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分析

摘 要 在民事诉讼法律学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定义为以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为主要构成要素,由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所限定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效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确定,对于建立人民法院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关系,掌握和体会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的主导地位,帮助设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关系结构,公平合理分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
作者简介:季娜,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50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多种关系,主要有人民法院与诉讼人员之间的关系、参与诉讼的人员与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区分主要依靠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结构要素的把握,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起源与发展、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分析等探索如何更加科学合理的建构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法律关系,优化民事诉讼结构等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端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进行论述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简称为诉讼关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68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出现之前,人们对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和表述仅为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其表述模糊不利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进步,在1868年发表的《诉讼要件和诉讼抗辩论》这本书中第一次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名词,其作者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律学方面的专家比洛夫(Bulow Osker),他认为,如同之前的民事法律中的关系一样,民事诉讼法学中也需要一种统一的法律关系,即一种诉讼权利对应一种诉讼义务,由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被提出,法学界展开对这一法律关系的热烈讨论,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长远进步 。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我国的发展
自比洛夫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以来,虽然这一概念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当事人关系和地位的规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当时的国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态度开始是呈缄默状态的。这种民事法学研究状态的停滞一直延续到1957年 。
但是在法学界,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是从零开始的,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主要的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员之间地位的界定,在早期,人民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相关人士认为界定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关系,将对人民法院的威严有所损害,是对人民法院的不尊重,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在全国各地吹响,我国经济复苏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春风吹进了人们的心里,自此,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不在遭到抵触,民事诉讼法学专家们不在对这一概念避而不谈,而是主动出击,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不足,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由于对诉讼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不能形成统一的系统体系,因此,我国法学界对这一关系的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一而足 。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国外的发展
得益于国外开放的思想和自由的言论,自德国比洛夫提出诉讼关系这一概念后,迅速传到其他国家,并出现了不同的研究学派,如:
1.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学中只有两种主要关系,即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和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学说的代表普兰克认为,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然与法院发生法律关系,在诉讼过程中,首先是原告行使其诉讼权利,要求法院行使诉讼义务以保护原告自身利益,接着法院运用自身权力对被告进行应诉要求,这样被告于法院之间也产生了相应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使得原告和被告各自具有了说明问题和辩解问题的权利,法院是整个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因此,法院、原告、被告之间应该是两面关系,很多法学界专家认为这种关系学说对三者之间的规定,能够合理的解释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的对应和统一。
2.多面关系学说
该学说最早是由克列曼提出的,这位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一步扩展为法院与被告、原告、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及检察长之间的关系。后来在本国其他杰出法学家的深入研究后得出诉讼关系的四个特征: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利益与法院的利益无一丝相关;法院在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同所有诉讼人的关系可以归为一类关系;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的社会关系 。
国外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形成了许多学派,毫无疑问,这种百花齐放的研究趋势有益于民事诉讼法学的进步和完善,推动社会进步。但值得注意的是,资本阶级的法学家提出的诉讼关系中,一面、两面的观点没有指出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的实质。在马克思法学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表现为,在法律存在的前提下,发展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比如,众所周知夫妻关系属于法律关系,是在婚姻法的規定下,社会上的男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到相关部门登记后,其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关系中的主体
由于诉讼关系的多样性,其主体也包括多个: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及检察官以及证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限定,通常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诉讼关系主体履行诉讼义务的目标即是诉讼关系中的客体,其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在对诉讼关系的客体这一定义中极少出现争议。但是诉讼关系的客体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时,应该明确无论诉讼结果是变更了原告和被告的关系还是对被告给付一定数目财产的裁决,其针对的诉讼关系客体对象是不变的,一般是指整个的民事诉讼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定义,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进一步解析为,我国合法公民在法律的保护下广泛享有的诉讼方面的权利,比如,诉讼关系主体的裁决权、起诉权、陈述权和问询权等,由于诉讼关系主体的多面性,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但是都受到我国宪法中相关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关系主体应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若不能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尽到相应的诉讼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析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更加科学合理,民事诉讼机制更加公平正义,需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构建内容,并对其进行解构和重建分析,找出最适合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促进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
(一)对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解析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在诉讼权利与义务方面同诉讼当事人构成法律诉讼关系,比如在原告递交诉讼后,法院经审查无误后向被告人员发布诉讼副本,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履行了诉讼义务,诉讼原告行使了诉讼权利。在下一阶段,审判正式进行,被告履行法院所要求的義务,人民法院具有最终的裁决权以保障原告的正当权利。在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行使了诉讼过程的控制权以及对民事案件结果的证明权。前面提到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同为诉讼关系主体,理应有相同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观念在不同地区的普及程度不同,因此,只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据主导地位,公平、公正、严格的执行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快速有效的解决民事案件的纠纷。
(二)对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解析
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是诉讼关系的主体,其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等,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存在受到了法学界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赞同。具体表现为,证人有响应法院号召,诚实认真的在法庭上作证的民事诉讼义务,鉴定人员有按照法院要求,遵守职业到道德操守对法院认真负责的诉讼义务,相应的,法院在行使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人如期工作权利的同时,也有对证人及鉴定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有偿报答的义务。
(三)对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关系的解析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安案件中行使其监督职能,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复查。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且只有与人民法院相关,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行使最终审判裁决权后,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结果具有监督和复查的义务。这是我国现在实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院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析中发现,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机制存在不足,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权和义务权表述不够明确,具体程序规定不够详细,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法官所执行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法令,诉讼程序过于简单,不利于人们理解和相信民事诉讼过程的透明度。因此,对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找出司法程序的不足,完善法律法规,创造出一个和谐民主、公正法制的法治社会。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民事诉讼的观念已经普及到大多数人们的心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人们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能够理解并赞同,这无疑给今后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和民事诉讼机制的优化以及民事诉讼中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对诉讼关系主体的最合理配置,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注释:
孙楚淮.浅谈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法制与社会.2018,(3).31-32.
耿展超.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法制博览.2018(1).1-3.
洪冬英.论虚假诉讼的厘定与规制——兼谈规制虚假诉讼的刑民事程序协调.法学.2016,1(11).136-144.
张红宽.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构想——以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关系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16(6).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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