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构建
刘海赟
摘 要:大数据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工具。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构建应吸纳大数据的思维方式,运用大数据工具,为司法改革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大数据可以通过海量数据,预测发展趋势,有利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大数据运用可以将评估重心迁移至事前评估,尤其注重司法改革措施的风险、可行性、成本等项目的评估。司法改革中大数据的运用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同时,还应注重信息网络的升级与改造,使信息网络具备良好的数据收集、发掘和分析能力。
关键词:大数据;司法改革;评估机制;信息化
大数据作为一种理念和工具,已经渗透到了诸多领域,其本身也成为一门学科、一个产业。“大数据时代强调量化分析方法,推崇司法能动主义,对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一定冲击”。[1]当今信息化背景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进步。
1 大数据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信息化机遇
(一)大数据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对大数据给出的定义是: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大数据概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生成了海量的数据,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且这些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另一方面人类逐步掌握了较强的计算能力,有足够的能力去挖掘、整理、清洗这些数据,并发现数据背后包含的重要信息,将数据中有价值的内容运用于实践。
大数据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工具。从理念角度看,大数据要求我们不再关注单个数据或少量数据的准确性,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数据背后反映出来的趋势,并把握趋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大数据要求我们以宏大的视野去考虑问题;从工具角度看,大数据要求我们发掘数据的价值,将数据运用到实践中去,至于数据的形成原因、逻辑,则一般不予考虑。因此,大數据又是一个工具性、实践性较强的概念。
(二)大数据与我国司法改革的关系
司法改革与大数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首先,司法改革决策依赖一定的数据。“大数据能为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提出一项改革措施,并非闭门造车,需要有大量事实数据予以支撑”。[2]大数据能够为司法改革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现实依据,有助于司法改革决策的正确作出;其次,司法改革关注的是趋势而不是个案。尽管个案也能够反映出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且在很多时候个案分析是必要的并在未来继续发挥其重要价值。然而,个案不足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性、正当性基础。大数据通过数据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正好能够满足司法改革对趋势的需求;最后,大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数据规律,真实不欺,能够为司法改革措施的成效提供客观的反馈。大数据可以为司法改革成效提供一个良好的评估工具,从而满足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的需求。由此可见,虽然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吸纳大数据思维、采纳大数据工具,却显得极为必要。
(三)大数据视角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成绩
事实上,大数据已经运用于我国司法改革并且取得了很多成绩,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大数据提供民间舆情风向,有利于司法改革把握舆论导向。例如2015年互联网搜索引擎法律相关关键词 “司法改革”、 “聂树斌案”、“奚晓明”、 “老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这些热词反映出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制建设的关注;二是大数据为司法改革提供思路或策略。例如,浙江法院通过“审务云”实现海量信息共享,并搭建海量数据分析模型,发挥司法数据的公共价值,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3]表明大数据已经介入了司法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是大数据为司法改革提供评估工具。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能及时地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让改革少走弯路,还会增强民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大数据的提供的信息优势条件能够使我们更好地利用大数据的发现、预测功能,把握司法改革的走向,健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2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不足
科学评估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我国司法改革大致遵循着调研—确定改革项目—调研—制定改革文件—组织实施等几个步骤。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评估还没有被正式纳入改革的必经环节。因此,有必要反思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不足并以此为契机构建科学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一)科学性层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应具备科学性,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检验、矫正、评价等功能。我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总体而言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构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提高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科学性;二是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到司法改革评估机制中;三是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缺乏全面性,仅仅注重事后评估即效果评估,缺乏对事前评估、事中评估的关注。
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提高评估机制的科学性。首先,大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工具。科学的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工具以及第三方数据机构的专业支持,能够使司法改革评估建立在海量的数据之上,这是传统的以个案分析和数据抽样调查为主的调查工作所无法比拟的;其次,大数据有助于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全面建设,使司法改革评估不再聚焦于结果评估,而是更多地关注事前评估和事中评估。
(二)功能性层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评估的目标在于为司法改革提供最优化决策,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在功能性层面的不足表现为:一是司法改革评估的目标定位并不明确,并极易使评估机制异化为考核机制;二是司法改革评估极易走上“指标化”旧路,使司法人员陷入指标困局,缺乏创新性;三是司法改革评估因缺乏适当工具而停留于“后知后觉”,而司法改革评估真正需要的乃是“先知先觉”。这是因为,司法改革是国家法律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虽然具备一定的容错性,但是我们应审慎对待,尽量避免错误和疏忽;四是当前司法机关虽然也注重数据的汇总分析,但是由于缺乏大数据工具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案件、数据之间的差别,不能全面、系统、动态地还原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细节,仅能静态地表现收案$结案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4]概括起来即缺乏对数据的深层次分析。
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提高评估机制的功能性,即确保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例如,大数据分析能够实现趋势预测,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科学、客观地评估司法改革措施的风险性、可行性,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稳步进行。
3 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创新
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创新包括理念层面和工具层面。从理论层面看,大数据要求我们在自动形成的海量数据基础上再进行全局、科学地决策;从工具层面看,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工具进行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可行性评估、效果评估,从而全面、准确地评估司法改革。
(一)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群众性
司法改革必须走群众路线。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重点解决好司法改革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要积极的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来,从群众的角度、用群众的标准来评估检查司法改革的成效。运用大数据,我们可以发现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及群众对当前司法体制的看法,从而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改革决策、评估司法改革风险。大数据为我们提供了走进群众的途径。例如,与司法改革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其实就是大数据策略的具体运用。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的观点和见解在网络空间集散,舆情监测可以发现群众对法治的呼唤和渴求。大数据基础上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可以发现群众的呼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反馈至司法改革決策机构,从而使司法改革决策包含群众智慧。
(二)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可预测性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改革具有一定容错率,但是我们应力争确保司法改革措施的正确性。为了提高司法改革的成效,就需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的预测。 “预测”是司法改革评估的强烈需求,它将司法改革评估的重心前移到了事前评估阶段。大数据的精髓即在于趋势预测。通过大数据工具,我们可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更好地预测风险、可行性和结果,并作出适当的安排。例如,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司法改革的重头戏,这是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提高人民法院解纷能力的关键。从大数据“不问原因只问关联性”的理念出发,其实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走得更远,而不必去细究深层原因。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司法资源配置中出现的问题和司法审判工作对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需求,从而自觉地、预先地在资源配置上作出调整。
(三)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信息化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基本完成了信息化建设,但是信息化网络还应该进一步升级、改造,使其趋于完善,并满足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实践需求。当前的司法信息化建设还处于低级阶段,主要表现为当前的信息化建设还欠缺数据生成、采集、挖掘和分析的能力,仅是一种初级化的基本网络格局建设。将来我们应在大数据视野下做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一是应以大数据理念为主导,运用大数据工具,在信息化建设的构想和规划阶段即应体现出大数据思维,从而使信息网络成为大数据之载体,并为司法改革评估提供有力工具;二是信息网络建设应呈现出开放性,从而容纳更多的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资源。法院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应与其他相关主体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网络接驳,同时在注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与外网接驳,使外界数据洪流能够汇入法院的信息网络;三是信息网络建设过程中应通过政府采购渠道,使第三方主体参与到司法改革评估信息系统建设中来。当前市场上出现的大数据创业公司擅长数据挖掘、清洗和分析,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专业领域的机构,更好地建设信息化系统。
总之,大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了理念和工具。我们应走出传统的高耗能而低效率的实证调查方式,转而通过大数据这一高科技形式,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脉络,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新型工具。从而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孙光宁:《大数据时代对司法审判的冲击及其应对—从指导性案例29号切入》,《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2]王蕾:《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第86页。
[3]人民法院报:《浙江司法“拥抱“大数据时代 提高办事效率》,http://tech.chinaso.com/ejdsj/detail/20160311/1000200032857101457657377533484107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5-23.
[4]倪斌:《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90页。
摘 要:大数据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工具。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构建应吸纳大数据的思维方式,运用大数据工具,为司法改革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大数据可以通过海量数据,预测发展趋势,有利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大数据运用可以将评估重心迁移至事前评估,尤其注重司法改革措施的风险、可行性、成本等项目的评估。司法改革中大数据的运用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同时,还应注重信息网络的升级与改造,使信息网络具备良好的数据收集、发掘和分析能力。
关键词:大数据;司法改革;评估机制;信息化
大数据作为一种理念和工具,已经渗透到了诸多领域,其本身也成为一门学科、一个产业。“大数据时代强调量化分析方法,推崇司法能动主义,对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一定冲击”。[1]当今信息化背景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进步。
1 大数据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信息化机遇
(一)大数据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对大数据给出的定义是: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大数据概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生成了海量的数据,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且这些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另一方面人类逐步掌握了较强的计算能力,有足够的能力去挖掘、整理、清洗这些数据,并发现数据背后包含的重要信息,将数据中有价值的内容运用于实践。
大数据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工具。从理念角度看,大数据要求我们不再关注单个数据或少量数据的准确性,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数据背后反映出来的趋势,并把握趋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大数据要求我们以宏大的视野去考虑问题;从工具角度看,大数据要求我们发掘数据的价值,将数据运用到实践中去,至于数据的形成原因、逻辑,则一般不予考虑。因此,大數据又是一个工具性、实践性较强的概念。
(二)大数据与我国司法改革的关系
司法改革与大数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首先,司法改革决策依赖一定的数据。“大数据能为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提出一项改革措施,并非闭门造车,需要有大量事实数据予以支撑”。[2]大数据能够为司法改革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现实依据,有助于司法改革决策的正确作出;其次,司法改革关注的是趋势而不是个案。尽管个案也能够反映出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且在很多时候个案分析是必要的并在未来继续发挥其重要价值。然而,个案不足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性、正当性基础。大数据通过数据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正好能够满足司法改革对趋势的需求;最后,大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数据规律,真实不欺,能够为司法改革措施的成效提供客观的反馈。大数据可以为司法改革成效提供一个良好的评估工具,从而满足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的需求。由此可见,虽然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吸纳大数据思维、采纳大数据工具,却显得极为必要。
(三)大数据视角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成绩
事实上,大数据已经运用于我国司法改革并且取得了很多成绩,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大数据提供民间舆情风向,有利于司法改革把握舆论导向。例如2015年互联网搜索引擎法律相关关键词 “司法改革”、 “聂树斌案”、“奚晓明”、 “老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这些热词反映出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制建设的关注;二是大数据为司法改革提供思路或策略。例如,浙江法院通过“审务云”实现海量信息共享,并搭建海量数据分析模型,发挥司法数据的公共价值,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3]表明大数据已经介入了司法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是大数据为司法改革提供评估工具。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能及时地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让改革少走弯路,还会增强民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大数据的提供的信息优势条件能够使我们更好地利用大数据的发现、预测功能,把握司法改革的走向,健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2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不足
科学评估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我国司法改革大致遵循着调研—确定改革项目—调研—制定改革文件—组织实施等几个步骤。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评估还没有被正式纳入改革的必经环节。因此,有必要反思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不足并以此为契机构建科学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一)科学性层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应具备科学性,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检验、矫正、评价等功能。我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总体而言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构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提高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科学性;二是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到司法改革评估机制中;三是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缺乏全面性,仅仅注重事后评估即效果评估,缺乏对事前评估、事中评估的关注。
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提高评估机制的科学性。首先,大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工具。科学的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工具以及第三方数据机构的专业支持,能够使司法改革评估建立在海量的数据之上,这是传统的以个案分析和数据抽样调查为主的调查工作所无法比拟的;其次,大数据有助于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全面建设,使司法改革评估不再聚焦于结果评估,而是更多地关注事前评估和事中评估。
(二)功能性层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评估的目标在于为司法改革提供最优化决策,当前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在功能性层面的不足表现为:一是司法改革评估的目标定位并不明确,并极易使评估机制异化为考核机制;二是司法改革评估极易走上“指标化”旧路,使司法人员陷入指标困局,缺乏创新性;三是司法改革评估因缺乏适当工具而停留于“后知后觉”,而司法改革评估真正需要的乃是“先知先觉”。这是因为,司法改革是国家法律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虽然具备一定的容错性,但是我们应审慎对待,尽量避免错误和疏忽;四是当前司法机关虽然也注重数据的汇总分析,但是由于缺乏大数据工具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案件、数据之间的差别,不能全面、系统、动态地还原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细节,仅能静态地表现收案$结案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4]概括起来即缺乏对数据的深层次分析。
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工具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中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提高评估机制的功能性,即确保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例如,大数据分析能够实现趋势预测,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科学、客观地评估司法改革措施的风险性、可行性,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稳步进行。
3 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创新
司法改革评估机制的创新包括理念层面和工具层面。从理论层面看,大数据要求我们在自动形成的海量数据基础上再进行全局、科学地决策;从工具层面看,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工具进行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可行性评估、效果评估,从而全面、准确地评估司法改革。
(一)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群众性
司法改革必须走群众路线。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重点解决好司法改革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要积极的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来,从群众的角度、用群众的标准来评估检查司法改革的成效。运用大数据,我们可以发现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及群众对当前司法体制的看法,从而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改革决策、评估司法改革风险。大数据为我们提供了走进群众的途径。例如,与司法改革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其实就是大数据策略的具体运用。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的观点和见解在网络空间集散,舆情监测可以发现群众对法治的呼唤和渴求。大数据基础上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可以发现群众的呼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反馈至司法改革決策机构,从而使司法改革决策包含群众智慧。
(二)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可预测性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改革具有一定容错率,但是我们应力争确保司法改革措施的正确性。为了提高司法改革的成效,就需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的预测。 “预测”是司法改革评估的强烈需求,它将司法改革评估的重心前移到了事前评估阶段。大数据的精髓即在于趋势预测。通过大数据工具,我们可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更好地预测风险、可行性和结果,并作出适当的安排。例如,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司法改革的重头戏,这是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提高人民法院解纷能力的关键。从大数据“不问原因只问关联性”的理念出发,其实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走得更远,而不必去细究深层原因。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司法资源配置中出现的问题和司法审判工作对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需求,从而自觉地、预先地在资源配置上作出调整。
(三)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信息化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基本完成了信息化建设,但是信息化网络还应该进一步升级、改造,使其趋于完善,并满足大数据视角下司法改革评估的实践需求。当前的司法信息化建设还处于低级阶段,主要表现为当前的信息化建设还欠缺数据生成、采集、挖掘和分析的能力,仅是一种初级化的基本网络格局建设。将来我们应在大数据视野下做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一是应以大数据理念为主导,运用大数据工具,在信息化建设的构想和规划阶段即应体现出大数据思维,从而使信息网络成为大数据之载体,并为司法改革评估提供有力工具;二是信息网络建设应呈现出开放性,从而容纳更多的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资源。法院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应与其他相关主体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网络接驳,同时在注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与外网接驳,使外界数据洪流能够汇入法院的信息网络;三是信息网络建设过程中应通过政府采购渠道,使第三方主体参与到司法改革评估信息系统建设中来。当前市场上出现的大数据创业公司擅长数据挖掘、清洗和分析,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专业领域的机构,更好地建设信息化系统。
总之,大数据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了理念和工具。我们应走出传统的高耗能而低效率的实证调查方式,转而通过大数据这一高科技形式,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脉络,为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建设提供新型工具。从而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孙光宁:《大数据时代对司法审判的冲击及其应对—从指导性案例29号切入》,《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2]王蕾:《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第86页。
[3]人民法院报:《浙江司法“拥抱“大数据时代 提高办事效率》,http://tech.chinaso.com/ejdsj/detail/20160311/1000200032857101457657377533484107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05-23.
[4]倪斌:《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