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雅典社会的私生子问题
谢芝芹
摘 要私生子问题是古代雅典社会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考察这一问题有助于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古代雅典的家庭、婚姻、财产和公民权制度。本文主要阐述古代雅典社会私生子的概念和类型,探讨不同时期私生子身份地位的变化以及不同類型私生子的公民权和继承权状况,进而分析雅典私生子与家庭、城邦之间的关系。从而可知,自古风时期到古典时期,雅典城邦法规在私生子公民权问题上的改变目的在于维护雅典公民和城邦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雅典,私生子,公民权,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9)10-0030-08
私生子问题是古代雅典社会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私生子群体的存在对雅典社会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雅典公民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在古代雅典不同时期引发不同程度的混乱和社会矛盾。因此,私生子的问题引起了古典作家和当代西方古典史家的关注,关注的焦点主要是雅典私生子的公民权和继承权问题,但未有统一结论。综合各方观点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私生子没有公民权,也就不存在继承权;二是私生子即便有公民权,也不一定有继承权;三是私生子即便有继承权,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①笔者认为,从整个雅典社会来看,关于私生子的公民权和继承权问题,不同类型的私生子在不同时期其公民权和继承权也各有不同。本文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从私生子的不同类型入手,分别对不同时期的雅典私生子状况与地位进行分析,通过对其公民权和继承权的考察,来探讨雅典私生子与城邦、家庭之间的关系。
关于私生子的概念,帕特森在其1990年发表的《这些雅典人的私生子》一文中,专门对两个希腊语单词“γνσιο”与“ν?仵θο”的含义进行甄别:“γνσιο”指“合法的,正当的,出身高贵的”;而“ν?仵θο”是和“γνσιο”相对的一个单词,是“出身低贱的,卑微的”之意。②根据帕特森的观点,“ν?仵θο”形容一种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男女结合,也指一个已婚男人与妻子之外的妇女所生的孩子,或一个雅典人与一个外邦人或一个奴隶结合,所生的孩子都被称为私生子。最典型的就是雅典男人的妾所生的孩子,这个孩子被其父亲所承认,并因此承袭父亲的姓氏,但却不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多次用“ν?仵θο”这个词来形容私生子,洛布古典丛书的英译本把该词翻译成“bastard”(私生子),如“俄伊琉斯(Oileus)的私生子——墨冬(Medon),出自俄伊琉斯和蕾奈(Rhene)的结合,负起了统编队伍的责任”,又如“用投枪击中了普里阿摩斯(Priams)的私生子——德莫科昂(Democon)……”①荷马时代的私生子,是指那些被一个男人(尤其是一个英雄或者国王)所承认的孩子,这个孩子是他和自己妻子之外的妇女所生。这名妇女也许是买来的,也许是俘获来的,她们作为“妾”②在这个男人的家庭内生活,所生的孩子也是这个家庭的一部分。这种私生子,在古风时期的希腊,确实有一个被社会承认的、甚至某种程度上合法的身份。虽然私生子的身份随着城邦制度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受限制,但其在荷马时代的基本涵义和特征,持续贯穿古风、古典时期直到希腊化时代。③
在古风时期,雅典家庭结构基本上延续荷马时代的模式,即一个拥有财富和声望的男人会有一个妻子为他生育合法继承人,甚至也会有一个或多个妾或女奴为其生养私生子。妾可以是外邦女人;也可以是雅典庶出女子以及贫穷人家的女子。这些外邦女人有的是战俘,有的是定居雅典的手工业者或商人的女儿,当然更多是被买来的。直到公元前5世纪,在阿提卡民间婚姻中,买妻现象仍然经常发生,这在色雷斯(Thrace)的土著部落里也是通常习俗。④在雅典纳妾是合法的,庶出的孩子虽然是合法出生的,但是这个孩子可能会被其母亲或其母亲的家庭抚养和照管,只有当他被其父亲的家庭正式收养时,才能有合法继承权。⑤一个雅典男人与其妾的结合不同于大多数人认可的婚姻形式,这种结合是持久的、并被法律保护的。⑥此时的雅典在外邦女人之外,包括雅典家庭庶出女人以及贫穷人家的女子构成了妾的主体,因此在雅典,嫁妆对一个女人至关重要,如果家庭困窘以至于提供不出任何嫁妆,又没有亲友资助,那么家主(Kyrios)所能选择的最好方式是为家中待嫁女子订立一个使她们做妾的契约。⑦这种契约是这个女人今后生活的一种保障,纳妾者也因此有责任和义务赡养这名女子。雅典的婚姻通常由家主负责安排,这种婚姻没有证书,但大部分情况下会有一个在证人面前举行的订婚仪式,通常伴随着嫁妆的许诺。只有通过正式婚姻的结合,夫妻所生的孩子才是家庭的合法子嗣。
有关雅典的私生子的类型,学界主要围绕私生子父母双方的身份作了归纳:一是其父母为“一个雅典男人和一个外邦女子”;⑧二是其父母为“一个雅典人与一个外邦人或奴隶”;⑨三是除此之外,还包括其父母都是雅典公民,但“其母亲为其父亲所纳之妾”,⑩即父母既不是通过“γγη”?輥?輯?訛的方式,也不是通过“πιδικασα”?輥?輰?訛的婚姻形式结合所产生的后代也被称为私生子。?輥?輱?訛当然,以上几种情况并不能完全概括雅典私生子的类型,笔者认为还应包括通奸所产生的孩子。普鲁塔克提到梭伦法律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如果当场捉住通奸者,可以直接杀死奸夫。①可见通奸在雅典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否则也不会有关于通奸的法律。那么通奸所产生的孩子,显然也是私生子。如果通奸行为被发现,无论通奸双方是不是公民,其私生子都不可能拥有公民身份,甚至会被直接丢弃或卖身为奴。若通奸行为不被发现,且女方有丈夫存在,那么她和别人通奸的孩子可以混同为丈夫的孩子,那这种孩子就有公民身份。但若女方未婚受孕,则要么被堕胎,要么孩子生下被丢弃。被丢弃的孩子若能够存活,其命运有被卖身为奴、成为流民或乞丐等多种可能性。
总之,雅典私生子一般是指雅典公民与非雅典人、自由人、奴隶的“混合”结合所产生的后代。虽然古希腊人在性道德上采取双重标准,丈夫可以拥有除妻子以外的同性或异性性伴侣,但是法律规定一次只能与一个配偶结婚。②所以在一夫一妻制的古代雅典,非合法婚姻的结合,通奸苟合,以及合法纳妾所生的孩子理论上都是私生子。相应的,雅典私生子的类型,除了父母一方是雅典人一方是外邦人或奴隶,还应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但不是合法婚姻的结合(如母亲为妾),最后还应包括通奸行为所产生的那类人。但无论私生子属于哪种类型,他们一般被排除在家庭以及与家庭、城邦相联系的一系列公民权利之外,他们在雅典家庭和城邦的权利边缘地带始终保留着一种模棱两可的身份和地位。
家庭是城邦的基本单位,私生子首先要被某个家庭接纳,然后方可成为城邦的一分子。在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前,雅典男性的公民身份可能取决于其胞族(Phratry)的成员身份。一个父亲通常在儿子出生不久就把这个婴儿介绍给他的胞族,并在胞族的见证下发誓这是他的合法后裔。如果被排除在胞族之外,那么私生子也就不可能拥有公民身份。③假如对一个新公民的合法性有争议,则要从他的胞族组织中寻找证明人。④克利斯提尼改革把德莫(Deme)作为基本单位,并按户籍给予公民权,此后公民身份依赖于成为一个德莫的成员资格。虽然一个胞族仍然保留通常成员的身份,但是已经不再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只有被德莫登记注册才有资格成为公民。雅典男性成为公民最重要的一步是他在年满18岁时去德莫登记,⑤德莫每年都要对所有达到18岁的男孩进行详细审查,验证这些人的年龄是否属实,是否是自由人,父母双方是否是雅典人。但这种资格审查,只审查父母双方是否是雅典人,并没有要求审查父母双方是否是合法婚姻。⑥那么是否表明私生子只要能在德莫成功登记,就能拥有公民身份?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古希腊城邦公民权有过专门描述,⑦但他只是说在一些民主政治下私生子是公民,而没有点明在雅典是否如此。
对于私生子能否取得雅典公民权的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首先,我们来看帕特森所提到的三种情况。第一,如果私生子是由一个雅典男人与一个外邦女人结合所产生,他只有被其父亲的德莫接受,才有成为雅典公民的可能性,但他显然不符合“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这一条件,所以被排除在他父亲的德莫之外。⑧但不排除有些雅典男人为了使自己的私生子拥有公民身份,会设法篡改德莫记录。关于这一点,迈克尔·加加林也提到德莫保存的公民名单经常是不可靠的,时常使人怀疑有被篡改的可能。⑨第二,如果私生子是由一个雅典女人与外邦男人的结合所生,无论父母是否合法结婚,都不太可能成为公民,因为他根本没有机会进入其母亲的德莫或胞族。由于雅典妇女的公民身份是根据其父母双方的出身来证明的,但却不被记录在任何名单里,那么显然这名雅典妇女无法通过自己把其私生子带进雅典人的德莫。①雅典的亲属关系是双向的,但更强调父系一方的亲属。②
公元前5世纪上半叶,只要父母有一方为雅典人,那某人年满18岁就成为雅典公民。③但自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有关公民权的法律颁布之后,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是雅典公民,并禁止雅典人与非雅典人结婚。该法令本是一项反对贵族专制的举措,旨在降低各城邦之间通过联姻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当然也是为了清查那些领取城邦特殊津贴的公民人数,以及维护城邦家庭内部合法子嗣的公民特权。法律虽然规定雅典男人只能和雅典女人结婚,但没有禁止雅典男人纳外邦妇女为妾,因为雅典不可能做到完全隔离外邦人。这使得已婚男人和外邦女人之间就只能维系一种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又会带来合法子嗣与私生子之间的财产纠纷和一系列家庭矛盾。
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爆发给雅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雅典在公元前431年大约有16.8万公民,④在派出突袭伯罗奔尼撒半岛的4000名重装步兵和300名骑兵中,40天内有1/4的士兵丧命。⑤公元前430年,雅典城内又爆发了瘟疫,尸体随处堆积如山。战争和瘟疫使得雅典公民人口严重下降,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宣布废除公元前451年颁布的法令。⑥恢复22年前的规定,即只要父母一方是雅典人,且年满18岁即可成为雅典公民。这显然是一种权宜之计,到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即公元前403年,雅典又重新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才拥有公民权,一个男性雅典公民和外邦女性结合所生的子女被称为私生子,且当年及此后出生的私生子不应拥有公民权。⑦在德摩斯梯尼的法庭演说词中我们可以看到雅典人因与外邦人结婚而受到惩罚的案例,以及对这种法律条款的引用。⑧
第三,关于雅典人和奴隶结合所生的孩子。在雅典法律中,一个奴隶变成自由人后,他在身份上等同于外邦人。⑨如果雅典法律允许父母是一个雅典男人和一个女奴的后代拥有公民身份,那么很有可能这个奴隶母亲的解放依赖于这个儿子被赋予公民权,并因此规避法律。例如,在公民资格审查时,由于其父亲是雅典公民,或许他会被允许进入其父亲的德莫;但德莫会因其母亲的奴隶身份而提出异议。由于雅典法律允许非正式的奴隶解放,⑩那么对一个想把他的儿子介绍给德莫的父亲来说,他会宣称这名女奴在这个孩子出生之前就已经获得自由,以此为私生子的公民资格辩护。同样,由一个雅典妇女和一个男性奴隶结合所生的私生子更不可能具有公民身份,但可以是自由人。因为雅典法律规定一个家庭的家主(Kyrios)有权给予自己的奴隶自由,如果一个雅典妇女能够与一个奴隶结合,那她实质上等同于这个家庭的家主,她完全可以给予自己的儿子自由人身份。?輥?輯?訛从这个意义上说,雅典关于公民权的法律,其目的之一是禁止奴隶妇女的儿子通过雅典公民的父亲获得公民权。为何如此?戈梅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即雅典人的主要动机是担心人口持续增长,而最终使得城邦体制难以运转,这个体制仅仅在一定限度的人口数量内是可行的。?輥?輰?訛
对于一个雅典男人和一个具有雅典公民身份的妾所生的孩子,尽管其父母不是合法婚姻结合,但雅典规定,“父母双方都是雅典公民的子嗣才能取得公民权”,其中并没有提到婚姻,显然这种情况下私生子可以拥有公民权。不过这一问题一直颇有争议,①而哈里森的观点是推理性的。首先,如果伯里克利的法律被设计用以剥夺私生子的公民权,那说明私生子在此之前拥有公民权;第二,关于梭伦限制私生子继承权的法律,如果私生子没有公民身份,他们又何谈继承权。②麦克道威尔增加了一些更直观的证據,他指出当亚里士多德讨论公民身份和德莫登记时,没有提到父母的婚姻作为一个条件;普鲁塔克提到阿凯普托勒莫斯(Arkheptolemos)和安提丰(Antiphon)因为公元前411年在寡头政治中的角色而被正式定罪时,他们的后代将被剥夺公民权,既包括私生子也包括合法子嗣,这清楚表明私生子具有公民权;而伊赛俄斯Ⅲ《关于皮洛斯的财产》的演说词③所引用的案例也表明这种私生子具有雅典公民权。④如果伯里克利的法律最初制定时,默认父母双方都是雅典公民的私生子拥有公民权,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私生子通过父母双方的家庭或德莫与雅典城邦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联系,而且至少他们是纯种的雅典人,无论是从宗教意义还是血缘关系以及群体归属感上,都更容易被雅典社会所接纳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