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谢绝自带酒水”争议及可行性
摘 要: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行规引发法律和事实案例的争议从未停息,以消费者协会和餐饮业协会为代表的观点争锋相对,基于此本文通过从法律和事实方面浅谈该行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强调消费者权利到两者权益的平等保护的过渡。
关键词: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经营者
一、争论背景——从法律和事实的视角
1.法律规定的分歧。(1)2005年2月22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发布《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第20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2)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引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事实案例之博弈。(1)2002年2月15日,周某与朋友前往重庆某酒楼用餐并自带两瓶白酒,结账时酒楼收取周某开瓶服务费28元,周某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周某在酒楼饮用自带酒水过程中酒楼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餐馆行为符合《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2006年9月13日,王某等四人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因此多收取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100元,被王某诉至法院返还服务费,法院审理认为加收开瓶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3.主要分歧观点之分析:关于“谢绝自酒水“问题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还是事实方面都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协会认为“谢绝自带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违法行为。而以餐饮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坚持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并不违法,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正当行为,是国际惯例。 争议如此争锋相对,但笔者坚持认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正当行为,合理、合法。
二、“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内涵分析
支持“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典型条例: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的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9章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通常情况下,字面解释是在法律解释中最为重要、最先运用的一种解释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谢绝自带酒水”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得对此规定做出字面解释也即内涵分析。
1.可以谢绝?还是禁止。“禁止自带酒水”和“谢绝自带酒水”的一词之差,简单从字面理解就感受到他们之间的差异。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张润钢副司长说:可以谢绝不是禁止,意味着可以不谢绝,至于是谢绝还是不谢绝,那是企业的权利,要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行使。且规定中使用“饭店可以谢绝”而不是“禁止自带酒水”,综上所述,是否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饭店的合法权利。
2.谢绝告示须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规范明确强调“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即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与将告示张贴于显著位置并存,保障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是否在改酒店消费。这无疑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得到贯彻和实施。
三、“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合法性分析
综合分析,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议很大分歧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将在这三个方面论述“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
1.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持“谢绝自带酒水”违法的观点的绝大多数人认为此项行规是一种格式条款,实质上,“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对自己的请求作出意思表示,属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实际上是对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如果不接受此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一旦接受此条件,则必须履行消费合同的义务——不得自带酒水在此酒店享用。“要约”只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
2.从《消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归结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此项行规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谢绝自带酒水”条例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前所述,“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充分保证了消费者消费的影响公平的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基于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的酒店消费,显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条例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处购买,价格也比较贵(实际上包括了对消费者的服务费),但在不存在垄断经营和专营情况下,这种按市场进行的交易时公平的。
3.从《价格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在奉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商品的价格有价值决定,但主要是由市场来左右的,作为市场主体的餐饮经营者享有广泛的经营自由权,如,定价权。经营者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依法明示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做到了明码标价,并未违反《价格法》。
四、“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合理性分析
1.“谢绝自带酒水”——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谢绝自带酒水”无论是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得到普遍的认可。如英国饭店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也即服务费);日本饭店在客人注意事项中明确要求客人除非得到饭店许可,不得擅自带食品和酒水;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是如此。不得带酒水进入饭店已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该行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分清责任。从安全和责任的角度分析,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客人自带的食品和酒水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饭店对提供的酒水质量、真伪以及因饮用该酒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相比而言,“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即便在饭店发生安全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责任。
3.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消法》虽然更注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作为《消法》调整对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收到保护。事实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相应的经营者也享有包括自主制定经营计划、开展营销活动、自主定价权以及产品销售权在内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决定是否“谢绝自带酒水”是行使其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体现。
五、结论
基于“谢绝自带酒水”条例的内涵、法律及社会的视角,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是合法且合理的经营行为,而不应倾斜于消费者的权利而忽视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简介:周媛(1995.01- )女,安徽省安庆市,职称:大二学生,学历: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