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线矛盾
摘 要 在中国,对输电线路进行保护和开发时,经常有各个方面的因素会其造成影响,主要包括天气、环境和人等方面。在本文中,主要选取树障问题对电力造成的影响进行探究,再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总结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树线矛盾 供电企业 树障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郑玲玲,云南电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19
一、绪论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关心森林给国家带来的社会和生态效益。从1999年开始,我国就已经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比如退耕还林、包山种林等,但是从最近几年开始,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等带动的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已经存在的电力线路或者将要修建电力路线而存在的树障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存在严重威胁。所以,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树障问题、做好控制工作,将是电力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一)树障事故简介
树障指的是在电力线路通过的道路中会对这些线路的安全造成影响的树林,可能会引起树障事故。按照电力线路和树林之间的距离,可以将其分成三个级别,分别是其他、一般和重大缺陷。如果输电线路与树木的距离(处于最大风偏或者弧垂时)比安全距离小,就属于重大缺陷;如果是由于树木自然生长而使得输电线路和树木的距离(处于最大风偏或者弧垂时)比安全距离小,就属于一般缺陷;如果是受其他情况的影响就属于其他树障缺陷。通常所说的树障事故就是指由于树障问题而对线路造成一般及以上影响的事故。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专门设置《电力法》对路障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该法律第五十三条所提出的:“不管何种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在电力设备保护的范围内修造对电力设施带来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不能栽种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植物,不能放置会带来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果出现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出现已经栽种的会造成影响的植物,要对其进行修理或者砍伐。”所以,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就不再受《森林法》的保护,而是受《电力法》等相关法律的束缚。在《森林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砍伐树木之前,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并按其规定实施。目的是合理控制树木的砍伐数量,使森林资源得到科学的应用,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浪费。”由于设置这两部法律的出发点存在差异,所以在这两部法律的第一条已经确切的表明了设置该法律的目的,《森林法》保护树林的目的是“使森林资源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扩大绿化面积,使森林在节水保土方面的作用达到最大化,使其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而处罚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在利益驱使下乱砍滥伐的人员。对于《电力法》来说,他给予相关部门砍伐树木的权利,目的是“使电力事业得到合理的发展,使电力的经营和投资人员的权利得到保护,保证电力的正常应用”,并且这项规定只能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内实施。因此,我们要理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厚此薄彼,才能使树障防控工作正常运行。
二、输电线路中的树障事故及危害
(一)树障跳闸
针对输电线路的日常维护过程,倘若树木与输电线路导线位置不合理,比预期规划中的安全距离差距较大,会引发线路发生短路现象,进而发生线路跳闸问题,最终引发线路供电故障,无法按时供电,周围群众和企业的生活经营接连受到影响,甚至导致生命安全问题。
(二)树木导电事故
输电线路可能随天气而波动,发生雷雨现象时,位于线路周围的树木会受雨影响发生导电现象,引发线路短路问题。此外,也有较大几率引发线路导电漏电问题,威胁到人类人身财产和动物的安全。
(三)树障事故危害
樹障的不利影响包括:
第一,威胁输电线路的正常供电,因雷雨情况或线路距离树障太小情况导致输电线路发生导电现象,损坏线路。
第二,威胁人类的生产生活,因树障发生线路导电问题,威胁人类生产经营生活,引发经济损失。
第三,供电体系自身较为特殊,威胁到人们和相关工作者的生命安全。
三、电力线下路障法律存在风险
(一)供电企业标准化工作意识不高
尽管我国关于电力体系中各种问题的法律法规分别做出了详细说明,但实施范围还是较为狭窄,供电企业的规范化水平还存在较大提高空间。对于电力问题,供电企业尽管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安全汇报工作,实施政府性方案,但弊端是安全问题被制止前,监督步伐跟不上。在行政性方案不能满足隐患消除时间要求的情形下,供电企业通过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可以对安全隐患提前预警,尽量降低隐患风险。
(二)职能部门工作还不到位
在政府部门实行相应行政方面举措后,供电企业仍需要针对其中隐藏的祸患进行特别巡查,如此方可快速察觉到电力输送线路下违规栽培树木的现象。
除此之外,即使大部分供电企业将下方有树障的输送电力线路提升高度,使其导线与树木的间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然而当树木持续生长,供电企业在此期间未实施相关举措,导线与树木的间隔逐渐缩小导致安全隐患,法院仍然会认定供电企业未能尽到管理责任。
(三)保护现场不足,收取证据不够
当输送电力的线路下存在树障并导致事故发生的时候,供电企业往往有如下三方面不足之处:
第一,无法对现场做好相应的保护以及凭证采集和跟踪调查任务。
第二,未能按时报案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电力事故状况判定,其中包含事故发生的原委、受伤人员状况诊断、以及死者的医学鉴定。
第三,未能按时将存在故障的录波器运行凭证提交。
(四)依法维权不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佳
当供电企业察觉到影响电力设备的隐藏祸患之后,通常会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报案寻求解决方法,然而民事诉讼法律途径也是解决方法之一,而且运用法律手段,可以高效避免供电企业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担行政不合格之责。
四、防止输电线路树障事故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意识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输电线路产生的危害以及事故发生产生的法律风险情况,所以对于怎样防止电力线路下树障事故法律风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国电力系统防止输电线路的树障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在加强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对于树障情况进行记录与监督,加强树障事故的防控工作,必须建立并贯彻相应的工作方针,在防控工作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同时应该在整体的工作思路指导下,在工作过程中合理规划防控建设,建立相应防控机制,强化防控意识,最终实现输电线路的有效管控。
(二)加强职能部门工作精细化
加强公司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于其工作职务进行详细的划分,对于存在的树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及时的预防,对于在电力线路下违章植树情况进行及时的惩罚与防护。对于电力线路建设之前存在树障情况,如果植树人不能及时进行树障处理的,在提高电力线路高度的同时,收取植树人的违章费用,避免以后发生电路事故,承担不应当的法律责任。
同时,树障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最开始对于输电线路建设环境的调查不到位,供电企业规划以及建设不完整。因此,应该在根本上进行部门教育,在进行树障事故的防治过程中,必须从根源上进行,严格按照输电线路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环境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根据环境制定输电线路建设具体的科学建设方案,并按照制定的方案以及国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建设,达到要求。
(三)加强事故现场管控
在安全建设中,不仅要把对发生事故之后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建设,更应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树障的巡视管控,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树障缺陷,减少树障事故的发生概率。
在事故發生之后,应该及时进行现场的保护,方便事故处理的取证。同时,针对事故中发生的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进行及时的鉴定,对于伤者的受伤程度进行详细记录,对于死者的死因进行法医鉴定,为后期法院审判处理提供证据,防范电力线路下树障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依法维权,加强法律意识
供电企业在发现电力线路下树障后,不仅要及时进行的措施防范,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行政方法处理,同时应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并且通过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进行树障处理,在此后,树障没有进行处理造成事故发生时,供电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承担自身责任,避免供电企业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五、结语
随着电力建设的加强,应该在发展中密切关注出现的各项问题,尤其是树障事故的问题。树障事故主要是自然环境树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相关工作者和附近居民应该了解到树障事故的问题和危险性,加强防范意识。从输电线路建设工作者自身做起,加强建设,积极开展防护工作和研究,既能够从根源上解决树障事故问题,减小该事故发生的可能,又能通过人员建设减少各个环节中失误的发生,从而达到安全供电用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文广.电力线路巡视工作要点.农村电工.2015(6).
[2]俞生.电网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广西电业.2011(4).
[3]王海峰.矿区供电线路常见故障及其对策.能源与环境.2014(4).
[4]杨长勇、梁洁.华中地区电网事故分析及对策.电力安全技术.2005(2).
关键词 树线矛盾 供电企业 树障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郑玲玲,云南电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19
一、绪论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关心森林给国家带来的社会和生态效益。从1999年开始,我国就已经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比如退耕还林、包山种林等,但是从最近几年开始,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等带动的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已经存在的电力线路或者将要修建电力路线而存在的树障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存在严重威胁。所以,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树障问题、做好控制工作,将是电力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一)树障事故简介
树障指的是在电力线路通过的道路中会对这些线路的安全造成影响的树林,可能会引起树障事故。按照电力线路和树林之间的距离,可以将其分成三个级别,分别是其他、一般和重大缺陷。如果输电线路与树木的距离(处于最大风偏或者弧垂时)比安全距离小,就属于重大缺陷;如果是由于树木自然生长而使得输电线路和树木的距离(处于最大风偏或者弧垂时)比安全距离小,就属于一般缺陷;如果是受其他情况的影响就属于其他树障缺陷。通常所说的树障事故就是指由于树障问题而对线路造成一般及以上影响的事故。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专门设置《电力法》对路障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该法律第五十三条所提出的:“不管何种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在电力设备保护的范围内修造对电力设施带来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不能栽种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植物,不能放置会带来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果出现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出现已经栽种的会造成影响的植物,要对其进行修理或者砍伐。”所以,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就不再受《森林法》的保护,而是受《电力法》等相关法律的束缚。在《森林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砍伐树木之前,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并按其规定实施。目的是合理控制树木的砍伐数量,使森林资源得到科学的应用,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浪费。”由于设置这两部法律的出发点存在差异,所以在这两部法律的第一条已经确切的表明了设置该法律的目的,《森林法》保护树林的目的是“使森林资源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扩大绿化面积,使森林在节水保土方面的作用达到最大化,使其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而处罚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在利益驱使下乱砍滥伐的人员。对于《电力法》来说,他给予相关部门砍伐树木的权利,目的是“使电力事业得到合理的发展,使电力的经营和投资人员的权利得到保护,保证电力的正常应用”,并且这项规定只能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内实施。因此,我们要理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厚此薄彼,才能使树障防控工作正常运行。
二、输电线路中的树障事故及危害
(一)树障跳闸
针对输电线路的日常维护过程,倘若树木与输电线路导线位置不合理,比预期规划中的安全距离差距较大,会引发线路发生短路现象,进而发生线路跳闸问题,最终引发线路供电故障,无法按时供电,周围群众和企业的生活经营接连受到影响,甚至导致生命安全问题。
(二)树木导电事故
输电线路可能随天气而波动,发生雷雨现象时,位于线路周围的树木会受雨影响发生导电现象,引发线路短路问题。此外,也有较大几率引发线路导电漏电问题,威胁到人类人身财产和动物的安全。
(三)树障事故危害
樹障的不利影响包括:
第一,威胁输电线路的正常供电,因雷雨情况或线路距离树障太小情况导致输电线路发生导电现象,损坏线路。
第二,威胁人类的生产生活,因树障发生线路导电问题,威胁人类生产经营生活,引发经济损失。
第三,供电体系自身较为特殊,威胁到人们和相关工作者的生命安全。
三、电力线下路障法律存在风险
(一)供电企业标准化工作意识不高
尽管我国关于电力体系中各种问题的法律法规分别做出了详细说明,但实施范围还是较为狭窄,供电企业的规范化水平还存在较大提高空间。对于电力问题,供电企业尽管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安全汇报工作,实施政府性方案,但弊端是安全问题被制止前,监督步伐跟不上。在行政性方案不能满足隐患消除时间要求的情形下,供电企业通过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可以对安全隐患提前预警,尽量降低隐患风险。
(二)职能部门工作还不到位
在政府部门实行相应行政方面举措后,供电企业仍需要针对其中隐藏的祸患进行特别巡查,如此方可快速察觉到电力输送线路下违规栽培树木的现象。
除此之外,即使大部分供电企业将下方有树障的输送电力线路提升高度,使其导线与树木的间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然而当树木持续生长,供电企业在此期间未实施相关举措,导线与树木的间隔逐渐缩小导致安全隐患,法院仍然会认定供电企业未能尽到管理责任。
(三)保护现场不足,收取证据不够
当输送电力的线路下存在树障并导致事故发生的时候,供电企业往往有如下三方面不足之处:
第一,无法对现场做好相应的保护以及凭证采集和跟踪调查任务。
第二,未能按时报案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电力事故状况判定,其中包含事故发生的原委、受伤人员状况诊断、以及死者的医学鉴定。
第三,未能按时将存在故障的录波器运行凭证提交。
(四)依法维权不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佳
当供电企业察觉到影响电力设备的隐藏祸患之后,通常会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报案寻求解决方法,然而民事诉讼法律途径也是解决方法之一,而且运用法律手段,可以高效避免供电企业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担行政不合格之责。
四、防止输电线路树障事故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意识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输电线路产生的危害以及事故发生产生的法律风险情况,所以对于怎样防止电力线路下树障事故法律风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国电力系统防止输电线路的树障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在加强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对于树障情况进行记录与监督,加强树障事故的防控工作,必须建立并贯彻相应的工作方针,在防控工作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同时应该在整体的工作思路指导下,在工作过程中合理规划防控建设,建立相应防控机制,强化防控意识,最终实现输电线路的有效管控。
(二)加强职能部门工作精细化
加强公司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于其工作职务进行详细的划分,对于存在的树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及时的预防,对于在电力线路下违章植树情况进行及时的惩罚与防护。对于电力线路建设之前存在树障情况,如果植树人不能及时进行树障处理的,在提高电力线路高度的同时,收取植树人的违章费用,避免以后发生电路事故,承担不应当的法律责任。
同时,树障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最开始对于输电线路建设环境的调查不到位,供电企业规划以及建设不完整。因此,应该在根本上进行部门教育,在进行树障事故的防治过程中,必须从根源上进行,严格按照输电线路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环境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根据环境制定输电线路建设具体的科学建设方案,并按照制定的方案以及国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建设,达到要求。
(三)加强事故现场管控
在安全建设中,不仅要把对发生事故之后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建设,更应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树障的巡视管控,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树障缺陷,减少树障事故的发生概率。
在事故發生之后,应该及时进行现场的保护,方便事故处理的取证。同时,针对事故中发生的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进行及时的鉴定,对于伤者的受伤程度进行详细记录,对于死者的死因进行法医鉴定,为后期法院审判处理提供证据,防范电力线路下树障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依法维权,加强法律意识
供电企业在发现电力线路下树障后,不仅要及时进行的措施防范,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行政方法处理,同时应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并且通过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进行树障处理,在此后,树障没有进行处理造成事故发生时,供电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承担自身责任,避免供电企业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五、结语
随着电力建设的加强,应该在发展中密切关注出现的各项问题,尤其是树障事故的问题。树障事故主要是自然环境树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相关工作者和附近居民应该了解到树障事故的问题和危险性,加强防范意识。从输电线路建设工作者自身做起,加强建设,积极开展防护工作和研究,既能够从根源上解决树障事故问题,减小该事故发生的可能,又能通过人员建设减少各个环节中失误的发生,从而达到安全供电用电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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