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古为新:明代监察制度及启示

    张志萌

    摘要:明代监察制度完备,但其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将优点一直发扬,后期产生流弊。究其原因,并非人为设定的过重律法所致,而从此制度对皇帝官员以及社会影响考量,尚有弊端,当监察制度未被严密执行,弊端逐渐暴露,终至监察失效。鉴古察今,当代反腐应注重制度实施与文化弘扬,使得反腐监察承历代监察制度之精蕴,合时代发展之要求。

    关键词:监察制度;崩溃原因;反腐启示

    引言:明代完备的监察体系、监察方式和监察律令,是古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之下所形成。其雏形为西周史官制度,正式确立于秦汉。秦汉以降,政府机构调整、名臣谋士建言,监察制度亦不断汲取精华,以致明代监察制度絜之于历代堪称鼎盛。秦汉时期,中央御史大夫主管纠察,地方十三州刺史监官查狱;魏晋时监察制度未有变化;隋唐时监察制度逐渐完善,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而出现,下设三院主管中央监察,且其中的察院为地方每道派遣监察御史;宋元时无大变迁,主要加强了监察力度;明代是监察制度最为发展完备之时,台院多有改制,监察史上的创举出现于此,“现代中国大体是由明开始的”,①因而现今反腐监察应该从其完备之中谋求启示,在其衰落中获得教训。

    一.明代监察制度特点及其原因

    明太祖时废丞相权分六部。这一重大的改制导致百官无首,六部地位提升,皇帝直接监察的高官大臣范围扩大,故皇帝更依赖于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换言之,作为皇帝耳目机关的监察机构须发挥效能。明初吏治相对清明,政局稳定,监察制度发挥的作用显著。法令清晰规范,执行严格贯彻。其具体特点如下:1.重典重罚:“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一贯以下、杖七十。??” ,②这是对官员贪赃枉法的普遍处罚,而“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③贪污不到一两银子,即杖责七十,足见制律者严惩贪腐的决心,重罚特点也可见一斑。此种重典重罚特点的确立使监察系统内部纪律严明,对保证监察公平大有裨益,因而也维系大明王朝近三百年的国祚。虽然后期党派林立,政局昏暗,监察制度受各派权力斗争威胁,受宦官权臣干涉,无奈而无力,走向失灵,再严峻的法律也沦为具文。

    2.层层监督:都察院代替往代御史台成为中央监察机构,地方有按察使主管地方司法,出巡的监察御史抽查式地再吊刷案件,“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④平地方之不平,同样监察御史以及按察使也有言事之权,大明会典中亦规定“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厂卫机构则由皇帝直接控制,监察百官甚至其他监察机构。

    3.位卑权重:“位卑”“权重”两者用于制衡监察者的权与责,尽量保证监察官员能够公平工作行使职权,设计巧妙,“既用之,又防之”,有权则不为积威所劫,品低则不敢妄自尊大,保证了监察官只掌分内又能掌牢分内。但也有弊端,这种限制与对内阁学士的限制如出一辙,所以内阁学士能钻空子权倾朝野为何监察官员不能?“所以明代的大学士(皇帝私人秘书)以六部尚书(政府行政长官)和曾任经筵讲官(皇帝的老师)的来兼任,他们的地位就尊严了”,⑤苟以此法,监察官员亦可与重权之臣相互勾结,一手遮天。

    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监察网络繁而不乱,监察处罚重而适法,官职设定权责相衡,保证了监察的秩序和效率。故而监察制度以“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严惩贪腐(“轻其轻罪”的原则主要见之于家长里短百姓风礼的琐事,监察刑案普遍定罪较重),与完备精详的律法和精心巧妙的机制相配合,较为合理。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影响及其反应出的深层原因

    1.就明代整体发展而言,明代从国力空前强盛到社会混乱的过程,反映出明代监察制度影响的两面性:由于立法翔实缜密,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监察制度亦因其完备发挥整治官僚防治腐败的积极作用;由于皇权至高无上,故监察效果直接受皇帝的影响,明末在位诸皇帝极少作为,再完善的监察机制也变成一具空壳,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贪污腐败自其中衍出,反而成了党派斗争的战力,造成了加重社会负担阻碍官僚机构运行危害国家的消极影响。

    2.就皇帝专治独裁的需要而言,从帝王的耳目变为朋党的鹰犬,明代监察制度仍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皇权巩固,提高皇帝工作的效率,又能为皇帝对官吏的生杀予夺提供参考减少失误,为君主专制政治运行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包庇贪官污吏,在吏治败坏整治腐败的洪潮中随波逐流,成为皇帝钦制的掩盖自己耳目的制度,阻碍了皇权的巩固导致政局混乱。

    3.監察制度对其本身内部的风宪官的影响:其一,对官吏规定以“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同时监察机构内部纪律严明并有监察机构间和监察官员间的互监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风宪官的行为。其二,监察制度本身附庸皇权,于是监察官员也成为了附庸权贵的见风使舵者,即皇权稳固时成为帝王耳目,重臣权倾朝野时成为权臣的利器,宦官专政时则与之同流合污。其三,监察制度赋予了风宪官较大的权力,《明史》中称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权高则自大;而各种监察官吏还有“风闻奏事”之权,滥用监察。总之,监察制度本身对监察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导致监察官的威信缺失;监察制度对风宪官保护力度不足,却对百官的监察力度过重,“加剧了明代监察官的逆反心理,尤其是在中后期及晚期,这种状况的加剧导致了整个监察机制的扭曲”⑥,因此监察制度中的隐患更是其未能持续发挥作用的深层原因。

    4.监察制度对社会文化风气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思想浓厚,即以重教化轻刑罚的社会风气为主。而明代监察制度的权力泛滥,监察行为无孔不入,导致从百官到百姓人人自危,“仁义礼智信”的道德信仰深受打击,正如“儒家思想,是浸透滋荣于社会之中,而委曲摧抑于政治之下”⑦。因此文化衰落,社会生气低落,道德感的缺失更加剧了风宪官的堕落腐化,特务人员滥用职权,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社会动荡,形成了恶性循环。

    总之,攀亲附贵,随波逐流的监察制度难以促进政治的发展;无孔不入,鹰犬爪牙式的监察制度导致百姓从事生产生活行为却动辄得咎难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背弃“忠”“诚”“直”的文化信念,打击文人兴文字狱的监察制度难以促进文化的发展;重罚严惩,滥用私刑,黑暗险恶的监察制度也难以促进人文的发展。所以明代监察制度最终的崩溃与失败,更深层原因在于其本身没有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这也说明只符合政治需要却没有顾及社会发展的深远要求的制度,也难以长存,因此,监察制度既要有合理性,更应具有超前性。

    三.明代监察制度对现代反腐的启示

    1.加强法制,避免特权。明代先有强势皇帝统御天下,后有大量权贵独揽朝纲。到后期法律观念被冲散,对监察制度和监察工作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当代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作为支持,还要防止部分公务人员权力过大过于独立,不受制约。

    2.把握监察的尺度,依法监督。反腐监督固然要靠监察制度发挥作用,但监察也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要吸取明代监察过于随意过于严酷的教训,既要保证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保证被监察人员的正常权利,更不能妨碍普通民众的社会生产生活,防止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3.深化改革,不断为监察反腐注入新的活力。明代建国初就有了完备的监察体系和《大明律》这种核心法律,但只是在明成祖时得到了发展改革,保证监察制度如期发挥作用,此后监察制度变得无人问津,甚至监察制度变得与社会生产生活脱节,最终形同虚设。因此当代反腐应不断改革反腐政策,适应国家形势,符合时代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不让贪腐行为有漏洞可遁。

    4.提高公务人员道德修养。应使公务人员坚持职业操守,坚守正义标准,从政以德,“养成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培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谦虚谨慎等良好品质;养成艰苦奋斗、勤劳勇敢、不怕困难的品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为共产主义事业而英勇牺牲的献身精神”。⑧

    5.弘扬反腐倡廉的传统文化。“文化是人性对生活的一种自觉,由自觉而发生对生活的一种态度”,⑨(徐复观《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因此良好的文化氛围能鼓舞公务人员热爱岗位坚持道德信念和廉政操守。自当代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社会氛围的形成使反腐工作已有成就,屡掀起反腐风暴,应继续汲取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与古为新,弘扬“德政”,培育出更加清廉的吏治,用文化的精神力量打击贪腐的逆流。

    注释

    ①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6:92.

    ②《大明律》卷二十三《受赃·有禄人》

    ③《明史》卷五十七《食货五》

    ④《大明会典》卷二百零九《风宪总例》

    ⑤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6:98.

    ⑥丁玉翠,监察吏治的实现障碍——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为视角的考察[J]. 北方法学, 2007, 01(3):110-121.

    ⑦徐复观,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3.1.

    ⑧潘仲海,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⑨徐复观,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3.1.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6:92.

    [2]《大明律》卷二十三《受赃·有禄人》

    [3]《明史》卷五十七《食货五》

    [4]《大明会典》卷二百零九《風宪总例》

    [5]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6:98.

    [6]丁玉翠,监察吏治的实现障碍——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为视角的考察[J]. 北方法学, 2007, 01(3):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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