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中不可抗力的免责探析

    周智敏

    本文从《旅游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入手,从旅游合同的主体免责的角度出发,对不同客观情况下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并通过案例对不可抗力在实践当中发生的事件,从免责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旅游法》中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其中,第6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第75条也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到底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各国民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免责条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如台风、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军事行动等。

    不可抗力的发生,在法律上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免除责任,旅游合同不再履行;二是旅游合同延期履行;三是旅游合同部分履行。使旅游合同不再履行还是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关键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如何。若不可抗力的发生,使旅游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应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是在违约方迟延履行后才发生的,违约方不可免除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碍了旅游合同的履行,则应延期履行,并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使部分义务无法履行,则应继续履行可履行部分。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昆明的刘某等1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按计划应于13日由西双版纳乘飞机返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航空公司取消当天航班。并且,气象台预报近几天全部是雷雨天气,飞机何时起飞航空公司无法确定。于是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达成共识,游客坚持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赴昆明。旅行社只好告诉游客:由于航空公司航班停飞,在西双版纳滞留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游客仍坚持乘飞机赴昆明。结果,游客在西双版纳滞留4天,17日才乘飞机由西双版纳到达昆明。返程后游客投诉该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

    (二)处理意见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下:1.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游客滞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自己承担;

    (三)案例评析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中的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雷雨天气取消了航班,应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旅行社为了保证下一步的行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顺利进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即改乘大巴返昆明,而游客却坚决不同意旅行社采取的补救措施,要求按原合同约定乘飞机返昆明,以致滞留西双版纳4天。可见旅行社已尽告知义务,而游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游客自己承担。

    三、旅行社对公共承运人的“不可抗力行为”而导致的违约

    在旅客运输服务中,旅行社一般不应为因公共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旅客运输瑕疵承担责任。但并非所有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完成预定行程的情形,旅行社都应免责。以“机票超售”为例。对“机票超售”,瑞士债务法明文规定其不属于不可抗力;日本法院则认为,若非旅行社直到旅游出发前的短时间内才开始着手本次旅游的机票购买,也不会出现在本次旅游出发前的前一天因超量预约而被取消机票的情形,而旅行社要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是较为容易的。旅行社对因机票超售导致的旅游者返程变更有可归责事由,对旅客因旅游合同不完全履行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义务。即在认定旅行社能否以“机票超售”免责时,首先应对旅行社是否怠于订票做出判断。

    由此,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并不仅仅只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它还与债务人的注意义务水平程度密切相关。

    四、结论

    上述案件是典型的旅行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进行的责任的免除的案件,相对而言,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是对旅行社的一种保护行为,避免了旅行社在旅游经营过程中的责任的过度的承担。

    (作者单位: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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