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

    余红 黄珍

    【摘 要】 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公开其发明创造行为的一定期限。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视域下,透过对域外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研究,我国采用的狭义的宽限期已逐露弊端,造成专利权人的利益缺失,与国际主流趋势脱轨等问题。因此,应通过专利法回应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实践,扩长专利宽限期至12个月,同时扩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豁免情形。

    【关键词】 专利 宽限期 新颖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路虎极光与江铃陆风X7两个专利案件的诉讼中,是我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具体适用,作为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典型案例,尤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两家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引发业界争议。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的专利不得在申请日前取得的权利冲突,我国的专利新颖性宽限期为6个月。路虎申请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外观设计首次展出后过了将近11个月的时间。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显然已经过了宽限期的最后期限,丧失新颖性,且是路虎公司自己的行为导致丧失新颖性。通过该案,本文引申出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如下问题:企业在外观设计首次展出后,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属权利;专利被判定为无效,为什么会授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在我国适用广义新颖性宽限期,还是狭义的新颖性宽限期更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更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结合以上问题,在对我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研究的基础上,对域外的新颖性宽限期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二、国外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研究

    (一)美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考究

    宽限期允许发明人在申请日之前公布支持该发明的实验数据,而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有效性,条件是专利申请在公布后12个月内提出。实际上,这意味着发明者可以自由地发表他的基础研究成果,而不必担心这样的出版物会在接下来的一年里禁止为该主题申请专利。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如,日本有6个月的宽限期,加拿大有12个月的宽限期,阿根廷、白俄罗斯、巴西、大韩民国、墨西哥、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土耳其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与欧洲专利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欧洲专利法在克服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披露信息的影响方面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二)欧洲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考究

    欧洲的情况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披露一项发明不会冒险之后的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只要欧洲专利申请(EPA) 6个月内提交原始研究的正式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披露或披露结果明显虐待由申请人。虽然第二项规定是有用的,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几个展览得到正式承认,因此这项规定的第一个方面的用处很小。6个月的宽限期是在之前的信息披露之后才向环保署提出申请的,因此申请数量有限。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能的办法是临时专利申请。在这个系统下一个发明家谁没有所有必要的元素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概要描述与专利局发明,从而获得1年的时间来完成应用程序后支付费用。然而,这种方法的风险是明显的:不仅可以公开发明,而且不清楚书面描述的范围对于临时专利申请必须是多么短暂,才能允许一年之后完成披露。

    三、我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因应

    在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方面,美日欧均采用了广义的宽限期,而台湾地区也于2017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采取了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这是新颖性的未来发展趋势。长期以来,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的新颖性宽限期,以微观角度为落脚点,包括二次公开对权利是否有影响、行政成本的增加等方面。应当在我国建立广义的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可以使设计人规避风险,例如避免因严格新颖性条件的适用从而失去专利的风险;给予设计人一定的考虑时间,在申请专利之前,给予其更充裕的时间对设计产品进行市场检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专利,建立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在宽限期的时间方面,可以采用如同美国的做法,将适用6个月的宽限期改为适用12个月的宽限期。在关于豁免的情形方面,在包括狭义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情形的基础上,应当增加申请人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进而予以公开等的情形。通过适用广义的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有助于专利人规避一定的风险,并为专利申请人提供申请专利之前的市场考察,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一方面符合我国为知识产权大国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需求。在《保护工業产权巴黎公约》仅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公约中并未详细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的具体条件。十九大以来,我国更加注重贯彻创新战略,因此作为创新战略的关键一环,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完善,能够对创新产生保驾护航作用,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我国对于广义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应当加强广义政策引导,应当大力宣传新颖性丧失的弊端,制定相关的救济制度,详细规定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具体公开方式、宽限期时间、对主体的限制等具体问题,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

    【参考文献】

    [1] Daisy Wang . Amendment of ROC (Taiwan) Patent Act Grace Period for Novelty and Inventive Step.2017.05.31

    [2] ARAZ Taeihagh. Crowdsourcing,sharing economies and development[J].Journal of developing societies,2017,33( 2) : 191-22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17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R].2018.

    [4] 陈琼娣.共享经济视角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实践及制度价值[J].2018(11):P86-63

    [5] 司艳雷,黄亚男.中美专利新颖性判断标准比较[J].法案法务.2017,14(7):P85-89

    作者简介:余红(1963-),女(汉族),四川隆昌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通讯作者:黄珍(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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