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引出的法律思考
摘 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越来越往功利化方向发展。在当前的教育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加强了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却忽视了思想道德的培养,加强教育的教学成果而忽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态势,这也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校园暴力的危害与影响难以估量,因此探讨研究校园暴力的问题就变得十分紧迫。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措施之一就是从法律方面入手,建立起完整的校园暴力法律防治体系和有效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法律缺位 防治体系
作者简介:王久硕,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2
一、对于校园暴力的正确认识
近年来,从报纸、电视等传统的媒体到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都不断曝出各地学校校园暴力的现象发生。校园暴力分为狭义的校园暴力和广义的校园暴力。有学者认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 ,“校园暴力是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 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 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其中, 暴力行为主要涉及故意实施的对他人的身体伤害, 以及对被害人的身体或财物直接施加其他影响、但尚未达到伤害的程度的一些故意行为。”
笔者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动态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也需要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校园暴力的本质就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对此有着详尽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校园暴力的规定及法律缺位
虽然法有规定,但是它们的适用是有特殊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應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如果校园暴力的主体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没有达到法定标准,那么目前的情况下对于校园暴力我们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付出应付的代价,得不到警示和教育,那么校园暴力事件从源头上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出现了缺位。从另一方面来看,当今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几乎为零,这也导致了大部分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在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的阶段下,极易采取非常手段,形成极端的校园暴力行为,而受害的青少年也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多地会采取沉默的态度,反而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校园暴力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最后也就造成了我们如今所看到的一场场悲剧。
三、建立健全完整的校园暴力防治体系
笔者以为,针对校园暴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一个完整的防治体系。
“校园暴力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不懂法、懂法不守法,蔑视法律的恣意妄为。因而,学校应当改变唯分数论的应试教育,将素质教育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落到实处,且三者不可偏废。”
因此,首先我们应该从学校和家庭入手,增加教职工、家长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系统地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到学校参观学习,由学校为家长布置法律方面应该熟知的内容并且将这一项计入学生的综合考评中,由学生监督家长完成,提高学生家长的法律观念,而家长个人也应该抱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自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学校通过组织学生进行知识竞赛、开展模拟法庭、组织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等学生易于接受的形式,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让学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因此,首先国家司法部门应该在具体案件中适时地进行法律解释,甚至在个体特别恶劣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机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系列校园暴力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如《校园暴力防治条例》、《预防校园暴力法》等,细化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在既考虑对未成年人违法承担责任,又考虑到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可依。
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教育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并制定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教育行政申诉条例或办法,规范申诉过程的程序,同时要发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将因教育公权力行为失范而导致的行政性质的校园暴力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同时,强化校园暴力的惩罚力度,震慑施暴者。
校园暴力的发生终究是整个社会的原因,学校的失职、家长的不以为然、学生的不知所措还有国家立法司法部门没有与时俱进。但无论如何,校园暴力的问题必须尽快根除,因为校园暴力一日不除,受害的不仅仅是被施以暴行的孩子,还有施暴者本身,这最终会带给中国千万家庭灾难,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巨大阻碍。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笔者也希望通过以上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与君共勉。
四、锻炼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在加强执法以及立法的同时,应由强化法制教育层面入手,不仅仅是提升教育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家长以及学生均应是有关法律规范的学习主体以及维护主体。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管理模式通常为专家以及相关人士开展各项普法专题讲座,采用的培训教育模式以及具体的内容较为单一,列举的各类案例则带有一定的极端色彩,无法体现代表性以及普遍性,通常更像是通过威慑性的说教来引导学生杜绝犯罪。
当前,无论是何种在校学生均体现出了比其实际年龄更加成熟的思想思维模式,更是有许多青少年早在十岁到来之前便陷入叛逆期,远远早于我们通常认为的正常年龄。一些学生的犯罪行为更是无法单纯的以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懂法来用于其不受法律惩戒的理由。事实上,一些嫌疑人明知故犯,却恰恰利用法律逃脱制裁。
由此可见,法律意识教育实属必要,法律细则更需完善,这样才能避免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出现,杜绝低龄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降低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
日常之中,广大学生了解的普法报告通常为公安部或是法院等机构的领导与专家进行的宣讲,通常他们愿意用具体的犯罪案件、受伤的数据、交通违法的责任事故等作为讲解案例。针对普通人群来讲,该类普法报告可满足他们的好奇心理,而对自身行为规范却并不具备指导意义。这是由于虽然学生们十分明确死伤案件数据刑事犯罪,却并非将私拆信件看作是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实际上,这一做法恰恰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法。因此,开展普法教育的目标并非通过血淋淋的案例对学生内心形成震慑作用,预防他们的暴力冲突,而是要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清楚的了解法律的警戒线,使法律发挥规范学生行为的有效作用。
为预防校园发生暴力事件,首先可通过投放公益性质广告,利用形象生动的人物吸引更多学生,使他们真正了解到欺负同学、使用暴力或是没有节制的开玩笑、捉弄别人是不正确的,如果把握不好还会触犯法律。学校应引导学生通过友善、正确、互助的方式进行交往,预防在日常相处中形成通过暴力处理问题的坏习惯。
目前,随着我国文化传媒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题材复杂的影视作品纷至沓来,而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违法者均是受到了影视作品中复杂的背景、人物、文化、事件的影响而产生了负面问题。针对该现象,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文化作品做分级评价,进而有效預防欺凌、暴力等影片走进学生们的视野,对他们形成不良影响。
学校还应积极开设法律常识课程,将法律意识教育深入渗透至实践教学阶段中,通过课堂教学真正增强学生们的法律素养,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另外,学习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的学生还体现了一定的普法宣传效应,因此可形成更好的辐射效应。针对以往普法讲座方式单一的问题,可积极采用视频资料、漫画、模拟法庭、旁听审判等学生们拥护喜爱的形式,令教育内容更加深入生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刘冬梅、马兵.聚焦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1).4.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廖海霞.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1).158-161.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6.
参考文献:
[1]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2016(1).
[2]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尹逊强.校园暴力的现状及预防对策.实用预防医学.2004(5).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法律缺位 防治体系
作者简介:王久硕,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2
一、对于校园暴力的正确认识
近年来,从报纸、电视等传统的媒体到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都不断曝出各地学校校园暴力的现象发生。校园暴力分为狭义的校园暴力和广义的校园暴力。有学者认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 ,“校园暴力是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 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 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其中, 暴力行为主要涉及故意实施的对他人的身体伤害, 以及对被害人的身体或财物直接施加其他影响、但尚未达到伤害的程度的一些故意行为。”
笔者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动态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也需要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校园暴力的本质就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对此有着详尽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校园暴力的规定及法律缺位
虽然法有规定,但是它们的适用是有特殊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應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如果校园暴力的主体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没有达到法定标准,那么目前的情况下对于校园暴力我们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付出应付的代价,得不到警示和教育,那么校园暴力事件从源头上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出现了缺位。从另一方面来看,当今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几乎为零,这也导致了大部分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在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的阶段下,极易采取非常手段,形成极端的校园暴力行为,而受害的青少年也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多地会采取沉默的态度,反而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校园暴力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最后也就造成了我们如今所看到的一场场悲剧。
三、建立健全完整的校园暴力防治体系
笔者以为,针对校园暴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一个完整的防治体系。
“校园暴力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不懂法、懂法不守法,蔑视法律的恣意妄为。因而,学校应当改变唯分数论的应试教育,将素质教育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落到实处,且三者不可偏废。”
因此,首先我们应该从学校和家庭入手,增加教职工、家长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系统地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到学校参观学习,由学校为家长布置法律方面应该熟知的内容并且将这一项计入学生的综合考评中,由学生监督家长完成,提高学生家长的法律观念,而家长个人也应该抱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自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学校通过组织学生进行知识竞赛、开展模拟法庭、组织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等学生易于接受的形式,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让学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因此,首先国家司法部门应该在具体案件中适时地进行法律解释,甚至在个体特别恶劣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机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系列校园暴力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如《校园暴力防治条例》、《预防校园暴力法》等,细化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在既考虑对未成年人违法承担责任,又考虑到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可依。
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教育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并制定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教育行政申诉条例或办法,规范申诉过程的程序,同时要发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将因教育公权力行为失范而导致的行政性质的校园暴力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同时,强化校园暴力的惩罚力度,震慑施暴者。
校园暴力的发生终究是整个社会的原因,学校的失职、家长的不以为然、学生的不知所措还有国家立法司法部门没有与时俱进。但无论如何,校园暴力的问题必须尽快根除,因为校园暴力一日不除,受害的不仅仅是被施以暴行的孩子,还有施暴者本身,这最终会带给中国千万家庭灾难,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巨大阻碍。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笔者也希望通过以上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与君共勉。
四、锻炼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在加强执法以及立法的同时,应由强化法制教育层面入手,不仅仅是提升教育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家长以及学生均应是有关法律规范的学习主体以及维护主体。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管理模式通常为专家以及相关人士开展各项普法专题讲座,采用的培训教育模式以及具体的内容较为单一,列举的各类案例则带有一定的极端色彩,无法体现代表性以及普遍性,通常更像是通过威慑性的说教来引导学生杜绝犯罪。
当前,无论是何种在校学生均体现出了比其实际年龄更加成熟的思想思维模式,更是有许多青少年早在十岁到来之前便陷入叛逆期,远远早于我们通常认为的正常年龄。一些学生的犯罪行为更是无法单纯的以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懂法来用于其不受法律惩戒的理由。事实上,一些嫌疑人明知故犯,却恰恰利用法律逃脱制裁。
由此可见,法律意识教育实属必要,法律细则更需完善,这样才能避免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出现,杜绝低龄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降低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
日常之中,广大学生了解的普法报告通常为公安部或是法院等机构的领导与专家进行的宣讲,通常他们愿意用具体的犯罪案件、受伤的数据、交通违法的责任事故等作为讲解案例。针对普通人群来讲,该类普法报告可满足他们的好奇心理,而对自身行为规范却并不具备指导意义。这是由于虽然学生们十分明确死伤案件数据刑事犯罪,却并非将私拆信件看作是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实际上,这一做法恰恰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法。因此,开展普法教育的目标并非通过血淋淋的案例对学生内心形成震慑作用,预防他们的暴力冲突,而是要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清楚的了解法律的警戒线,使法律发挥规范学生行为的有效作用。
为预防校园发生暴力事件,首先可通过投放公益性质广告,利用形象生动的人物吸引更多学生,使他们真正了解到欺负同学、使用暴力或是没有节制的开玩笑、捉弄别人是不正确的,如果把握不好还会触犯法律。学校应引导学生通过友善、正确、互助的方式进行交往,预防在日常相处中形成通过暴力处理问题的坏习惯。
目前,随着我国文化传媒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题材复杂的影视作品纷至沓来,而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违法者均是受到了影视作品中复杂的背景、人物、文化、事件的影响而产生了负面问题。针对该现象,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文化作品做分级评价,进而有效預防欺凌、暴力等影片走进学生们的视野,对他们形成不良影响。
学校还应积极开设法律常识课程,将法律意识教育深入渗透至实践教学阶段中,通过课堂教学真正增强学生们的法律素养,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另外,学习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的学生还体现了一定的普法宣传效应,因此可形成更好的辐射效应。针对以往普法讲座方式单一的问题,可积极采用视频资料、漫画、模拟法庭、旁听审判等学生们拥护喜爱的形式,令教育内容更加深入生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刘冬梅、马兵.聚焦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1).4.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廖海霞.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对策.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1).158-161.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6.
参考文献:
[1]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2016(1).
[2]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3]尹逊强.校园暴力的现状及预防对策.实用预防医学.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