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韩国儿童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中探寻中国儿童制度改革
李东异 朴曙颖
一、韩国儿童社会保险制度
(一)明确的制度协调
自2003年以来,韩国政府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资源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宣布2003年是韩国的第一个儿童安全年,通过建立多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协调发展,减少与避免发生儿童安全事故的可能。儿童的安全制度协调发展,包括着:虐待、校园暴力、交通安全、溺水、吸毒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多种制度与明确的制度协调对儿童的保障措施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二)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世界各国关于对儿童的相关法律保护来看,对于儿童的保护与福利制度并不一致,主要原因还是现阶段各国并没有理顺清晰儿童福利与保护的概念,韩国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通过制定《儿童福利法》为基础,帮助更多的儿童免受暴力,而对于儿童的安全又有着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
1.儿童安全方面
虽然早在2003年韩国就宣布作为第一个“儿童安全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儿童安全综合措施,减少儿童发生危险的可能,直到2007年采办部了相关的法律。包括着《儿童娱乐设施安全法》以及《校园食品安全法》协调儿童游乐设施的安全,对学校的儿童餐饮卫生有着完善的标准。2008年又颁布了《儿童饮食安全法》对儿童安全饮食的基础上合理营养搭配让儿童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2.家庭暴力方面
儿童的暴力与虐待主要来自于家庭、学校与社会。1997年颁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的保护对象就是儿童,引导学生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保护学生的基本人权。对于虐待儿童与家庭暴力有着严格惩罚与处罚制度,让家庭暴力不再成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威胁因素,让法律成为了避免儿童在家庭受虐待的重要武器。
3.救助矫治方面
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儿童救助与矫治相关法律保护的国家。在1958年颁布了《青少年感化法》作为雏形,到2007年正式更名为《受保护未成年人处置法》为需要保护的儿童提供更多的治疗与矫正事项。对于反社会行为的青少年性格进行矫正的保护性措施。在2005年颁布了《流浪儿童救助法》让更多的流浪儿童得到了保障,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4.儿童福利基本法
早在1961年韩国政府就制定了《儿童福利法》设置了对于儿童保护的相关条款,2000年修了规定中虐待与忽视儿童的预防等相关处置程序,这标志着儿童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在2012年又再一次经过了全面的修订,完善了《儿童福利法》规定了儿童保护性服务内容:儿童保护措施、防止儿童虐待措施与儿童安全制度。
(三)系统的保护措施
1991年以前,虐待儿童在韩国属于一个陌生的名词。在2000年韩国政府承认了虐待儿童的社会问题。在2000年以后国家法律正式规定了儿童虐待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问题的行为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任何人都有权利对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进行监督与举报,在全国范围内对预防儿童虐待等问题建立了系统的综合性保障措施,作为政府规划与实施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基础医疗保障
在1948年作为国际儿童基金会在韩国成立第一个办事处,目的是帮助战争中的孤儿。1986年以后发展成为了韩国最大的福利机构,现如今已经被公认为韩国最早的也是最可靠的福利社会机构。在这一机构中共同对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定了《儿童权利保障法》现如今已经帮助儿童进行精神类疾病康复中心,为儿童提供医疗咨询、治疗、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内容。对促进提高基础医疗社会保障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但又有着重要的医疗保障服务。
(五)儿童教育保障
父母的儿童家庭中重要的教育内容,韩国正在通过扩大父母的教育能力,包括着:儿童的发展、心理健康教育、营养等相关的育儿教育内容。不仅为现实中家庭的教育问题解决了困难,更有利于儿童额健康成长,父母也被要求参加如何提高自身教育能力的活动,在学习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
在学校的教育中,设定了青少年预防吸烟的措施,韩国政府还出资让明星等担任青少年的禁言大师,让更多的青少年都可以远离香烟的危害。根据《青少年教育保护法》规定了要全面保障青少年的教育安全,组成一个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提供基本的辅导与治疗服务。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监督组织家长对青少年的网络环境进行信息的识别,为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二、我国儿童社会保险现状
(一)儿童医疗方面
我国的儿童医疗卫生健康体系的发展还并不完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漏洞。特别是农村儿童医疗设施与医疗保障体系并不健全。农村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高于城市。实际上,健康的育儿方式并没有真正的普及,全民性的儿童青少年健康发展的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还存在着一些地区的青少年的传染病问题没有彻底消除等。
(二)儿童基础生活环境——娱乐与教育场所
娱乐与教育场所是我国儿童成长必不可缺的内容。我国通过颁布了相关娱乐法规,保护儿童的娱乐活动的利益,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娱乐与教育体系。全国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都为儿童提供娱乐活动,全国的博物馆与图书馆都建立了青少年分馆,为儿童读书提供良好的环境。但是广播电视传播中关于儿童的电视剧每年在20部左右,与我国的成年人电视剧的比例很低,全国的电影院也没有设立专门面向儿童的服务,这也是我国儿童娱乐与教育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三)儿童福利院
随着儿童福利院的相关法律的颁布,全国的儿童福利工作都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道路、通过国家关于收养法的实施,许多孤儿都可以被收养进入到正常的家庭成员。在全国各地的福利院都创建了具有特色的养育模式,孤儿院的孩子可以分配到有抚养能力的家庭中,孤儿院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这种模式更服务更符合我国的农村社会特色,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发扬与继承。
(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对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全国一共有近2000多所学校,基本上满足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于采集儿童的康复服务也出台了相应的救助办法,为他们提供全天候的救助点、康复医院等多种模式,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的医疗。三、韩国儿童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儿童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儿童保护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存在着缺乏原则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可以适当的修改完善对儿童的保护法律体系,需要包含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儿童虐待问题、禁止吸食毒品、禁止雇佣童工等相关内容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让我国的儿童保护有法可依,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职责体系方面
首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等内容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制度,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与管理表尊。不仅国家的民真部门需要设立相应的儿童保护部门,地方政府也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对地区内的儿童保护工作重视起来,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振幅完善的职责体系,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三)制度规划与监测方面
目前,我国关于儿童的保护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调与实施,责任划分不明确,缺少制度规划与监督的内容。2016年我国已经开始加强中央政府领导与制度规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完善的监督部门与执行制度。通过儿童保护学者、民间机构以及团地代表的凡是,做好相关的儿童制度保障规划,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实施,从而切实落实好我国的儿童保护。结语:
总之,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与相关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但是还存着一些问题,可以借鉴韩国先進的经验,对我国的政策与制度进行改善,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