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研究
摘 要 本文通过阐述犯罪中止的内涵与基本理论,指出犯罪中止单独存在、以及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之间的竞合关系,并以具体事例分析了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关系。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竞合
作者简介:孙少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45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状态,是当前犯罪论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社会的日益发展下,相关人员加强了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发现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问题突出。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司法工作开展带来了困扰。为了能够进一步深化我国犯罪中止基础理论,加强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界定,为司法实践工作开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持。文章结合犯罪中止内涵界定,就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关系问题展开探究。
一、犯罪中止概述
(一)内涵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因为个人的意志以及其他的一些主观性因素的影响并没有真正地完成此项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犯罪停止的形态 。犯罪中止是现在刑事立法中常见的一种制度。在《刑法》中,第24条给出如下的定义: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主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自主地、有效地进行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把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形归纳如下:一种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中但侵害的实施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自主地放弃了进行犯罪行为;另一种则是在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犯罪人自主地、有效地采取了防止最终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二)特征
1.犯罪中止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意识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犯罪的想法和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实施的时候自觉作出的不再继續犯罪或者追求犯罪结果的行为。犯罪实施人主观上的中止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犯罪实施人对自己实施犯罪的结果十分清楚。其次,犯罪实施人是自主、自觉地作出犯罪中止行为的选择的。最后,犯罪实施人作出的犯罪中止行为不是临时的,更不是附加条件的,而是一种无条件的彻底中止。
2.犯罪人在客观上彻底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停止和中断,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实施人的行为举止既可以作为一种实施形式,也可以不作为一种实施形式。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行为的中止虽然停止但是也属于犯罪过程的一部分。犯罪实施人的犯罪过程主要包含犯罪实施的准备过程、犯罪行为彻底实施的过程、犯罪结果的出现过程 。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竞合
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结合上文对犯罪中止的定义发现,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都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形态,最终也都没有导致犯结果的发生。犯罪预备仅仅停留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比如甲打算带刀到乙家,乘乙不备杀死乙。事先准备了刀子,观察了乙的行踪,这就是犯罪预备 。和犯罪预备相比,犯罪中止除了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还存在于犯罪实行的过程中,比如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死乙,看到乙很可怜,就放弃了。或者当甲拿刀砍伤了乙,看到乙流血不止,自己帮助包扎,并对乙进行了施救,打110,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存在空间不一致。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竞合关系也是存在的,比如小明为了杀害小刚,在事前调查发现小刚每天晚上都在下班回家经过某地,于是在某一个晚上的这个地点小明准备手持尖刀静候小刚的到来将其杀害。小刚由于当天晚上通宵夜班,没有回家,但是小明并不知道这个情况,在等候中由于害怕追究责任便将准备好的刀刃扔掉放弃杀害小刚的意图。在这个案例中,一方面小刚由于加班没有经过某地在客观上让小明不具备犯罪的可能,阻止了犯罪的继续发展,另外一个方面小明在犯罪过程中也存在中止犯罪的心理,并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具备中止犯罪的特点。因而对待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个看法,一个认为是需要按照犯罪中止来处理,另外一个观点则是认为要按照预备犯罪来处理。经过思考,认为应该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理由是对于预备犯往往是减轻处罚,而这个案件明显是要超过刑法的严重性,需要按照犯罪中止来处理。
三、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之间的界定是清楚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别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在现阶段的文献中可以总结为三个观点:一个是认定为犯罪中止,即持有该观点的专家们认为,犯罪人在犯罪的现场中,主观地放弃了继续进行犯罪的意图,并在客观上立即停止了犯罪行为,从而使得最终没有产生原本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具有犯罪中止的特点,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是认定为这是犯罪未遂的体现,即犯罪人预期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犯罪人的认识错误导致,这是犯罪人意志外之外的因素;还有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界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如果是在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的时候犯罪人发生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就可以被定成犯罪中止,但是若犯罪人是在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的时候,才开始停止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那么就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无关了 。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张云在入室盗窃中发现受害人徐海家里有大量超过其合法收入的现金,被告人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徐海索要160万元,否则就举报他的财产。后来因为徐海的不理睬,张云将索要降低到30万元,但是徐海仍然不理财,最终张云扔掉手机卡,向有关机关举报了徐海。对于这个案件中张云的行为到底是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还是犯罪未遂行为,专家们各持己见,看法不一。本文为了更好地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便从两个方面来思考这两个概念。一个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是能而不去做,而不是不能不去做。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中,犯罪人在主观意识上很清晰地知道自己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造成的犯罪结果,并且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但是犯罪人此时由于主观意识上的某些考虑等因素,自主地放弃继续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自觉地采取了阻止达到原先谋划好的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则是犯罪人愿为而不能继续为 。第二个方面是有无值得立法鼓励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在考虑是否停止犯罪的时候有时候考虑的是犯罪实施能否被发现,而不是犯罪本身的对错问题。加上观念和法律制裁的双重约束下,其选择了放弃了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是无外界障碍的情况下的自愿放弃,没有真诚悔过,主观犯意没有减轻,因此不存在立法上值得鼓励的情形。
从这个案件来看,文章认为张云是犯罪中止的行为,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张云完全可以将索要金额继续降低以至达到索要金钱的目的,但是张云最终放弃了。从第二个角度上,张云的举报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且没有对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
新刑法的制定体现了对客观主义的态度,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犯罪人的实际犯罪行为的进行程度以及其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水平。因而,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认识错误,其行为是不会达到预期犯罪结果的,这样就需要对行为人以较轻的出发。另外,刑法对犯罪中止的重要判断标准定义成对放弃犯罪行为和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是否自愿、自觉。因此,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对犯罪人的行为一律以犯罪中止论处 。
四、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竞合问题
犯罪中止和犯罪竞合是指行为人以某一特定犯罪为目的,但在其犯罪过程中却处于自愿的主观因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达到预期中的犯罪结果,同时也构成了其他犯罪既遂犯的情况。比如犯罪人杀死受害而非法制造枪支或者为了摧毁某一建筑物非法制造爆炸物。但是在这些枪支、爆炸物制定之后由于忏悔停止了犯规行为。对于行为人的目的犯罪杀人罪和破坏交通罪来讲,犯罪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的一种体现,但是方法行为本身也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的既遂形态。甲欲杀女友乙,甲知道乙住山上开车下山必定要踩刹车,不然就会坠涯。于是第二天甲就破坏了乙的刹车装置,乙开车刚起步就由于丙车的操作失误发生意外致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操作失误发生意外”与破坏刹车有关系,那么属于犯罪既遂;已经实施了破坏刹车的行为,在“操作失误发生意外”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不是出于个人意志,因此不存在犯罪中止 。
从刑法理论上看,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即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完成形态,而犯罪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也就是说刑法在判断处罚标准时是依据预备和中止以及未遂等犯罪的程度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中止是一种修正犯罪的构成,而犯罪既遂则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不是犯罪的构成,要是犯罪的客体完全没有受到伤害,犯罪客体是拥有自动未完成性的转变性。在犯罪定性的过程中不能单独的为了体现刑法的惩治性而忽视了人的主观犯罪行为以犯罪既遂定论。在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時候需要明确二者是针对不同参照系的,在本质上,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竞合存在着原拟制行为的中止形态,但是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也和另外一个犯罪形成了既遂形态 。
五、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中止就是犯罪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处于个人主观意志自愿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发生犯罪人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犯罪中止是一种没有完成的犯罪性态,具有自愿、彻底和有效等行为特点,从新刑法的定义来看,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预备,也不算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在产生竞合关系之后可能还存在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等情况,因而在定罪的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能够实现对犯罪中止的科学界定,需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增设准中止犯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从而有效解决中止行为和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犯罪中止提供重要的科学法律依据。
注释:
张远平.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潘鹏.论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性质.湘潭大学.2011.
管红颖.论犯罪中止.中国政法大学.2006.
曾娇艳、李志雄.试论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18-20.
刘最跃、李茂华.论犯罪中止形态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2).46-49.
邵勇. 犯罪中止研究.安徽大学.2005.
张平.中止犯论.武汉大学.2005.
袁彬.犯罪中止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
毛远业.对开放教育刑法教学中中止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竞合的思考.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3).21-22.
魏茂庆.犯罪中止论.中国政法大学.2002.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竞合
作者简介:孙少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45
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状态,是当前犯罪论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社会的日益发展下,相关人员加强了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发现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问题突出。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司法工作开展带来了困扰。为了能够进一步深化我国犯罪中止基础理论,加强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界定,为司法实践工作开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持。文章结合犯罪中止内涵界定,就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关系问题展开探究。
一、犯罪中止概述
(一)内涵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因为个人的意志以及其他的一些主观性因素的影响并没有真正地完成此项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犯罪停止的形态 。犯罪中止是现在刑事立法中常见的一种制度。在《刑法》中,第24条给出如下的定义: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主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自主地、有效地进行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把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形归纳如下:一种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中但侵害的实施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人自主地放弃了进行犯罪行为;另一种则是在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犯罪人自主地、有效地采取了防止最终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二)特征
1.犯罪中止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意识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犯罪的想法和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实施的时候自觉作出的不再继續犯罪或者追求犯罪结果的行为。犯罪实施人主观上的中止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犯罪实施人对自己实施犯罪的结果十分清楚。其次,犯罪实施人是自主、自觉地作出犯罪中止行为的选择的。最后,犯罪实施人作出的犯罪中止行为不是临时的,更不是附加条件的,而是一种无条件的彻底中止。
2.犯罪人在客观上彻底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实施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停止和中断,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实施人的行为举止既可以作为一种实施形式,也可以不作为一种实施形式。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行为的中止虽然停止但是也属于犯罪过程的一部分。犯罪实施人的犯罪过程主要包含犯罪实施的准备过程、犯罪行为彻底实施的过程、犯罪结果的出现过程 。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竞合
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结合上文对犯罪中止的定义发现,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都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形态,最终也都没有导致犯结果的发生。犯罪预备仅仅停留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比如甲打算带刀到乙家,乘乙不备杀死乙。事先准备了刀子,观察了乙的行踪,这就是犯罪预备 。和犯罪预备相比,犯罪中止除了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还存在于犯罪实行的过程中,比如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死乙,看到乙很可怜,就放弃了。或者当甲拿刀砍伤了乙,看到乙流血不止,自己帮助包扎,并对乙进行了施救,打110,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存在空间不一致。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竞合关系也是存在的,比如小明为了杀害小刚,在事前调查发现小刚每天晚上都在下班回家经过某地,于是在某一个晚上的这个地点小明准备手持尖刀静候小刚的到来将其杀害。小刚由于当天晚上通宵夜班,没有回家,但是小明并不知道这个情况,在等候中由于害怕追究责任便将准备好的刀刃扔掉放弃杀害小刚的意图。在这个案例中,一方面小刚由于加班没有经过某地在客观上让小明不具备犯罪的可能,阻止了犯罪的继续发展,另外一个方面小明在犯罪过程中也存在中止犯罪的心理,并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具备中止犯罪的特点。因而对待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个看法,一个认为是需要按照犯罪中止来处理,另外一个观点则是认为要按照预备犯罪来处理。经过思考,认为应该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理由是对于预备犯往往是减轻处罚,而这个案件明显是要超过刑法的严重性,需要按照犯罪中止来处理。
三、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之间的界定是清楚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二者的区别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竞合在现阶段的文献中可以总结为三个观点:一个是认定为犯罪中止,即持有该观点的专家们认为,犯罪人在犯罪的现场中,主观地放弃了继续进行犯罪的意图,并在客观上立即停止了犯罪行为,从而使得最终没有产生原本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具有犯罪中止的特点,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是认定为这是犯罪未遂的体现,即犯罪人预期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犯罪人的认识错误导致,这是犯罪人意志外之外的因素;还有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界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如果是在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的时候犯罪人发生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就可以被定成犯罪中止,但是若犯罪人是在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的时候,才开始停止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那么就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无关了 。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张云在入室盗窃中发现受害人徐海家里有大量超过其合法收入的现金,被告人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徐海索要160万元,否则就举报他的财产。后来因为徐海的不理睬,张云将索要降低到30万元,但是徐海仍然不理财,最终张云扔掉手机卡,向有关机关举报了徐海。对于这个案件中张云的行为到底是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还是犯罪未遂行为,专家们各持己见,看法不一。本文为了更好地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便从两个方面来思考这两个概念。一个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是能而不去做,而不是不能不去做。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中,犯罪人在主观意识上很清晰地知道自己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造成的犯罪结果,并且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但是犯罪人此时由于主观意识上的某些考虑等因素,自主地放弃继续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自觉地采取了阻止达到原先谋划好的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则是犯罪人愿为而不能继续为 。第二个方面是有无值得立法鼓励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在考虑是否停止犯罪的时候有时候考虑的是犯罪实施能否被发现,而不是犯罪本身的对错问题。加上观念和法律制裁的双重约束下,其选择了放弃了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是无外界障碍的情况下的自愿放弃,没有真诚悔过,主观犯意没有减轻,因此不存在立法上值得鼓励的情形。
从这个案件来看,文章认为张云是犯罪中止的行为,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张云完全可以将索要金额继续降低以至达到索要金钱的目的,但是张云最终放弃了。从第二个角度上,张云的举报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且没有对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
新刑法的制定体现了对客观主义的态度,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犯罪人的实际犯罪行为的进行程度以及其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水平。因而,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认识错误,其行为是不会达到预期犯罪结果的,这样就需要对行为人以较轻的出发。另外,刑法对犯罪中止的重要判断标准定义成对放弃犯罪行为和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是否自愿、自觉。因此,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对犯罪人的行为一律以犯罪中止论处 。
四、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竞合问题
犯罪中止和犯罪竞合是指行为人以某一特定犯罪为目的,但在其犯罪过程中却处于自愿的主观因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达到预期中的犯罪结果,同时也构成了其他犯罪既遂犯的情况。比如犯罪人杀死受害而非法制造枪支或者为了摧毁某一建筑物非法制造爆炸物。但是在这些枪支、爆炸物制定之后由于忏悔停止了犯规行为。对于行为人的目的犯罪杀人罪和破坏交通罪来讲,犯罪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的一种体现,但是方法行为本身也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的既遂形态。甲欲杀女友乙,甲知道乙住山上开车下山必定要踩刹车,不然就会坠涯。于是第二天甲就破坏了乙的刹车装置,乙开车刚起步就由于丙车的操作失误发生意外致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操作失误发生意外”与破坏刹车有关系,那么属于犯罪既遂;已经实施了破坏刹车的行为,在“操作失误发生意外”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不是出于个人意志,因此不存在犯罪中止 。
从刑法理论上看,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即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完成形态,而犯罪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也就是说刑法在判断处罚标准时是依据预备和中止以及未遂等犯罪的程度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中止是一种修正犯罪的构成,而犯罪既遂则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不是犯罪的构成,要是犯罪的客体完全没有受到伤害,犯罪客体是拥有自动未完成性的转变性。在犯罪定性的过程中不能单独的为了体现刑法的惩治性而忽视了人的主观犯罪行为以犯罪既遂定论。在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時候需要明确二者是针对不同参照系的,在本质上,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竞合存在着原拟制行为的中止形态,但是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也和另外一个犯罪形成了既遂形态 。
五、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中止就是犯罪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处于个人主观意志自愿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发生犯罪人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犯罪中止是一种没有完成的犯罪性态,具有自愿、彻底和有效等行为特点,从新刑法的定义来看,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预备,也不算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在产生竞合关系之后可能还存在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等情况,因而在定罪的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能够实现对犯罪中止的科学界定,需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增设准中止犯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从而有效解决中止行为和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犯罪中止提供重要的科学法律依据。
注释:
张远平.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潘鹏.论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性质.湘潭大学.2011.
管红颖.论犯罪中止.中国政法大学.2006.
曾娇艳、李志雄.试论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18-20.
刘最跃、李茂华.论犯罪中止形态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2).46-49.
邵勇. 犯罪中止研究.安徽大学.2005.
张平.中止犯论.武汉大学.2005.
袁彬.犯罪中止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
毛远业.对开放教育刑法教学中中止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竞合的思考.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3).21-22.
魏茂庆.犯罪中止论.中国政法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