、沧州等市部分区域海水池塘主养品种对虾和河鲀开展一个养殖周期的养殖尾水调查。主要测定了无机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活性磷酸盐和COD。根据调查资料,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河北省对虾、河鲀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现状进行了分析评价。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区域、频次与站位设置
项目组对河北省海水池塘养殖对虾、海水池塘养殖河鲀环境进行了调查,调查频次设定为6月和7月各开展一次,8月和9月每月开展两次。共设定调查站位318个。其中,尾水站位300个,池中水站位6个,进水口站位12个,覆盖养殖面积213 hm2。具体情况见表1、表2。
1.2 调查内容
本项目调查内容为河北省对虾、河鲀池塘养殖尾水中无机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活性磷酸盐和COD。
1.3 尾水环境调查及分析方法
养殖尾水调查过程中的现场水样采集、保存和测定分析执行GB 17378-2007《海洋监测规范》[1]或GB/T 12763-2007《海洋调查规范》[2]的规定。水样分析方法详见表3。
1.4 养殖水质评价标准和方法
1.4.1 水质评价标准 采用SC/T 9103-2007《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3]中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见表4),对河北省对虾、河鲀池塘养殖尾水水质状况进行评价。
1.4.2 水质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标准指数法。标准指数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Pi=Ci/Co
式中:Pi为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Ci为第i种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mg/L;Co为第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mg/L。
以单因子标准指数1.0作为该因子是否对水质产生污染的分界线,≤1.0为海水未受该因子污染;>1.0为海水已受到该因子污染。
2 结果与分析
2.1 无机氮
本次调查池塘尾水中无机氮含量在0.007~3.190 mg/L,平均0.411 mg/L;从平均值来看,8月下旬最高1.437 mg/L,9月下旬次之,8月上旬位居第三,随后是7月和6月,9月上旬最低。池塘尾水平均数据与进水口本底基数比对可以发现,所有本底数据均高于尾水数据。见表5。
无机氮6-9月总采样次数为318次,超过SC/T 9013-2007[3]一级标准为73次,采样站位超标率为23%,样品超标率为162.43%。超过SC/T 9013-2007[3]二级标准的站位次数3次,站位超标率为0.9%,样品超标率53.85%。池塘尾水平均数据与SC/T 9103-2007标准值对比,超标率见图1。
2.2 活性磷酸盐
活性磷酸盐含量在0.001~0.239 mg/L,平均0.034 mg/L;从平均值来看,8月上旬最高0.056 mg/L,8月下旬次之,9月上旬位居第三,随后是7月和6月,9月下旬最低。尾水中活性磷酸盐与本底基数对比可以发现,本底数值全部高于尾水。见表6。
活性磷酸盐6-9月份总采样站位数超过SC/T 9013-2007[3]一级标准站位为78 次,站位超标率为24%,样品超标率为63.21%。超过SC/T 9013-2007[3]二级标准的为11站位次,站位超标率为3.5%,样品超标率为53.64%。池塘尾水平均数据与SC/T 9103-2007标准值对比,超标率见图2。
2.3 COD
COD含量在0.34~14 mg/L,平均4.445 mg/L;从平均值来看,9月下旬最高6.523 mg/L,9月上旬次之,7月位居第三,随后是6月,8月上旬和8月下旬为最低。尾水平均值与本底基数对比发现尾水基本高于本底基数。见表7。
COD在6-9月总体超过SC/T 9013-2007[3]一级标准13个,站位超标率为4%,样品超标率为9.08%。无超过SC/T 9013-2007[3]二级标准样品出现。池塘尾水平均数据与SC/T 9103-2007标准值对比,超标率见见图3。
3 讨论
2019年6-9月调查区域的池塘养殖对虾、河鲀尾水各指标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COD均有站位超标(参照最高标准),其中活性磷酸盐超标率最高,为24%;无机氮次之,为23%;COD最低,为4%。
池塘养殖对虾、河鲀尾水无机氮超标站位主要出现在8月下旬,超标站位62个(全部超标);活性磷酸盐超标站位主要出现在8月上旬和下旬,分别出现超标站位56个和37个;COD超标站位主要出现在9月,上旬和下旬各出现5个。
养殖环境水体中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数据与本底基数比对可以发现,每个阶段池中水受本底基数影响很大,本底基数高则养殖水体数据也高,所有本底数据均高于养殖水数据,养殖水体数据与本底数据也呈现密不可分的相关性。
COD数据养殖水体平均值与本底基数对比发现养殖水体基本高于本底基数,说明密集式养殖方式养殖尾水中粪便、残饵、微生物聚合体等形成的有机固体颗粒略高,但均在行业排放标准之内。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虽然受调查区域海水养殖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及COD排放有超过《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013-2007)[3]一级排放标准的情况,但基本都在二级排放标准以内。同时应注意到池中水的数据要好于本底数据,由于我省海水池塘养殖属于半生态化养殖模式,池中浮游生物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所以海水池塘养殖尾水基本能够达标排放。马国臣等[4]在唐山片区监测的结果也表明海水养殖对近海域水质污染极小,海域自然净化降解能力完全可以消除海水养殖对近海域的影响。建议继续开展尾水监测工作,以获取更多数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海洋监测规范:第四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4-200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101-1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海洋调查规范:第四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GB/T 12763.4-200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21-23,25-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013-2007[S].2007:2.
[4] 马国臣,张海生,宋荪阳,等.唐山片區海水养殖排放水水质监测与评估[J].河北渔业,2019(9):29-42.
(收稿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