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风险研究
曹璐瑶 唐鑫
摘要:在“一带一路”发展下,我国以及沿线国家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合作关系更加密切。但是,由于沿线国家的基本国情、民族、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导致这些国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对此,本文主要阐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风险的表现,分析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风险引言
自“一带一路”策略提出和实施以来,沿线国家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也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途径。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多,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不同,容易在税务方面存在风险问题,埋下较大的隐患,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隐患找到和里的解决措施,势必会影响这些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风险的表现
(一)重复征税
通常我国企业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过程中,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到的主体较多,而且发生地也较多,一般为两个及以上,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税制存在差异,而且一些税收协定较为落后,导致沿线国家企业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风险问题。重复征税的问题一旦发生势必会给企业造成过多的经济负担,企业发展的成本增高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不管企业营业行为是在国内或国外产生,都需要扣除其营业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行政费用、管理费用等。白俄罗斯的税法中规定,外国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属于该企业在白俄罗斯常设机构的税前成本列支,这就导致我国与白俄罗斯政府之间关于管理费用的处理就存在差异性,使得我国企业在白俄罗斯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问题。
(二)反避税调查
现阶段,跨国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逐渐增多,各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升了对外国企业投资项目的反避税调查,因此,在我国一些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监管制度、税法等不了解的情况下,没有清楚的表明投资项目或建设的子公司,这样会导致投资的国家进行反避税调查,而且还可能会面临补税、罚款等问题。例如通过离岸公司股权转让而实质上转让了境内公司股权的,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境内公司股权转让而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对外出口中,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口贸易来截留利润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该离岸公司在交易环节不存在或认为该离岸公司与出口境内公司为同一公司,离岸公司截留的利润视为境内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关联交易,在不同离岸公司主体之间转移收入和利润,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新定性和审查。对于一带一路沿线企业家而言,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梳理目前存在的离岸公司和离岸架构的法律税务风险,跨境税务的合法合规、避免税收套利、避免遭受反避税调查的税收筹划。
(三)转让定价
在一些跨国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减少税负,通过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等之间的差异,实施转让定价进行逃避税款。转让定价的含义是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资产转让、货物销售、劳务派遣等过程中进行交易的价格。目前很多国家针对关联企业的性质在税收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英国《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中提出在占有股份或者选举权中要将法人、实体的控制权体现出来,这也就是关联企业。比利时在税法中明确指出在比利时企业在对其他企业进行非正常的利益、赠与时,被认为关联企业。现阶段,转让定价逃税问题已经成功很多国家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问题,假如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转让定价的行为,缴纳税款的同时,还需要缴纳高额的罚款。二、稅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沿线国家税法制度复杂,税收情况存在差异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发展,我国很多企业选择“走出去”发展方式,与沿线国家建立深度合作发展的关系。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000亿美元。但是,由于沿线国家的税法制度不同,导致3/5的企业在投资方面都存在税收问题。另外,由于沿线国家地域情况较为复杂,也会导致这些国家税收存在差异。比如阿联酋、新加坡、马其顿等国家,政治环境较为稳定,税收的种类也较少,相对税率较低,而印度、白俄罗斯、斯里兰卡等国家,其自身性质环境不稳定,税收种类较多,相对税率较高。从整体上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种税法制度复杂,税收情况存在差异。
(二)沿线国家税收行政效率较低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加快我国企业对待投资的速度,但是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了新的税务问题。由于沿线国家的民族矛盾、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这些国家税收行政效率较低。例如,越南国家,我国企业在越南缴纳税费时,材料准备时间超过2个月,在这种低效率情况下,会导致原本就复杂的越南税务项目更加难处理。另外,捷克、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税收材料准备时间也较长,这样一来,在我国企业出现税收争议时,单是材料准备时间就显得较长,会对本来就存在争议的税收问题造成影响。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防范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设置税务机关和企业联动机制,加强税务风险评估指导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促使税务机关将其主导价值发挥出来,建立企业税收诉求响应机制,对重大事项进行简化,快速响应诉求件,优化涉及税务事项的裁定流程,加强政策宣传,促使企业了解税收协定内容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需要设置税收机关和企业联动机制,税收机关及时搜集企业各项信息,在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是对其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指导,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税务风险防控
目前,我国已经和“一带一路”沿线54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可以对这种税收合作进行进一步加强,进而起到税务风险防控的效果。具体可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中,和沿线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起到互利互赢的效果,进而扩大协定涉及到的行业,减少利息、股息等。同时,可以根据国际发展形势,进一步对税收制度进行和优化和规范,减少“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压力。
(三)建设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税务风险预警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要加强与银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构想,为税务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在互联互通的作用下,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建设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对涉及到风险的指标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强税务风险预警,提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能力,为风险调整提供充足的时间。总结
总之,通过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研究,存在的重复征税、反避税调查、转让定价等风险,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对此,需要设置税务机关和企业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建设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才能保证“一带一路”战略的可持续实施。另外,投资企业也应特别关注目标国税负制度的更改情况和稳定性,尤其是所在地税收部门的执法情况,当有税收争议发生的时候,可做到及时维权。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依据不同层级的税务风险问题,设立不同层次级别的海外合规经营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强“走出去”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监管,在规范“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企业经营行为的同时,也能够积极引导这些企业更加合乎税法规制地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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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2020年度校级大学生創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务报告准则比较研究——以东盟10国为例》研究成果(编号:2020XJDCA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