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颐和园昆明湖养鱼逸事

    管晏粉

    

    颐和园作为清朝始建的皇家园林,至今仍较为完整地保留着旧时的山水风貌。当中外游客步入风光旖旎的颐和园时,最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大片水域,这便是占全园四分之三面积的昆明湖。自颐和园修建以来,昆明湖水体的形状与功能几经变换。当我们徜徉于颐和园时,都会沉浸于其一池碧水的美妙场景中。湖面上荷叶田田,万寿山的倩影掩映其间,湖畔众多的殿宇楼阁、廊榭亭桥,都与水光潋滟的湖面交相辉映,使人犹如置身于画卷之中。但大家可曾想到,在风云变幻的民国时期,昆明湖的水体曾被长期用作养渔场以资盈利。那么昆明湖在民国时期为何会成为渔场?其为官办抑或民办?昆明湖渔场最终如何走向终结?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民国颐和园管理处档案材料出发[1],还原历史真相,与读者分享关于昆明湖渔场的奇闻逸事。

    一、从渔场承办的先行者说起

    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将溥仪逐出紫禁城,颐和园回归中央政府管辖,并改作公园对外开放,此时的昆明湖一直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由于新兴的颐和园管理处百废待兴、财政紧缺,便将开源节流的目标投向昆明湖。昆明湖作为北京西郊重要的湖泊之一,水产丰饶,由于数年前曾有冯国璋倒卖北海湖鱼以薄小利的先例,颐和园管理人员便以办理地方公益事业为由,循旧售卖昆明湖之鱼。长时期作为皇家密苑一部分的昆明湖十分神秘,开放之初也仅限达官贵人、中外显要观瞻游赏,普通市民鲜有一窥究竟的机会。如今,管理处兜售昆明湖之鱼,北京市民便一哄而上,争相购买,皆以能吃到“皇家鱼”为傲。但这样经销火热的好景不長,由于湖鱼数量逐渐减少,鱼价也越来越高,市民亦愈发不满起来,根据北京市档案馆所藏《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本园渔业招商承办经过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指令、训令》等档案可知,曾有市民曾明懿写信向北平市市长检举此事:“昨见报,本市颐和园卖鱼一事确否未可尽信,如确有其事,愿贡一言,数年前,冯国璋倒卖北海的鱼以薄小利,为国人讪笑唾弃,颐和园管理人后循故售卖,昆明湖实所不能为鱼监会,一湖之鱼可以获巨款,以办地方公益事业,但是他们只管售卖鱼而不饲养鱼苗,导致湖中鱼类大量减少,为一己私利,哄抬鱼价,并且很多年前,由于湖水溢,湖中混杂很多异类鱼种,市民都竞相捕捞,以锱铢之款应目前急需,湖中的鱼也快搜刮殆尽,殃及池鱼……”

    北平特别市政府得知此事后,制定了一套招商承办颐和园昆明湖的政策,欲通过承包管理的方式使昆明湖售鱼之行正规合法化。同时根据政策,颐和园管理处也能够从中分红,获得一定收益。然而事与愿违,虽然仍有很多市民想吃“皇家鱼”,但不知是否由于颐和园曾是皇家禁地的缘故,政策颁布之后,几乎没有商人提出承办昆明湖渔业。直到民国十七年(1928),河北省宛平县民韩忠悃呈请承办颐和园昆明湖渔业,韩氏曾做过河道勤务,有水体利用管理的经验,并愿按照政府的承办准则施行,他提出的兴场宗旨为“扩充利源,兴办渔业,维持湖山风景。”另在河道拨用木船两只,在园内玉带桥[2]一带设立捕鱼所,并从盈利所得中抽出三成交纳租金,每五日提交一次,不得拖欠,其他不清楚事项均有铺保担负完全责任。因为当时除韩忠悃外,无人欲招商承办,因此经颐和园管理处上报,北平特别市政府核查后,向韩忠悃颁发了捕鱼执照,准予开办渔场。昆明湖招商养鱼的序幕也由此逐渐拉开。

    二、民国昆明湖渔场承包者的更迭

    韩忠悃主动承办渔场之后,众多商人发现昆明湖每年出鱼数量巨大,获利颇丰,便联名向北平市政府请示:“该园渔业自开办以来,所产数量巨大,但湖内荷花水藻等物破坏严重,妨碍出产,应另行投标招商,以最多数承办,并派专员监视开标,且公家方面净得鱼价不得低于五成,并将所得鱼价数目每十日呈报一次,以便核实。”[3]北平市政府亦考虑到昆明湖渔业的长期发展需要,便在韩忠悃承租合同到期后,重新投标招商。起初,前来竞标的商人会根据渔业开办情况,在合同中加入一定的附加条件,如需提供房屋三间给看守巡查之人作休息之用;需拨用园内大小旧船数只以备捕鱼和养鱼之用;渔场人员在工作时间经过园内各地段时,军警人员需给予通行等。从档案材料来看,先后承租昆明湖的渔商主要有:“民国十八年,杨守成筹集资本创设兴明渔业公司,承租三年,每年分三期向公家照缴贰仟肆佰元,现有的捕鱼人住房及捕鱼的船只也投入运用,并允许批准园内空闲房间三间作为经理办公室;民国二十一年,孙富臣中标,创办海涵渔业公司,承包范围包括平西万寿山昆明湖及属昆明湖各湖所有渔业,并特请自制小渔船十二只以支持渔业营业,三年试租期,每月租金二百二十元;民国二十二年,饶用泌、张延德创设惠风养渔场,设置养渔场和水产种植;民国二十三年,商人袁伟生、陈仲铨、裴长林创设昆明渔业场;民国二十五年,商人闻岐山,承租昆明湖渔业以维民生事;民国二十八年,祥顺德鱼铺承办昆明湖渔场……”

    1929年至1938年,国民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招商承办。这一时期,基本上没有一位商人能够完成合同承包期并续租,更有甚者还未期满便自行宣布退出经营。既然开办渔业有利可图,为何商人承包昆明湖的时间如此短暂呢?据档案记载,商人在获标开始经营之后,便大肆捕捞湖中的游鱼,并高于市场价出售,当湖中可卖之鱼捕捞得几近枯竭时,商人也早已赚得钵满盆溢。但因为放养鱼苗,护育鱼苗生长需要一定的周期,这段时期就无利可图,所以很多商人在此时放弃承包渔场。档案记载“近年来,鱼商承租捕而不养,竭泽而渔,是以出产日微,加以租金过巨,终止歇业”便是明证。而且根据招商中标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在招商过程中,出现了政府为获利而“一湖多租”的情况,将昆明湖同时承包给多人的情况也不少见,因此还引发了商人同政府之间的长期矛盾纠纷。北平市政府在经过了近十年的招商承办之后,也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昆明湖渔业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为了将盈利的主动权把握在自己手中,市政府制定了《昆明湖渔场售鱼投标须知》,将售鱼权以价高者得的投标方式向外竞标。

    该须知内容如下:“一、本场招商投标承售昆明湖出产各种鱼类在本场交货,运费及其他费用统归得票人自理;二、本场此项投标办法得票人所投鱼价有效期为十日(逢大月末旬为十一日),每十日更换一次,每月初一起始行之;三、本场备有标明昆明湖鱼木牌,归得标人承领揭示,以广招来;四、本场鱼产种类价格,须在开标时公示,若在规定最低数以下均作无效;五、投标人在每月各旬末三日前来本场领取次期标单及投标须知,并交纳押镖金三十元,发给收据,待开标后未得标者,验据并返还押标金,已得标者,押标金会在本期最末一日结算清楚,但领取标单后三日未来投标,其押标金则没收之;六、投标人在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上午到本场投标,并与当日下午三时在本场当众开标;七、投标人应在标单上写明每种鱼每市斤价格并将标单封好,投入标箱,标单投入后不得请求更改或取消;八、标单内金额数字均需大写,如有添注涂改须加盖名戳或铺保章,字迹错误及模糊不能辨识者均作无效;九、本场出鱼以鲘鱼、鲫鱼为大宗,得标标准以此两种鱼出价最高者为准,倘有最高二数相同者,以抽签的方法决定,其余各种鱼价得由本渔场斟酌规定最低标额与当日各商所投之最高额决定之;十、开标时当查所投标价不合格时,本场则宣告无效,重新招标。”

    从如上内容可知,北平市政府的举措不仅保证了鱼产量,还通过招标的方式使得昆明湖魚有了销路和市场,鱼价也得到了保证。通过每天公示运鱼报价的方式,使昆明湖渔场的运营更为公开透明。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北京市民能够买到正宗的昆明湖鱼,不被不法奸商蒙骗,市政府还专门安排人员负责检查昆明湖所出之鱼的销路,每日上午由昆明湖打捞上来的鱼,须经专人同商家一同运至市场,政府在市场内部设置固定摊位,并在标识牌标注“昆明湖所产之鱼”,这样市民便不至于买到“假鱼”。另外,政府还制定了规章,严加稽查私自偷捕昆明湖鱼的不法之徒,如有发现一律扣押并严惩。据馆藏档案《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严惩偷窃本园昆明湖鱼人犯与西郊警署来往函》记载,当时一位北平市民焦文玉,半夜划着一只小船由玉带桥水门穿入园内,在湖内下箔偷鱼,刚好被巡逻的保安队队长发现,并现场抓获,后交送西郊警署,并请公安局对该犯人进行严格查办,以儆效尤。

    三、渔场变游泳场:昆明湖渔业的落幕

    随着颐和园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园内游人越来越多,昆明湖的大片水域是夏季游泳的绝佳场所,很多市民穿着裤衩跳入湖内游泳,期间就发生不少因不熟悉水情而溺水身亡的悲剧。市政府为给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正规的游泳环境,避免此事再次发生,便在昆明湖东侧划出一片水域作为天然游泳场,[4]并通过招商的形式将这一片水域承包出去。但在招商期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当时商人杨永泉获得了首次承办权,并和颐和园事务所签订了营业手续,但当杨永泉骑着自行车带着筹集到的十万法币和一些私人衣物前去园内交款时,却在骑行至夏甸镇东十余里地方,被劫匪将钱、车、衣物全部劫走,本人也惨遭殴打。杨永泉的十万法币是通过地产抵押,如今钱财被劫走,已无从另行筹措,无奈只好写信向政府呈请收回成命,另行招商。政府了解实情之后,并未追究杨永泉的责任,而是重新启动新一轮的招商。最后获得承办权的商人对昆明湖东边水域进行整修,并建起了换洗场所,还配备了专门的水面管理员负责游泳者的安全。至此,昆明湖渔场开始逐渐淡出北京市民的视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颐和园的游客越来越多,昆明湖游泳场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档案记载,昆明湖先后出现了多起溺水事件,作为官方性质的昆明湖游泳场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作为天然游泳池的昆明湖,对于那时的老北京人而言,是一段难忘的童年回忆。

    民国时期的昆明湖作为渔场经营了将近二十年,在这段时间里,昆明湖为北京市民提供了一道道美味佳肴,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如果现在走访年岁较长的北京土著,估计还能听他们讲述当时昆明湖渔场的奇闻趣事。笔者认为,挖掘民国时期昆明湖养鱼的档案史料,不仅填补了作为皇家园林颐和园的史实空白,还为研究民国时期北京地区渔业发展与管理方法提供了重要的文献材料,同时也为北京地区水资源的利用类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希望今人能从其中吸取宝贵经验与教训,寻找出合理利用首都水资源的新方法与新途径。

    注释:

    [1]《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本园渔业招商承办经过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指令、训令》档号J021-001-00196、《北京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附设昆明湖渔场招商包售湖鱼开标结果报告》档号J001-004-00068、《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承租本园官房及昆明湖渔业合同给北平特别市政府呈及市政府指令》档号J021-001-00238,北京市档案馆馆藏。

    [2]根据档案记载:昆明湖玉带桥水门内水草丰富、河流寒暖最为适宜,是饲养鱼类的最佳地点。

    [3]同[1]。

    [4]《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招商承办昆明湖游泳场的办法和经过及市政府准照的指令》档号J021-001-01978,北京市档案馆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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