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摘 要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是“法治”。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正确领会邓小平法制思想,推行良法治理,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 邓小平 法制思想 良法治理
作者简介:洪燕,四川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7
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结合中国实际,对新中国建国以后法制建设的历程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充满着“法治”的光辉,“法治”是其法制理论的精髓和核心,是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因此,正确领会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
领会邓小平法制思想,关键在于把握其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即要深刻理解其思想精髓。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的把握,不能仅从字面上加以理解,必须透过其思想的形式表达,从他众多的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以及同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去领会其精神实质。关键要抓住两点:
(一)厘清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毋庸置疑,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法制建设的时候,大量使用的词汇是“法制”一词,“法治”一词只是偶尔出现,比如:在1986年9月他在会见外宾时,曾明确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①因此,人们极容易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邓小平同志更重视法制建设,对法治关注较少。但是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不能只看表象,只注意其形式表达,更应透过表象去把握其本质。他关于“法治”的表达虽然少,但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这体现了其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能等同。我国使用“法制”一词的时间很早,包含两层含义:“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同时,“法制”还包含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之意。法制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为行为准则,依法办事。这两层意思中,法律制度是基础,依法治理是要求。没有依法治理这个要求,法律制度这个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自先秦时期开始,甚至更早,我国便已经有了法制,在《礼记·月令篇》中便有“命有司,修法制”的记载。而 “法治”一词,最早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式。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依照理论界的普遍观点,“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控制公权”②,由此可见,“法制”与“法治”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对权力有限制和约束,对权力没有限制和约束的“法治”,与“法制”无异。当然,“法治”以“法制”为基础,但“法治”却不是“法制”之必然。在专制社会中,也有法律制度,也讲依法治理,但却没有法治,关键就在于法是专制法、严刑峻法,法治的基础——“良法”尚不存在。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法治
透过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表达形式,不难发现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质或精髓是“法治”,而不是静态层面的“法制”。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的众多著述或讲话主要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思想:即反对人治、重视法制建设、制约权力。
首先,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治。文革十年,教训惨痛,使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从而提出要以法治代替人治。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邓小平同志这段话充分表达了其主张依法治国,反对人治的思想。同時,他还进一步指出:“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④可见,邓小平同志反对人治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
其次,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如前所述,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离不开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对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建社会的历史进行了反思,1992年在南方视察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⑤相类似的体现邓小平同志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关讲话还很多,其主旨就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把国家的各项工作纳入到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最终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治理。所以,邓小平同志在世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与他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无关系。
最后,邓小平同志明确主张对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是法治区别于法制的关键,这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质和精髓所在。邓小平同志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状况进行了反思后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还指出,要加强对党的监督,因为在当前的中国,最容易、最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讲话,表明了权力过分集中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的。怎样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少犯错误甚至是不犯错误?这就需要对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而有效的监督,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泛滥。可见,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充分表达了其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法治理念和原则,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指明了方向。
二、良法治理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邓小平同志开创了崇尚法治的新风尚,奠定了我国走向法治的思想基础。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最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法治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和核心,法治要求推行并实现良法治理。
(一)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就“法治”本身而言,它既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式,同时,它是一种人所期盼的“状态”。法治作为一种状态,指的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必须以“良法”作为前提和基础,一部恶法,是不可能得到普遍地遵从或执行的,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法治就无从谈起。尽管对于“法治”的这种界定,出自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这种界定迄今为止仍然不失为对“法治”的最好表达。
(二)良法治理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经过前述论证,我们知道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法治,同时,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我们发现,邓小平法制思想还有其内在要求,即良法治理。邓小平同志不仅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他更主张用好的制度、好的法律来治理治党和国家,而且好的制度,好的法律应当是能够体现权力制约理念的。他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甚至还提到毛泽东同志这样的伟大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国家和他个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大量的法治实践证明,一部好的法律,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意义十分重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82宪法”,一直沿用至今,昭示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性。
三、以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法治国家建设
良法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更应该成为法治建设过程的不懈追求。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但中国的法治之路,仍很漫长,可谓漫漫而修远。综观我国当前法律,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讲有:有些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有的法律只有原则性而没有操作性,如很多所谓的“促进法”,基本上都是政策、口号和原则的宣誓,没有给我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有些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表达人民意志和要求,而只反映了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我国的法治建设,良法治理依然“在路上”。
(一)科学界定良法
实行良法治理,有必要探究一下良法的含义。何谓良法?良法即制定得好的法律。但一个“良”字,其内涵却十分的丰富。简单讲,良法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一国法律体系,良法表现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与完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与完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第二个层面是具体的法律层面,良法表现为单一法律内容所体现的价值追求以及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具体一点讲,单一法律之良法,它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在这两个层面具备了优良的品质,才能堪称良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我国法治更有条件实现良法治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正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历史发展的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它比起历史上任何类型的法律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也更能“获得普遍的服从”,更接近良法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是最有条件和最有可能实现良法治理的,良法治理也是最可期待的。我们当继续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弘扬其法治理念和精神,坚持不懈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辩证认识良法
良法始终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良法。法律本身具有而且应当具有稳定性,否则会让人们无所适从。法律的滯后性由是法律稳定性决定的,因此良法只能是相对的,必须放弃对良法的浪漫主义情结,在实践中尽可能地使法律体系及法律本身趋于优良、科学和完善。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应当积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立法工作根本指针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尽快从“有法可依”过渡到“有良法可依”的局面,推行并实现良法治理。当前,我国立法理念出现了较大转变,更加重视“民生”、“民权”、“民主”等以人为本理念,法治体系日趋完备,法律内容更加科学,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得以彰显,良法治理局面将不断展现,这些都体现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④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5,379.
②焦洪昌.治与财产权.法制日报.1999年5月27日,第7版.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146.
关键词 邓小平 法制思想 良法治理
作者简介:洪燕,四川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7
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结合中国实际,对新中国建国以后法制建设的历程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邓小平法制思想充满着“法治”的光辉,“法治”是其法制理论的精髓和核心,是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因此,正确领会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
领会邓小平法制思想,关键在于把握其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即要深刻理解其思想精髓。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的把握,不能仅从字面上加以理解,必须透过其思想的形式表达,从他众多的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以及同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去领会其精神实质。关键要抓住两点:
(一)厘清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毋庸置疑,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法制建设的时候,大量使用的词汇是“法制”一词,“法治”一词只是偶尔出现,比如:在1986年9月他在会见外宾时,曾明确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①因此,人们极容易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邓小平同志更重视法制建设,对法治关注较少。但是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不能只看表象,只注意其形式表达,更应透过表象去把握其本质。他关于“法治”的表达虽然少,但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这体现了其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能等同。我国使用“法制”一词的时间很早,包含两层含义:“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同时,“法制”还包含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治国方式、原则和制度之意。法制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为行为准则,依法办事。这两层意思中,法律制度是基础,依法治理是要求。没有依法治理这个要求,法律制度这个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自先秦时期开始,甚至更早,我国便已经有了法制,在《礼记·月令篇》中便有“命有司,修法制”的记载。而 “法治”一词,最早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式。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同时,依照理论界的普遍观点,“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控制公权”②,由此可见,“法制”与“法治”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对权力有限制和约束,对权力没有限制和约束的“法治”,与“法制”无异。当然,“法治”以“法制”为基础,但“法治”却不是“法制”之必然。在专制社会中,也有法律制度,也讲依法治理,但却没有法治,关键就在于法是专制法、严刑峻法,法治的基础——“良法”尚不存在。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法治
透过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表达形式,不难发现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质或精髓是“法治”,而不是静态层面的“法制”。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的众多著述或讲话主要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思想:即反对人治、重视法制建设、制约权力。
首先,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治。文革十年,教训惨痛,使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从而提出要以法治代替人治。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邓小平同志这段话充分表达了其主张依法治国,反对人治的思想。同時,他还进一步指出:“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④可见,邓小平同志反对人治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
其次,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如前所述,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离不开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对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建社会的历史进行了反思,1992年在南方视察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⑤相类似的体现邓小平同志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关讲话还很多,其主旨就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把国家的各项工作纳入到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最终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治理。所以,邓小平同志在世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与他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无关系。
最后,邓小平同志明确主张对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是法治区别于法制的关键,这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质和精髓所在。邓小平同志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状况进行了反思后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还指出,要加强对党的监督,因为在当前的中国,最容易、最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讲话,表明了权力过分集中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的。怎样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少犯错误甚至是不犯错误?这就需要对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而有效的监督,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泛滥。可见,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充分表达了其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法治理念和原则,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指明了方向。
二、良法治理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邓小平同志开创了崇尚法治的新风尚,奠定了我国走向法治的思想基础。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最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法治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和核心,法治要求推行并实现良法治理。
(一)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就“法治”本身而言,它既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式,同时,它是一种人所期盼的“状态”。法治作为一种状态,指的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必须以“良法”作为前提和基础,一部恶法,是不可能得到普遍地遵从或执行的,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法治就无从谈起。尽管对于“法治”的这种界定,出自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这种界定迄今为止仍然不失为对“法治”的最好表达。
(二)良法治理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经过前述论证,我们知道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法治,同时,良法治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我们发现,邓小平法制思想还有其内在要求,即良法治理。邓小平同志不仅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他更主张用好的制度、好的法律来治理治党和国家,而且好的制度,好的法律应当是能够体现权力制约理念的。他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甚至还提到毛泽东同志这样的伟大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国家和他个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大量的法治实践证明,一部好的法律,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意义十分重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82宪法”,一直沿用至今,昭示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性。
三、以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法治国家建设
良法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更应该成为法治建设过程的不懈追求。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但中国的法治之路,仍很漫长,可谓漫漫而修远。综观我国当前法律,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讲有:有些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法律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有的法律只有原则性而没有操作性,如很多所谓的“促进法”,基本上都是政策、口号和原则的宣誓,没有给我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有些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表达人民意志和要求,而只反映了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我国的法治建设,良法治理依然“在路上”。
(一)科学界定良法
实行良法治理,有必要探究一下良法的含义。何谓良法?良法即制定得好的法律。但一个“良”字,其内涵却十分的丰富。简单讲,良法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一国法律体系,良法表现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与完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与完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第二个层面是具体的法律层面,良法表现为单一法律内容所体现的价值追求以及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具体一点讲,单一法律之良法,它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在这两个层面具备了优良的品质,才能堪称良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我国法治更有条件实现良法治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正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历史发展的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它比起历史上任何类型的法律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也更能“获得普遍的服从”,更接近良法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是最有条件和最有可能实现良法治理的,良法治理也是最可期待的。我们当继续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弘扬其法治理念和精神,坚持不懈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辩证认识良法
良法始终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良法。法律本身具有而且应当具有稳定性,否则会让人们无所适从。法律的滯后性由是法律稳定性决定的,因此良法只能是相对的,必须放弃对良法的浪漫主义情结,在实践中尽可能地使法律体系及法律本身趋于优良、科学和完善。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应当积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立法工作根本指针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尽快从“有法可依”过渡到“有良法可依”的局面,推行并实现良法治理。当前,我国立法理念出现了较大转变,更加重视“民生”、“民权”、“民主”等以人为本理念,法治体系日趋完备,法律内容更加科学,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得以彰显,良法治理局面将不断展现,这些都体现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④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5,379.
②焦洪昌.治与财产权.法制日报.1999年5月27日,第7版.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