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研究

    廖怀高

    在我国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为多发案件。2012年1~9月,疑似校园性侵平均每月通报183件,每天有17名高中职、中学小学生沦为性侵害、性骚扰的受害者。长期以来,台湾地区高度重视与学生有关的性侵害或性骚扰案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性侵害对学生的不良影响。从法律层面的立法,到学校具体操作层面,台湾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性侵害预防与处置体系。台湾地区性侵害处置模式为我国大陆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我国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性侵害立法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法律层面。台湾地区制定有“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骚扰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等。“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适用于工作场所,“性別平等教育法”适用于教育单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骚扰防治法”则适用于其他场所。这几部法律是台湾地区处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律依据。第二,教育行政主管层面。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等行政规章。同时,台湾教育主管部门还制定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Q&A”、“各级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适用说明一览表”等操作指引,这些操作指引为各级学校处理性侵害或性骚扰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操作规范。第三,学校层面。台湾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28条规定:各级学校应订立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政策宣示、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界定及样态、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请调查程序、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及处理程序、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复及救济程序、禁止报复之警示、隐私之保密等等。因此,依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命令,台湾地区各级学校都订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

    二、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整体设计

    (一)法律层面:行政与司法并行

    在我国大陆地区,校园性侵害案件也时常发生。但是,大陆地区教育主管机关或学校在处理性侵害或性骚扰案件时,常以“案件正由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了,学校不再处理”等理由回答被害人。例如,2013年,6名女童遭遇教师性侵害,而当被害女童家长与分管教育的女副市长见面时,女副市长却声称:“那个老师已经被抓了,校长被我们停职了,我们这么做还不负责任吗?”“如果是我的孩子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就不声不响带她到一个没有人认识的地方去治病,不会向政府要一分钱。”[1]显然,大陆一些地区对待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明显存在很大漏洞和局限,司法处置代替行政处理,甚至司法是唯一处理渠道。但是,在台湾地区,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却是并行不悖的,相互呈现并行状态,互不影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条第6款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进行之影响”。“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22条第1款也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是否进行及处理结果之影响。”因此,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司法进程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没有关系,即便司法已经处理了,学校仍然有义务进行调查处理。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两者的基础、性质、标准等都不相同,两者的处理原则、收证条件、法律依据各不相同,两者并行有利于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可能遭受来自“性别平等教育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法律的行政处罚,以及来自“刑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法律的司法处罚。但是,发生在台湾地区校园、职场之外的性侵害事件,并无行政程序,仅有司法这唯一途径。

    (二)成立各级主管机关

    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1997年成立“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协助各级学校建立必要机制,提升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的能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条、第4条、第6条规定了各级学校应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此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9条还明确规定各级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女性的比例、运作等。因此,2004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从实际效果来看,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推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成效显著。

    (三)法律制定全流程模式

    对于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的处置流程,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规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章专门规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申请调查及救济程序,共有8条规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四章也规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的处理机制、程序以及救济方法,涉及条文一共有19条。同时,台湾地区主管机关还制定有“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暨性别事件处理程序检核表”,各级学校可以根据该检核表进行复查相关处理是否复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当保障。“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Q&A”对性侵害性骚扰处理流程也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为各级学校处理相关事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依据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台湾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处理流程模式可以概括为右图:

    由图可知,台湾地区对校园性侵害处理流程进行了科学设计,充分考虑到了性侵害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当事人权力地位不同、调查的公平性、隐私性、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等等。

    三、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特色

    (一)性侵害法律体系完备

    台湾地区性侵害法律根据性侵害发生领域不同,分别制定校园性侵害、职场性侵害、其他场所等三个领域的法律。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性侵害、性骚扰有明确界定,并对性侵害、性骚扰的种类与程度也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台湾地区性侵害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法律,也包括主管部门的命令,还包括学校层面的规章制度。除了对性侵害处理的具体规定,台湾地区主管机关还从技术层面对性侵害处理流程进行了规范,例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暨性别事件处理程序检核表”、“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申请书”、“校园学生事务与辅导事件处理情形回报表”等等。法律正义既有实体正义,也有程序正义,台湾地区性侵害法律对性侵害、性骚扰的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均有详细规定,尤其是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组织与人员保障充分

    台湾地区性侵害法律的最大特色在于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他们清楚校园性侵害防治与处理必须有主管责任机关才行。台湾法律不仅为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事务由上至下设立了三级性别平等教育会,而且设定了性平会成员的组成,包括人数、女性的比例、专家学者、民间代表等等。台湾法律还要求主管机关定期培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专业人员,并建立调查专业人才库,提供各级学校或主管机关为聘请依据。这些法律措施保障了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有足够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在台湾地区,小学班级数24班以上有1名专任辅导老师,中学每校1名专任辅导教师编制,如超过24个班会再增设1人。目前专业、专任辅导人员有479人,平均每7.1所有1名专业辅导员;平均每3.5所有1名专任辅导教师。

    (三)经费保障有力

    在台湾地区法律中,均有相应经费预算的规定。关于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经费预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及学校每年应参考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所拟各项实施方案编列经费预算。而对于协助当事人所产生的费用,“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 21 条规定:心理谘商、法律咨询、课业协助、经济协助等费用学校或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条还规定被害人可以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心理复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5条还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及对当事人实施教育辅导所需之经费,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根据媒体报道,2012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性侵害、性骚扰防治相关预算有3000万元。

    四、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的基本制度

    (一)通报制度

    在台湾地区的性侵害法律体系中,通报是法定义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 8 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条、“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14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9条等均规定法定的通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社工、教育工作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劳政人员等,凡是疑似性侵害犯罪情况,立即向当地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学校、各级主管机关知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所属主管或上级机关通报。在这里,通报义务人并不需要对“事实真相”确信无疑,通报义务人只要认为可能发生性侵害案件,就有义务进行通报。如果通报义务人没有及时通报,将被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台湾“教师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职务知有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规定通报的,将处记大过以上的处分。此外,法律要求主管机关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例如,通报内容、通报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它足资识别其身分之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予保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密,将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违反保密义务,将被主管机关处于1~10万的罚款。

    (二)校园性侵害危机处理制度

    校园性侵害危机处理分为紧急处置与媒体公关两个方面。第一,紧急处置。通过危机处理模式,学校能及时处理性骚扰、性侵害事件,不致使受害者持续受害,同时也隔绝加害者更进一步的侵害行为。紧急处置的目的,包括评估情况、保存证据、预防再犯、预防自杀、避免报复、避免事态扩大。“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Q&A”建议,如教师涉及校园性侵害案件,学校应依“教师法”第14条第4项规定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学校成立危机小组,以学生受教权为主要考虑,做必要之危机处理(课程教学、学生辅导)。学校应带领受害者去医院验伤、协助医疗、心理辅导、减少当事人的互动机会、禁止行为人骚扰、报复被害人、与监护人沟通、课程辅导等等。第二,媒体公关。校园为封闭场所,场所内之人、事极易相互影响,如被媒体不当公开身份,使得被害人身心极易受到二次伤害,被害人可能遭受嘲笑、不当评价、流言等。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要求学校专门指定媒体发言专责人员。校园性侵害的行政人员只负责联络通知、送达公文等行政作业,不应该回答调查之相关内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条也规定:“不得揭露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数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条规定:“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它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信息。”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了被害人以及未成年的加害人健康成长,避免了扩大伤害。

    (三)辅导转介制度

    辅导转介制度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两个方面。辅导被害人是为了减轻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程度,辅导加害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再犯。第一,被害人层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 21 条第1款规定:必要时应对于当事人提供心理谘商辅导、法律咨询管道、课业协助、经济协助等;第20 条同时又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应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至各相关机构,以提供必要之协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应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或转介至相关机构处理,必要时,应提供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它协助。“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调查及处理流程Q&A”还要求:学校咨询单位有义务提供心理咨询治疗结果的评估报告;整体事件只有在完成心理辅导咨谘商之成效(行为人行为、认知改变及被害人心理复健之评估)后才能结案。因为在学习阶段,受害者和朋友的亲密度往往超过家长和老师等长辈,使大部分受害者倾向对同伴团体求援,如何发挥同伴团体的辅导效果不容忽视。第二,加害人层面。为避免加害人再犯,同时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条规定:加害人应接受心理辅导或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等;第27条规定:加害人转至其它学校就读或服务时,主管机关及原就读或服务之学校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加害人现就读或服务之学校。接获通报的学校,应对加害人实施必要之追踪辅导,非有正当理由,并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料。由此可见,对于加害人的处理重在教育并非惩罚,为加害学生提供一个相对有利的成长环境

    (四)资源支持制度

    在台湾地区的性侵害法律体系中,有各种为校园性侵害处理提供的资源支持。第一,人力资源培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2条明确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每年定期举办在职进修活动,鼓励参加研讨活动,并给予经费补助。第二,性侵害防治综合性服务组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条、第6条规定有关部门应设置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和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24小时紧急救援、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提取证据、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与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务、协调医院成立专门处理性侵害事件之医疗小组、加害人之追踪辅导及身心治疗、推广性侵害防治教育、训练及倡导等各项服务。性侵害防治中心还配置有社工、警察、医疗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第三,性侵害课程资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条规定: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从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到各个学校的网站,都有性侵害防治的相关资源,包括教师、儿童和调查人员等各个层面所需要的资源。有关部门还提供各种文字和影片,教儿童分辨令人不愉快的身体接触与好的身体接触;教育家长辨识幼儿“呓语”中暴露的信息;也告诉孩子面对一些不舒服事情要告诉自己信任的大人。

    五、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初步评价

    (一)经验

    台湾地区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经验较为丰富,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处理流程,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台湾地区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的政策一贯明确、坚定。台湾地区专门针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多达10余部,各级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有本校的政策,相关法律同时也在根据新情况不停修订。这些法律向公众传达出坚定的信息:反对性骚扰,反对性侵害!第二,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台湾校园性侵害法律制度,覆盖了从法律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到技术层面的具体表格、疑难解答等,为学校提供了较为详细地操作规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第三,经费与人员保障到位。相关经费由各级部门的预算保障并出资培训相关人员。第四,技术层面则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整合资源,提供培训与支持。

    (二)不足

    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专业力量不足。虽然台湾地区通过在职培训等方式培训相关人员,但是许多人员明显感觉自己在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的能力不佳。长期缺乏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关注是台湾性侵害防治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二,相当部分单位负责机构为训导处和辅导处。这种处理模式将性侵害视为一般学生事件,不符合专业理念的处理模式。第三,校内各机构之间存在配合问题。训导单位、心理辅导单位、医疗单位、辅导老师相互之间存在配合问题,各个单位的处置思路也各不相同。第四,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仍然以校外的讲习及研讨课程为主,校内成长机制缺乏,大多数学校仍然停留在专家学者到校演讲。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村中小学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处理模式与流程研究”(09YJC820012)、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成都理工大学青年研究基金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胡展奋.若我的孩子被性侵不会要政府1分钱[J].新民周刊.2013年8月.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宋英俊

    (四)资源支持制度

    在台湾地区的性侵害法律体系中,有各种为校园性侵害处理提供的资源支持。第一,人力资源培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2条明确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每年定期举办在职进修活动,鼓励参加研讨活动,并给予经费补助。第二,性侵害防治综合性服务组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条、第6条规定有关部门应设置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和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24小时紧急救援、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提取证据、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与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务、协调医院成立专门处理性侵害事件之医疗小组、加害人之追踪辅导及身心治疗、推广性侵害防治教育、训练及倡导等各项服务。性侵害防治中心还配置有社工、警察、医疗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第三,性侵害课程资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条规定: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从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到各个学校的网站,都有性侵害防治的相关资源,包括教师、儿童和调查人员等各个层面所需要的资源。有关部门还提供各种文字和影片,教儿童分辨令人不愉快的身体接触与好的身体接触;教育家长辨识幼儿“呓语”中暴露的信息;也告诉孩子面对一些不舒服事情要告诉自己信任的大人。

    五、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初步评价

    (一)经验

    台湾地区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经验较为丰富,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处理流程,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台湾地区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的政策一贯明确、坚定。台湾地区专门针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多达10余部,各级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有本校的政策,相关法律同时也在根据新情况不停修订。这些法律向公众传达出坚定的信息:反对性骚扰,反对性侵害!第二,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台湾校园性侵害法律制度,覆盖了从法律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到技术层面的具体表格、疑难解答等,为学校提供了较为详细地操作规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第三,经费与人员保障到位。相关经费由各级部门的预算保障并出资培训相关人员。第四,技术层面则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整合资源,提供培训与支持。

    (二)不足

    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专业力量不足。虽然台湾地区通过在职培训等方式培训相关人员,但是许多人员明显感觉自己在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的能力不佳。长期缺乏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关注是台湾性侵害防治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二,相当部分单位负责机构为训导处和辅导处。这种处理模式将性侵害视为一般学生事件,不符合专业理念的处理模式。第三,校内各机构之间存在配合问题。训导单位、心理辅导单位、医疗单位、辅导老师相互之间存在配合问题,各个单位的处置思路也各不相同。第四,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仍然以校外的讲习及研讨课程为主,校内成长机制缺乏,大多数学校仍然停留在专家学者到校演讲。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村中小学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处理模式与流程研究”(09YJC820012)、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成都理工大学青年研究基金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胡展奋.若我的孩子被性侵不会要政府1分钱[J].新民周刊.2013年8月.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宋英俊

    (四)资源支持制度

    在台湾地区的性侵害法律体系中,有各种为校园性侵害处理提供的资源支持。第一,人力资源培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2条明确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每年定期举办在职进修活动,鼓励参加研讨活动,并给予经费补助。第二,性侵害防治综合性服务组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条、第6条规定有关部门应设置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和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24小时紧急救援、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提取证据、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与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务、协调医院成立专门处理性侵害事件之医疗小组、加害人之追踪辅导及身心治疗、推广性侵害防治教育、训练及倡导等各项服务。性侵害防治中心还配置有社工、警察、医疗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第三,性侵害课程资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条规定: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从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到各个学校的网站,都有性侵害防治的相关资源,包括教师、儿童和调查人员等各个层面所需要的资源。有关部门还提供各种文字和影片,教儿童分辨令人不愉快的身体接触与好的身体接触;教育家长辨识幼儿“呓语”中暴露的信息;也告诉孩子面对一些不舒服事情要告诉自己信任的大人。

    五、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的初步评价

    (一)经验

    台湾地区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经验较为丰富,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处理流程,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台湾地区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的政策一贯明确、坚定。台湾地区专门针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多达10余部,各级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有本校的政策,相关法律同时也在根据新情况不停修订。这些法律向公众传达出坚定的信息:反对性骚扰,反对性侵害!第二,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台湾校园性侵害法律制度,覆盖了从法律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到技术层面的具体表格、疑难解答等,为学校提供了较为详细地操作规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第三,经费与人员保障到位。相关经费由各级部门的预算保障并出资培训相关人员。第四,技术层面则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整合资源,提供培训与支持。

    (二)不足

    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专业力量不足。虽然台湾地区通过在职培训等方式培训相关人员,但是许多人员明显感觉自己在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的能力不佳。长期缺乏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关注是台湾性侵害防治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二,相当部分单位负责机构为训导处和辅导处。这种处理模式将性侵害视为一般学生事件,不符合专业理念的处理模式。第三,校内各机构之间存在配合问题。训导单位、心理辅导单位、医疗单位、辅导老师相互之间存在配合问题,各个单位的处置思路也各不相同。第四,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仍然以校外的讲习及研讨课程为主,校内成长机制缺乏,大多数学校仍然停留在专家学者到校演讲。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村中小学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处理模式与流程研究”(09YJC820012)、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成都理工大学青年研究基金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胡展奋.若我的孩子被性侵不会要政府1分钱[J].新民周刊.2013年8月.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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