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现状与完善路径
摘 要 自2014年新公司法的推行以来,公司资本制度得以全面改革,对于促进公司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应注意的是,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仍存在部分隐患,鉴于此,本文结合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就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缺陷与隐患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措施,以弥补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疏漏之处。
关键词 公司法 资本制度 改革现状 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刘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9
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之一,资本制度直接关系着公司资金、资本的运转,犹如血液之于人体的重要性一般无二。自第一家公司成立之际到如今,全球各国纷纷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为了跟上国际发展步伐,2013年起,我国也开始了大幅度的资本制度改革举措。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了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现状与完善路径。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资本信用由于其“过去式”特征,仅能反映企业的局部信用,在实际运营中,随着企业资本的不断活动和改变,无法切实保障企业债权者的正当权益;而资产信用因其“现在式”特征,能够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的整体信用,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会在企业资产中真实显现出来,新《公司法》的修改,促使企业资本制度实现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有效转变,使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足够保证。
(二)有助于激励“大众创业”
前《公司法》在企业准入门槛上要求较高,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使很多创业者望而却步,踯躅不前。新《公司法》则撤销了企业注册资本限制,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省去验资步骤,让创业者“白手起家”成为可能,这对很多有好项目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重磅利好消息,使企业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使大众积极投身创业、激活经济,将社会中优质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与利用,增强行业之间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活力发展。
(三)有益于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
前《公司法》使企业注册资本以数字的形式静止在文件中,无法在市场运营需要时发挥周转作用。而新《公司法》撤销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少企业资金无功闲置,这部分资金可以应用于企业扩大规模、产品技术研发、拓展目标市场等重要环节,为企业的顺利运转带来更多物力财力支持,如此不仅利于企业资金的优化配置,更是实现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的有力举措。
(四)有利于防范违法出资现象
我国旧公司法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并要求一次性缴清,这个金额对于民间投资者来说相对过高。当投资者需要设立公司,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时,他们就可能会寻找别的方法,利用借钱注册,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注册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新公司法解决了这些问题,简化了公司注册步骤,取消了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门槛,调动了创业者的投资热情,因注册资金问题而出现的违法之举大幅减少。
二、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隐患
虽然,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一些隐患。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出资形式依然受限
虽然,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就公司出资形式进行了限制,并对最低出资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取消了出资比重的限制,但问题依然还未彻底解决,现行出资形式仍问题重重。根据公司法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有出资地位,但出资形式概括时仍施以严格的限制:“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表明,劳务出资依然受限。此外,还有很多极具价值,却难以达标的财产难以作为出资形式,如已设置担保权的财产无法作为出资形式,特许经营权、信用、信誉等都难以作为出资使用。这表明,虽然公司法制度全面改革,但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依然有所顾虑,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致使很多人的创业积极性遭致打击。
(二)债权人保护有待加强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公示仍有待完善。当前工商部门所采用的“公司信用公示机制”中,公示信用相关的信息只涉及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抽查检查”等信息,这并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的信用情况。
(2)关联公司不涉及信用公示。当前,国内存在不少滥用资产制度、利用关联公司开展违法行为的情况,虽然出台了人格否认制度,但实践过程中很难就关联公司情况加以举证,司法机关的应用也相当少。为此,若不久关联公司信息加以公示,极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3)抽逃出资情况依然存在。推行认缴制,旨在避免验资程序结束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发生,但认缴制建立在“善意逻辑”的基础上,即将股东抽逃出资情况视为“善意之举”,但依据资本的逐利性特点,其抽逃出资情况并非出于“善意”,或是受到“恶法”逼迫,若不加以限制,会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
(4)公示保护机制存在缺陷。就当前资本制度而言,年报、信息公示制似乎成为债权人权益的所有保护手段,但这两项制度的构建无法彻底解决债权人保护问题。一方面,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制只能面向社会对信用信息加以公示,但若债权人未能及时掌握该信息,就会导致公示制的无效性。另一方面,公示保護机制无法彻底解决公司破产之后债权者的保护问题,一旦企业遭致破产,公示信息效用尽失,何以保护债权人还需借助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三)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认缴制的推行并不代表行政机关放弃企业的监管,而是不与企业的设立登记加以捆绑。因此,监管机制依然存在缺陷。当前,虽然国家已经构建了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规定由工商部门对倒闭公司年度报告等进行抽查,但受到制度性缺陷,仍难以确保虚假年报信息的全面杜绝。国内企业资本制度改革的实施,将监管时段向后迁移,形成了事后监管机制。虽然构建了抽查制度,用以对企业年报进行审核,但有关条例仅仅只是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导致公示制的推行困难重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完善路径分析
(一)适当放宽出资形式的要求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创业的自由性,也有助于市场结构的优化、完善。但这种严格的出资形式限制,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诉求不相适应,因此,还应适当加以放宽,或对出资的具体条件进行一一明确,进一步凸显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例如劳动力、特许经营权等等。出资形式及要求的放宽,有助于保障创业者的积极性,使其在创业过程中,借助于多方面有利资源,实现创业的成功。
(二)完善公司信用公示制度
如今的資本制度下,企业资产信用完全有赖于年报制度,若其中隐患不除,则虚假信息很难得以纠正,债权人也很难利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了解,这将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危害。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债权人保护。在资产信用下,公司资产运营日趋灵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还需完善公司信用公示制度。
一方面,大力促进公司诚信建设,完善年报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加以约束、规范,以便促进公司的诚信建设取得成效。在保障当事人商业机密的条件下,赋予债权者可调查、收集公司资产信息的权利,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向其提供所需资产信息。
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即可完善人格否认制,推行责任股东连带追偿机制,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还应加快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一旦损害债权者利益,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直接认定公司及股东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对于公司法资本制度而言,其监管未必需要全部依赖行政监管的力量,但行政部门的重要性依然不容小觑。
一方面,行政部门应加强虚假出资、抽离资本等不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以促进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具体规范过程中,应加强司法系统、工商系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多方行政力量的互补、优化。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应加强公式保护机制的完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公司及股东行为的管理。而司法机关应结合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严厉打击虚假出逃、抽逃出资等行为,弥补公示制度的不足之处。
另一方面,应注重细化监督制度,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为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的执行提供依据。同时,注重增加抽查频次及其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审计制度的功效,保障公司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切实维护债权者的利益。
一言以蔽之,自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后,不仅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还有效激发了企业活力,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进一步顺应了国家关于“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号召。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仅仅属于阶段性的改革,在未来实践与发展过程中,还需不断与时俱进,如此方可持续发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婷. 资本信用 ≠ 公司信用 : 弱资本化理念主导下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法律适用.2015 (6).
[2]蒋安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解读与思考——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法制资讯.2014 (3).
[3]刘娟.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法制与社会.2015 (11).
[4]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法学研究.2014, 36 (5).
[5]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甘肃社会科学.2015(2).
关键词 公司法 资本制度 改革现状 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刘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9
作为公司法的重要组成之一,资本制度直接关系着公司资金、资本的运转,犹如血液之于人体的重要性一般无二。自第一家公司成立之际到如今,全球各国纷纷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为了跟上国际发展步伐,2013年起,我国也开始了大幅度的资本制度改革举措。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了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现状与完善路径。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资本信用由于其“过去式”特征,仅能反映企业的局部信用,在实际运营中,随着企业资本的不断活动和改变,无法切实保障企业债权者的正当权益;而资产信用因其“现在式”特征,能够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的整体信用,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会在企业资产中真实显现出来,新《公司法》的修改,促使企业资本制度实现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有效转变,使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足够保证。
(二)有助于激励“大众创业”
前《公司法》在企业准入门槛上要求较高,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使很多创业者望而却步,踯躅不前。新《公司法》则撤销了企业注册资本限制,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省去验资步骤,让创业者“白手起家”成为可能,这对很多有好项目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重磅利好消息,使企业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使大众积极投身创业、激活经济,将社会中优质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与利用,增强行业之间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活力发展。
(三)有益于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
前《公司法》使企业注册资本以数字的形式静止在文件中,无法在市场运营需要时发挥周转作用。而新《公司法》撤销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少企业资金无功闲置,这部分资金可以应用于企业扩大规模、产品技术研发、拓展目标市场等重要环节,为企业的顺利运转带来更多物力财力支持,如此不仅利于企业资金的优化配置,更是实现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的有力举措。
(四)有利于防范违法出资现象
我国旧公司法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并要求一次性缴清,这个金额对于民间投资者来说相对过高。当投资者需要设立公司,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时,他们就可能会寻找别的方法,利用借钱注册,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注册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新公司法解决了这些问题,简化了公司注册步骤,取消了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门槛,调动了创业者的投资热情,因注册资金问题而出现的违法之举大幅减少。
二、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隐患
虽然,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一些隐患。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出资形式依然受限
虽然,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就公司出资形式进行了限制,并对最低出资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取消了出资比重的限制,但问题依然还未彻底解决,现行出资形式仍问题重重。根据公司法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有出资地位,但出资形式概括时仍施以严格的限制:“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表明,劳务出资依然受限。此外,还有很多极具价值,却难以达标的财产难以作为出资形式,如已设置担保权的财产无法作为出资形式,特许经营权、信用、信誉等都难以作为出资使用。这表明,虽然公司法制度全面改革,但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依然有所顾虑,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致使很多人的创业积极性遭致打击。
(二)债权人保护有待加强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公示仍有待完善。当前工商部门所采用的“公司信用公示机制”中,公示信用相关的信息只涉及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抽查检查”等信息,这并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的信用情况。
(2)关联公司不涉及信用公示。当前,国内存在不少滥用资产制度、利用关联公司开展违法行为的情况,虽然出台了人格否认制度,但实践过程中很难就关联公司情况加以举证,司法机关的应用也相当少。为此,若不久关联公司信息加以公示,极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3)抽逃出资情况依然存在。推行认缴制,旨在避免验资程序结束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发生,但认缴制建立在“善意逻辑”的基础上,即将股东抽逃出资情况视为“善意之举”,但依据资本的逐利性特点,其抽逃出资情况并非出于“善意”,或是受到“恶法”逼迫,若不加以限制,会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
(4)公示保护机制存在缺陷。就当前资本制度而言,年报、信息公示制似乎成为债权人权益的所有保护手段,但这两项制度的构建无法彻底解决债权人保护问题。一方面,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制只能面向社会对信用信息加以公示,但若债权人未能及时掌握该信息,就会导致公示制的无效性。另一方面,公示保護机制无法彻底解决公司破产之后债权者的保护问题,一旦企业遭致破产,公示信息效用尽失,何以保护债权人还需借助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三)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认缴制的推行并不代表行政机关放弃企业的监管,而是不与企业的设立登记加以捆绑。因此,监管机制依然存在缺陷。当前,虽然国家已经构建了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规定由工商部门对倒闭公司年度报告等进行抽查,但受到制度性缺陷,仍难以确保虚假年报信息的全面杜绝。国内企业资本制度改革的实施,将监管时段向后迁移,形成了事后监管机制。虽然构建了抽查制度,用以对企业年报进行审核,但有关条例仅仅只是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导致公示制的推行困难重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完善路径分析
(一)适当放宽出资形式的要求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创业的自由性,也有助于市场结构的优化、完善。但这种严格的出资形式限制,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诉求不相适应,因此,还应适当加以放宽,或对出资的具体条件进行一一明确,进一步凸显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例如劳动力、特许经营权等等。出资形式及要求的放宽,有助于保障创业者的积极性,使其在创业过程中,借助于多方面有利资源,实现创业的成功。
(二)完善公司信用公示制度
如今的資本制度下,企业资产信用完全有赖于年报制度,若其中隐患不除,则虚假信息很难得以纠正,债权人也很难利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了解,这将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危害。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债权人保护。在资产信用下,公司资产运营日趋灵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还需完善公司信用公示制度。
一方面,大力促进公司诚信建设,完善年报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加以约束、规范,以便促进公司的诚信建设取得成效。在保障当事人商业机密的条件下,赋予债权者可调查、收集公司资产信息的权利,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向其提供所需资产信息。
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即可完善人格否认制,推行责任股东连带追偿机制,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还应加快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一旦损害债权者利益,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直接认定公司及股东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对于公司法资本制度而言,其监管未必需要全部依赖行政监管的力量,但行政部门的重要性依然不容小觑。
一方面,行政部门应加强虚假出资、抽离资本等不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以促进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具体规范过程中,应加强司法系统、工商系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多方行政力量的互补、优化。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应加强公式保护机制的完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公司及股东行为的管理。而司法机关应结合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严厉打击虚假出逃、抽逃出资等行为,弥补公示制度的不足之处。
另一方面,应注重细化监督制度,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为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的执行提供依据。同时,注重增加抽查频次及其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审计制度的功效,保障公司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切实维护债权者的利益。
一言以蔽之,自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后,不仅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还有效激发了企业活力,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进一步顺应了国家关于“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号召。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仅仅属于阶段性的改革,在未来实践与发展过程中,还需不断与时俱进,如此方可持续发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婷. 资本信用 ≠ 公司信用 : 弱资本化理念主导下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法律适用.2015 (6).
[2]蒋安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解读与思考——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法制资讯.2014 (3).
[3]刘娟.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法制与社会.2015 (11).
[4]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法学研究.2014, 36 (5).
[5]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甘肃社会科学.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