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口老龄化现状、问题及对策

    王慧娟

    [摘要]辽宁省比全国提前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这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深刻而长远,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策略,应对可能产生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龄人口晚年生活幸福,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8-0057-03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作为老工业基地的辽宁省到1996年提前全国4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成为全国人口老龄化来的最早、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一、辽宁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1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高龄化趋势日渐显现。2007年,辽宁省0-14岁人口约为544.99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2.68%,比2006年增加了6.42万人,所占人口的比重增加了0.0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为3296.1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6.69%,比2006年减少了13.8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下降了0.1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约为456.88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6.7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63%,比2006提高了0.09个百分点。

    伴随人口老龄化过程的是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渐显现。从“四普”和“五普”的统计数据看,分年龄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如65-69岁,70-74岁,75-79岁,80-84岁和85岁以上的年龄组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五普”比“四普”分别上升了0.73,0.86,0.39,0.11和0.11个百分点。

    2老龄化速度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辽宁省0-14岁人口比重逐年下降,而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持续上升,并呈进一步加快的趋势。从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看,在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间,全国提高1.4个百分点,年均提高了0.14个百分点,同期全省提高了2.13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21个百分点;2001年至2007年间全国提高1.1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16个百分点。同期我省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39个百分点。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辽宁人口的老龄化速度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我省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由5.68%(1990年)提高到7.88%(2000年)只用了10年的时间,这一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

    3有三成左右的老年家庭是空巢家庭。辽宁省约有30%左右的老年家庭是空巢家庭(1人独居或与老伴同住),有超过四成的老年人口有不同程度的“孤独感”。因此,在目前我国社会养老制度尚未健全,居家养老仍作为主要养老形式的情况下,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特别是精神赡养问题亟待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重视。

    4老年人口收入水平普遍不高,需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随着辽宁省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人口的日益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成为我们长期面临的重要问题。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对老年人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根据抽样调查的情况。辽宁城市老年人口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靠养老金的约占68%,靠配偶的占6%,靠子女赡养占12%,“低保”、“特困”占4%,其他占10%,而在农村,约有近60%以上的老年人口需要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或帮助。

    分城乡看,城镇与乡村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存在明显差别。城镇中约有60%以上的老年人靠离(退)休金、养老金生活,其次是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农村老年人口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超过60%,其次为劳动收入,约占1/3。可见,农村的家庭养老负担比城镇更重。

    分性别看,男性与女性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存在明显差别。有60%以上的老年男性人口靠离(退)休金生活,而靠劳动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相近。各占1/5左右。而女性老年人中约有近60%需要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这说明在主要生活来源方面,女性老年人比男性更多的依赖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

    二、人口老龄化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辽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的省份之一。多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近年来,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使全省老龄化事业有了新的提高和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辽宁老龄化事业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象征。

    1人口老龄化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目前,辽宁正处于“人口红利期”的中后期,“人口红利”主要从三个方面获得:(1)劳动力供应较充分,价格较低廉,但这种优势已逐年减弱;(2)劳动力年龄结构相对较轻。对经济发展较为有利;(3)老、少抚(扶)养比较为合理,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目前我省劳动适龄人口的比重仍处于上升阶段,少年和老年抚(扶)养比仍较为合理,社会保障的负担还不十分沉重。尽管辽宁的就业压力很大,但只要处理得当,仍可成为辽宁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对此,我们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夯实必要的物质基础。

    2人口老龄化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将主要通过劳动力的供给和消费需求方面体现出来。

    在社会关系中,人不仅是社会生产的主体,更是社会需求的主体,人口老龄化使得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同年龄的人在提供劳动力和消费需求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从深层次看,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将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辽宁省人口老龄化的步伐加快,预计在未来的若干年中仍会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我们认为,人口老龄化对辽宁经济发展的影响既有现实的,又有潜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经济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人口老龄化将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产生深刻影响。一是人口老龄化会增加消费基金、使投资减少,加重总人口的消费负担。这是因为,在国民收入为一定的条件下,积累和消费基金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口老龄化将促使消费基金的扩大和积累基金的缩小,从而加重总人口的消费负担。而积累缩小就意味着投资的减少,意味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减慢。二是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力的供给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要由劳动密集型逐渐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这就需要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间

    进行转移和流动。而劳动力人口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安于现有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不愿改变现状,会给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压力。国有企业改革,造成大量中老年下岗职工转岗。会给产业结构调整带来压力。同时,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将导致新增劳动力减少。而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培养原有的中老年劳动力相对较困难。其后果就是失业率上升,劳动生产率下降,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由此,人口老龄化将造成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给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不利影响。三是人口老龄化使消费需求相对减少,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其次,人口老龄化挑战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辽宁养老保险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已从2005年的37.2亿元扩大到2007年的73.9亿元。如果说全国是3个在职职工养1个退休职工,而在辽宁就是2个在职职工养1个退休职工,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由于长期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城乡之间老人的收入差距明显。城市离退休老人由国家养老,农村老人是活到老、干到老。改革以来,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使社会福利需求增加,给政府带来更大的压力,使老龄事业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速解决三农问题,把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事业向农村、农民倾斜。

    第三,人口老龄化削弱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随着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我国家庭规模正在缩小,供养老人的能力在减弱。同时,城乡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加剧,导致空巢家庭增加,使得高龄老人生活照料模式面临困境。

    第四,社会养老面临许多新困难。一是社会养老机构不足,养老的供需矛盾突出。据统计,2007年辽宁有各类养老机构1093个,养老床位仅75700多张,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二是社会养老机构存在着支付能力低与服务价格高的问题。目前,大多数社会养老机构是按商业模式运营,收费较高。而老年人口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支付养老机构的费用。因此,使经费本来就不足的养老机构,床位大量闲置或亏本经营。调查显示,仅有6%的老年人表示愿意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我们认为,这一方面说明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较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养老资源与现实需求,服务价格与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但无论哪方面的原因,都会使养老事业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建议

    辽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的省份之一。据估算,到2016年前后辽宁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超过580万,首次高于14岁以下人口的数量。到2039年前后,辽宁65岁以上老年人口可能达到1300万人以上,约占总人口比重的30%左右。

    未雨绸缪,应对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明确政府对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老龄工作作为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明确政府在老龄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要把老龄化问题列入辽宁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把它作为全省整体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使我省的老龄事业、老龄工作能够沿着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2加快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水平没有发达国家高,但老龄问题却如此突出,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还不够发达,养老的基础不够扎实。因此,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为解决人口老龄化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发展经济才能逐步缩小并彻底消除城乡、地区和居民的收入差别,促进经济由“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变,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问题。也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使他们有可能谋划自己未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3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是解决老龄化的关键,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关键。必须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应开辟各种商业性保险,以满足全社会各种收入水平人群的养老需求。形成公平、高效、稳定和规范的现代社会保障的多支柱体系。

    针对目前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大的问题,应建立“全民参保”的社会保障机制,变“缴费”为“征税”。这样做一是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二是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将大多数的民营、“三资”、乡镇企业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薄弱的现状。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体现国家财政一体化与区域财政适度差异相结合,以社区为依托,坚持国家、集体、家庭等多元投资,积极提高农村养老的社会化程度,做到分类指导,分阶段运作,逐步消除城乡差异。特别要注重建立有利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现阶段,可先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逐步向其他计划生育户和全部农户扩展。

    4建立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体系,走中国特色的养老道路。一是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为此要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培训大批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老年服务者队伍,提高高龄养老的社会化水平。因此,建议建立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家庭服务员制度,但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其良性循环:建立老年志愿者制度,由社区组织年纪较轻的老人为年纪大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要加强对老年人的疾病医护、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文化体育及社会活动等的管理,以创造居家养老的新环境。二是要加快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要采取多元化的方针发展社会养老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民营养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以弥补国家福利资金投入的不足。三是建设多层次的养老机构。兴建一批高档次养老机构,满足高端服务需求;发展一批中低价位的养老机构,以适应大多数老人的养老需求;整合乡镇敬老院,集中财力建设较高档次的综合性农村区域性的中心(养)敬老院,让更多的“五保”老人能够在这里安度晚年。

    5加大投入,全面把握老年人口需求,努力实现健康老龄化。要力争把更多的健康人群带人老年型社会。延长健康期,缩短带病期和伤残期,并尽可能提高老年人的自理能力,是一项长期奋斗的目标。为此,要把促进人群健康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要从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人手,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干预,开展重点人群预防和疾病的监测。要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调整预防和医疗投入比例,重视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投入,开展农村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要加强对老年期健康生活的指导,推进各项有益老年期健康的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窗口),倾听和排解老年人的苦闷,增强其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条件具备时,逐步把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内容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同时,要加大老年医学基础研究投入,进一步加强老年学的教育和科研,做好老年学的普及工作。要加强老年基础医学理论的研究,在医学院校设置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专业,在社会科学院校设置社会老年学专业。

    6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事业,满足老年人的社会需求。发展老龄产业,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而且还有利于缓解辽宁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以养老设施、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旅游观光、老年用品、老年食品等方面为突破口,构建老龄产业体系基本框架。各地要积极增加和开辟室内外老年人活动场所,利用现有广场、健身路径、城乡空地等。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器材。进一步建立和规范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广泛开展各种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以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占领老年人思想文化阵地。

    7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为老年人营造适合生存的理想环境。要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形成尊老光荣,虐老可耻的舆论氛围,为老年人营造一个适合生存的理想环境。社区及婚姻中介机构应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婚介服务,为丧偶老人的再婚牵线搭桥。要认真贯彻和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对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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