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摘 要】 由于受彝族传统延续性的影响,彝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都存在许多相似的问题。如何实现彝族聚居地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有效统一问题。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司法权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彝族,在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现以凉山州彝族“习惯法”的渊源以及价值取向,结合所调研到的审判实践,对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审理谈点个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 习惯法 “介伟” 调解 家支

    凉山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区,受历史和地域因素影响,民族心理、语言文化和习惯与内地的汉族地区相比非常不同。尤其是、在彝族内部纠纷处理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上,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规范,彝族称①“介伟”。彝族习惯法“简伟”中,有关自愿、调解、代理、担保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规定。它不仅是彝族人民自己的宝贵历史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一、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特征

    彝族习惯法,纠纷的调处者为②“德古”。纠纷调处者裁判的主要依据“介伟”的不成文规定和相关判例。“介伟”为彝族世代完善和继承。彝族民间有句谚语“祖宗制法,子孙遵守之,前人的‘介伟没有错,后人的道路不会错”。彝族习惯法以维系家支利益、等级利益(彝族传统把人分为③“兹莫、诺、曲伙、呷西”等级,前两种等级在旧社会被称为统治者)和传统道德为宗旨,以调解为主要形式,以平息争议为主要目的。

    (一)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习惯法倡导善良、公平与良好的民族风俗。以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及残弱者利益为例,在伤害赔偿纠纷中,凡属男女间的伤害纠纷,不管发生的原因、结果如何,习惯法都以男不给女斗为由,维护妇女一方为其基本准则。

    (二)强烈的④家支观念。为抗御自然灾害和外敌入侵,彝族很早就形成了以父系直系血亲为纽带的血亲组织——家支。彝族谚语云:“不能不有的是家支,不能不养的是牛羊,不能不吃的是粮食。”“莫要毁坏家支,家支是势力的后盾。若毁坏了家支,会成无家之人,犹如捻线离毛团,谨防流浪到汉区。”⑤在彝族聚居区,所有成年人都能唱颂自己的家谱,都为人们认同。习惯法对家支内的执法相当严格,严禁内部伤害,内部乱婚及伤害家支利益。在纠纷的调处中,家支的受委托人,当然地成了当事人的全权代理人。

    (三)纠纷的调处以调解为中心。整个纠纷的调处都紧紧围绕调解进行。实际调解中,一般都能达到及时解决纷争的效果。如遇纠纷争议调解过程中出现障碍,就会出现双方重新选择名望更高的“德古”来进行调处。整个民间纠纷的调处很难出现调处后又反悔的问题。

    二、彝族地区民事案件审理难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习惯的延续,使人们都形成了大事靠家支的观念。而家支则把维护本家支个体利益作为己任。如果当事人因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極易被同一家支的人误解为对家支的不信任,甚至会被认为给家支丢脸而受到鄙视。

    (二)文化水平的落后,彝族聚居地区彝民文化水平偏低,使他们难以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文化水平的落后、语言上的差异使他们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三)汉语言的障碍,汉语言障碍是使彝族当事人对审判程序的理解难上加难的主要原因,语言上的障碍成为法官和彝族当事人很难跨越的一道鸿沟。

    传统习俗在彝族聚居地区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在民间大约有60%的各类民间纠纷是通过“德古”来解决的。但是“德古”调解的准据法是彝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法,这些流传于凉山大小彝寨的习惯法,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维护和稳定凉山彝族的社会结构起了积极作用。

    三、现行司法与当地实际对接障碍原因

    (一)法律普及问题,民间的各种宗教活动,以及婚丧嫁娶及重大节日等场合,都离不开颂史、辩说活动,以习惯法、天文地理、家族史以及道德典范为内容,以展示自己的才华。这些社会活动,很多人都会去旁听,无疑成了最好的传播、教育途径。所以宣传式的普法,远不及个案审判带来的威慑效果好。

    (二)按习惯法通过“德古”调处纠纷的最大特点是便民。“德古”调处纠纷,无论多远,都能随请随到。只要争议双方认可,无需其他程序,直接进入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如严格按规定程序办案,诉讼成本不仅法院无力承受,当事人也无力承担。

    四、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的问题

    (一)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工作,采取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宣传,对国家现行法律,特别是对主要法律、法规进行翻译,用彝文或彝语通过基层基础部门进行全面的宣传,使广大彝族群众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宣传的力度,使彝民能正确使用法律,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二)消除彝族人民在语言和文化障碍上的主要途径。彝族聚居区的审判庭审活动中应配精通彝、汉两种语言的审判人员,条件允许的地方应在法官结构上进行合理的配置,在基层法院中充实精通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法官,解决彝族群众在庭审过程中语言上的障碍

    结 语

    要使民事案件审理方式得到更好的改革,这就需要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进行完善,相信在广大执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奋斗下,现代法制观念将在彝区深入人心,彝族聚居区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将日臻完善。

    【注 释】

    ① 简介:是彝语的音译。是指能够约束公众的规矩、规章制度或者公众所必须遵守的制度,可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② 德古:是彝语的音译。

    ③ 兹莫、诺、曲伙、呷西均是彝语的音译。兹莫指土司,解放前凉山地区属最高统治阶层。诺指黑彝,在凉山奴隶社会属统治阶层,地位次于兹莫。曲伙指白彝,解放前在凉山地区处于被统治地位,人口约占93%。呷西指奴隶、被奴役的阶层。

    ④ 家支:同一姓氏的宗族,即维护自己家族的组织。

    ⑤ 参见马尔子、马目举编著的《凉山彝族法律制度述论》。

    【参考文献】

    [1] 方国谕主编.彝族史稿[M].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1984年3月版

    [2] 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J]

    [3] 马尔子、马目举编著.凉山彝族法律制度述论[M]

    [4] 巴莫阿依嫫、巴莫曲布嫫、巴莫乌萨嫫编著.彝族风谷志[M].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2年北京

    作者简介:骆睿(1997-5-30),女,彝族,四川省凉山州人,学生,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彝汉双语)专业,研究方向:法学(彝汉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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