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陈涛 李华昕

    【摘 要】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例如人们在家就可以在电脑或手机软件上进行购物和支付。新的消费方式的出现也促进了虚拟财产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以及客观性。通过网络技术,虚拟财产会对现实生活的财产交易产生影响。在民法中,网络个人账号可以代表可挂失的债权凭证,但是虚拟财产却不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很多网络漏洞,黑客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与账号,侵犯了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该法律出发,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便捷,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依赖也日渐加深。对于个人来说,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对国家来说,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最新的资料显示,作为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正逐渐成為我国的主要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加速的作用。网络虚拟财产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然,经济形势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发展,只有利用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这是其与现实财产的不同之处,它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存在。[1]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正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之间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也是真实存在的。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一旦被提交到法院,法庭就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对虚拟财产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必要的,这为法官裁判案件作出了指引,使裁判有据可循。当下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前提条件,这明确了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财产的区别,因为数字化财产是实物财产电子形式的延伸,并不绝对依附于虚拟财产。[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信息网络的,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易流通方式跟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类似。法律上的动产是具有可以被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这些性质的,虚拟财产也具有这些特征,所以可以把虚拟财产视为网络中的动产。[3]从本质上来看,虚拟财产应该划入无型体物的范围。从各国民法的发展结果来看,像电、天燃气,无线频道等无型体物都已经作为是民法上的物而被法律所认定,因此物的概念不能局限于有体物的范围。现在通说认为物不仅包括能够被现实感触到的物,还包括了无法触摸的无型体物。社会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物的形式也随之千变万化,因此,把虚拟财产定性为物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状况。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下列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失当、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管辖不明、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以及取证困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举证难的问题。如果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侵权一方来说是不利的。根据民诉法的的规定,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被侵权人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那么被侵权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4]当事人在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过程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侵权人来说,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他们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损毁侵权证据。若被侵权人没有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很容易丧失证据。这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即网络用户哪怕确实受到利益侵害,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完善

    (一)专门立法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更系统更有效的保护,但立法需要经过起草、审议、表决等过程,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而当下虚拟财产纠纷问题日益凸显。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这种方式具有简单快捷等优点。虚拟财产应该从法律上进行明确,给予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以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5]

    (二)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通过公权力对不法侵权人科以刑罚能更好的和更全面的保护虚拟财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的经验,盗窃虚拟财产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定性为盗窃罪,科以五年或更高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五、结语

    经历漫长的时期人们终于接受了当初对“电”、“天然气”“无线频道”的法律属性定义,同样,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认定亦任重道远。希望本文能为接下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借鉴和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Caroline Bradley and A.Michael Froomkin:Virtual Worlds,Real Rules,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2004-2005.

    [2] 蒋梦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郑州:郑州大学,2018.

    [3]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50-51.

    [4] 韩玉梅.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4.

    [5] 李居迁、杨帆.《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陈涛(1994-)男,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李华昕(1995-)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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