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辑部
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内河渡口、渡船、渡船船员和渡工的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管、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渡口总计有1.8万余道,渡船约有2.27万艘,在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基本交通需求方面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占一半以上的渡口、渡船为非经营性的义渡、半义渡,政府财政投入明显不足,渡口渡船标准化改造明显滞后,管理不规范。东西部发展很不平衡,渡口渡船安全条件及渡运人员素质差别较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2002年至2004年连续发生了3起死亡30人以上的渡运安全事故。2005年以后,渡运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12年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渡运事故占了75%。从现有的管理制度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渡口管理”规定了原则性要求,但缺乏配套制度作相应支撑,使这些管理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和具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规章。
此次出台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共七章51条,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确立的各相关方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以渡口、渡船、渡船船员和渡工为主体,以渡口设置、渡船和驾驶人员的条件要求及渡运行为为主要内容,围绕安全构建了较为系统的管理与监督制度。
针对渡口,《规定》指出,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1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针对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规定》指出,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针对渡运安全,《规定》明确,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规定》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