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版权保护行为的规制路径研究
【摘 要】 版权保护需要把握好版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虚假版权声明和版权流氓策略等滥用版权保护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本文以视觉中国事件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当下存在的虚假版权声明和版权流氓策略这两类滥用版权保护的行为模式,探究其行为特点和危害,并尝试提出针对性的规制措施,以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应对这两类滥用版权行为,实现版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版权滥用 虚假的版权声明 版权流氓 规制路径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都为之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在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同时,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和相关的权益却势必受到限制。因此,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版权保护的主要任务。互联网背景下,作品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被传播、使用现象屡屡发生,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版权保护一直存在困境。但随着中国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版权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继续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滥用版权保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视觉中国事件
(一)虚假的版权声明
此次视觉中国事件的起源就在于视觉中国对被著作权人开放版权的一张黑洞图片进行版权声明。除此以外,也有人发现视觉中国存在将他人的作品加上水印后就在平台上公开标价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情形。简言之,视觉中国行为的本质是对公有领域内的作品和他人作品作虚假的版权声明,冒充版权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使他人与之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骗取相应侵权赔偿。
從实体上讲,现有法律可以惩处虚假的版权声明行为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补救。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证明对方所做版权声明为虚假版权声明却存在极大难度。如果行为人起诉他人侵犯自己拥有的版权,其必须先证明自己拥有版权。但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却很难提供相反证据。一方面,在被告本身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其很难提供底稿、原件等证据证明原告不享有版权,另一方面,对于海外平台的作品,如果原告声称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考虑到诉讼成本和操作难度,被告难以证明该授权存在瑕疵从而证明原告不享有版权。
(二)碰瓷式维权
法律保护版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支持版权人合法维权。但随着版权保护的加强,部分企业将“版权索赔”作为主要盈利模式,通过向他人发起版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相要挟来获得利益。这种碰瓷式维权属于版权流氓策略的一种情形。版权流氓策略虽然不触犯法律,却违背版权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利于版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最终将损害公共利益。
1、版权流氓
版权流氓(Copyright Troll),是一种通俗意义上的贬称,它是特指那些专门通过向他人发起版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相要挟,以获得利益的维权主体。[1]通常版权流氓是原告,其起诉目的是获取利益而不是阻止版权侵权行为。近几年,美国出现大量的版权流氓提起的诉讼。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一、版权保护力度大,美国版权法规定所有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金额为“不低于750美元且不超过30000美元”,如果版权人可以向法院证明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可达到150000美元。二是网络侵权现象泛滥。版权侵权的特殊法定损害赔偿和大量的网络侵权给版权流氓极大的获利空间,使得部分版权人更倾向于采取版权流氓策略。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额,但我国版权保护正在加强。此外,我国网络空间的版权侵权现象更为严重,版权流氓的发展空间逐渐具备。对待版权流氓,我们应该未雨绸缪,研究行为特点,深入了解该现象的危害性,探讨该滥用版权行为的规制途径,维持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2、版权流氓的特点
第一,版权流氓通常只具有作品有限的著作权权能。在美国,版权流氓策略的执行者通常指通过向他人发起版权侵权诉讼或者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相要挟以获得赔偿并作为唯一利润来源的实体。这种实体一般仅拥有涉案作品有限的著作财产权。Prenda Law是美国专门帮助版权流氓起诉的律师机构。据称,Prenda的客户仅享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非常狭隘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力专门针对BitTorrent环境。成熟的版权流氓实体只需要获取部分著作权权能,因为其主要盈利来源并非版权许可。在我国,版权流氓实体以华盖、三面向、磊若公司等商业维权主体为代表。这些实体尚未发展到有针对性的去获取作品部分著作权权能的程度。而是在其正常行使版权过程中,通过版权侵权诉讼获得赔偿作为额外利润来源。总体而言,我国版权流氓实体尚未完全成熟,通常由合法版权人兼任。
第二,采取诱导用户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然后起诉侵权的钓鱼策略。例如,美国法庭文件显示Prenda的客户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传至BitTorrent网站并监控下载该作品的IP地址,然后对与该IP相关的所有人提起侵权诉讼。我国版权流氓目前没有采取这种钓鱼策略。一方面,我国版权侵权现象严重,版权流氓无需采取此种手段进行营利,另一方面,此种手段具有高度隐蔽性,很难判断版权人是否故意诱导他人侵权。
第三,版权流氓有一套固定的运营模式。美国版权流氓现在大致应用以下模型:立即起诉多名被告,使用法院的传票提取ISP客户信息,向与IP地址相关的涉嫌侵权者发送结算要求信,无论其是否有不当行为的实际证明,并以低于潜在法定罚款或律师费成本的索赔金额与每个涉嫌侵权人达成和解。目前我国的版权流氓在提起诉讼前往往会发出停止侵权函件,并通过谈判途径确定赔偿金额。这并不是说我国版权流氓运营模式存在特性,所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的原因在于案件类型不同。美国版权流氓主要利用BitTorrent网站搜索侵权者,由于用户信息保护,版权流氓只有通过起诉才能要求ISP提供涉嫌侵权者的身份信息。事实上,版权流氓往往在起诉获得被告信息后不久就声称对涉案作品的版权有限,在发送低额赔偿金的要求函并收到费用后立即退出诉讼。总而言之,版权流氓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赔偿金,能够通过庭外和解获得赔偿金的版权流氓通常不会通过诉讼解决争端,诉讼是最终手段。中美版权流氓的运行模式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第四,从法律上讲,版权流氓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行为并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诉讼法,也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护了版权人的利益。版权流氓策略依赖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流氓的起诉与索赔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即使版权人故意将作品上传共享网站,从性质上看,该行为也是版权人合法行使版权的表现。所谓的诱导侵权只是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影响对用户侵权的认定。
第五,版权流氓的目标是获取利益,而不是惩罚和阻止侵权。版权流氓提起的版权诉讼并不违法。问题在于这类诉讼的动机是通过侵权获利而不是支持版权法的根本目的——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例如,Prenda Law的客户AF Holdings LLC没有保护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是将他们拥有有限版权的作品上传到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站等待人们对版权的侵犯。AF Holdings LLC随后通过侵权诉讼获利。允许这种行为激励了版权流氓策略:在对等文件共享网络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诱饵而不是保护作品,这使得基于反复侵权的诉讼长期存在。[2]
3、版权流氓的危害
版权流氓策略违反版权诉讼的目的,引发版权滥诉行为,加重法院负担。《著作权法》惩罚侵权者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更是为了警示他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版权许可,减少版权侵权行为。而版权流氓发起版权诉讼的动机在于获利,为此有些版权流氓甚至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诱饵帮助他人的版权侵权行为。这使得版权侵权诉讼长期存在,加重法院的负担。
版权流氓策略违反利益平衡,损害公共利益。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覆盖法律所允许的每个角落,在版权人维护权利和公众使用作品之间需要始终维持一种权利上的“实施平衡”。[3]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版权流氓起诉侵权行为获取利益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在绝大多数诉讼止步于庭外和解的情况下,由于和解金额低于损害赔偿额度更低或是低于诉讼成本,基于利益权衡,被告更愿意通过和解途径解决争议。版权流氓策略事实上挤压了公共利益的空间。
二、虚假版权声明和版权流氓的规制措施
(一)加强作者的署名意识
虚假版权声明能够欺骗他人,部分原因在于作者的署名意识不强,在作品上未留下署名就对外发表,导致他人难以确定真正的版权人,最终便利了虚假版权声明。目前司法实践中以署名作为认定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只有加强作者的署名意识,才能从根源上确定版权归属,避免造成大众混淆。
(二)严格审查版权证明材料,提高证据标准
在华盖公司提起的部分版权之诉中,有些法院凭借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就认定了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进而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这种判断从证据学和逻辑学角度看是存在漏洞的。正如部分案件被告所言,除版权声明和水印外,getty公司自身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其平台内的图片版权。如果getty公司不享有作品的版权,则华盖公司自然无法通过授权取得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法院并没有没有严格审查原告是否享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是要求被告提供相反证明。这无疑不合理的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负担,也鼓励了虚假版权声明这种侵权行为。对待这些故意利用权属不明的作品实施诈骗的行为,人民法院有必要严格审查版权证明材料,提高版权权属证明的证据标准,以免他人继续利用宽松的证明标准损害公共利益。
(二)规范索赔函,防治滥用版权保护
索赔函指由一方发给非隶属的另一方,直接或间接陈述或说明收函人或收函人的隶属人侵犯或者可能侵犯了知识产权,或者因此侵权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或支付赔偿给其他人的书面信函。滥发索赔函是权利人滥用版权保护的表现,不仅给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带来了负面影响,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我国版权流氓存在滥发索赔函的现象。据称,有人曾遭到视觉中国的碰瓷式维权,被其索要高价赔偿。虽然无论是版权许可费还是侵权赔偿均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不宜过高,否则会阻碍作品的传播,损害公共利益。这个数额的确定应当合法、合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4]此外,索赔函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对广泛发送误导性索赔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滥用版权保护行为,加强打击力度
视觉中国事件发生后,天津市网信办对视觉中国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是视觉中国网站在其发布的多张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即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见,网信办追究的是视觉中国作为一个网络平台提供商审核不严的责任。其滥用版权保护,对他人作品或是公共资源进行虚假版权声明,以及被相关媒体披露出来的碰瓷式维权行为并未受到规制。此外,罚款金额过低,极可能使其继续采取虚构版权和碰瓷式维权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警惕滥用版权保护的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
【参考文献】
[1] 易继明.“版权蟑螂”的危害[N].中国科学报,2019-04-02(8).
[2] Elif Sonmez.Copyright Troll or Ugly Rights Holder-The Spread of Troll-Tactics and Solutions to the Abuse of the Courts and Degradation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Scheme[J].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ulletin.2015 Vol.19,Issue 2.
[3] 易繼明.“版权蟑螂”的危害[N].中国科学报,2019-04-02(8).
[4] 严玉洁,王辉.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照片作品版权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EB/OL].[2019-4-22]http://news.163.com/19/0422/15/EDCKQVVP0001875P.html
作者简介:王雪芬(1995-),女,汉族,籍贯浙江省台州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编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