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思考
付 研
[摘 要]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中国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十几年来,中国政府在法律、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各方面为妇女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了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当然,中国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性别;主流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54-03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是在现存的行动中加入“妇女成分”或“两性平等成分”,也不是仅限于提高妇女的参与度。其主要内涵是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它所倡导的是一种变革的价值观,而不是特定人口(妇女)的福利;它要推动的或落实的,是对所有政策、项目等的根本反省和创新,而不是单一零星的政策;它是一种双赢战略,强调建立性别伙伴关系,而不是零和游戏,它是发展的。中国政府是世妇会上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并确定“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作出积极回应。2001年,我国又将妇女发展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近十几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实现自己的承诺,认真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努力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中国的实现,在法律、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各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了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仍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和制约,男女两性发展不平衡现象还未完全消除,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仍存在男女不公平的情况,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现状分析
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确保两性平等地参与、贡献和获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就从这个视角来分析我国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的状况,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原则性强,但操作性不足。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的性别平等政策建立的时间早于发达国家20多年,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即已建立起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准则。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这些年来,我国陆续颁布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财产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保护条例》等100多部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从不同方面保障男女平等权利。中国妇女获得了法律上的男女完全平等。
问题在于,这种性别平等意识更多体现在某一政策领域的一般政策中,较少体现在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中,性别平等政策模式在一般政策与具体政策之间缺少衔接;某些性别平等立法缺乏反歧视条款,对法律后果缺少详细而具体的设计,使得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减弱。结果原则与实际有相当大的距离,性别平等的原则在具体政策或措施方面呈现出弱化趋向。此外,有些中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歧视女性的初衷,但是实施后却可能产生某些歧视女性的后果。我们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现行公共政策对两性状况的影响时发现,在仍然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里,缺乏性别意识的政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保证对男女两性平等对待,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可能会产生对女性不公正的负面效果,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在参政议政层面,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女性参政的广度和深度是体现女性生存与发展状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自然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女性地位的重要标志,也反映出国家政治民主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提高程度。近些年来,我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一大批优秀妇女人才进入各级权力机构,参政领域也从单纯的进入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延伸到更广阔领域的参与和影响,参政主体从以女干部为主扩展到妇女群体,参政过程从被动行使法律权利到主动争取,参政意识上对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也有很大提高。
但总体来看,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尤其是妇女参与高层决策还有很大空间。具体分析各级别干部队伍的性别构成可以看出,一方面,男性不仅在干部总体数量和比重上占有优势,而且越是高层的干部队伍中,男性的优势越为明显。这说明不仅在进入干部队伍、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总体水平上男女两性尚存在差距,而且在获得掌握着更多决策和管理权的高级别职务、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深度上,男女两性的差异更为显著。另一方面,在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组织中,女性的参与率非常低,农村妇女在参政议政的水平上也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亟待提高。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女性群体的诉求难以在决策层中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容易被边缘化。或者即使女性群体的诉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到决策层,依然存在各种声音和利益的权衡问题,这时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和争取显得非常重要,而妇女参政的劣势有可能导致女性群体被排斥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之外。
3.在经济的层面,女性就业率有所提升,但贬低女性人力资源价值的现象仍然存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相关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性条款并不缺少,如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还作出了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颇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女性实现劳动就业权,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实现人的尊严和自身价值,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自发调节功能逐渐增强,政府资源调配功能渐次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分工领域,男女不平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甚至有扩大的态势。
从表现形式上看,社会中男女劳动就业权利事实上还并不完全平等,妇女就业机会更少,就业率低于男性。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众多妇女从事不稳定、缺保障、不安全的工作,有关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妇女因性别歧视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比比皆是,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尤为突出。此外,女性所做的工作容易受到过低的评价,一旦女性成为某种职业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主导群体,该职业或该部门工作往往会被视为无足轻重或较低的经济价值工作,贬低女性人力资源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对女性人权的一种损害,还会扩大社会矛盾。
4.在劳动社会保障和财产权益方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男女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女性发展的基础条件。根据当前妇女上访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包含着妇女“四期”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主要反映在生育费用、产假时间、产假的工资待遇、孕产期遭遇解除合同等方面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失业女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某些公司、企业在实施转换机制、改(重)组兼并、破产中,不能妥善安排好下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突出表现在下岗女职工生活困难、有病无钱医治,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还有的改制企业失业女性反映,在职及办理失业手续时,企业已经为其交纳了劳动、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费用,而育龄女性失业后去劳动保险公司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时却遭到拒收,导致这部分女性失业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财产权益方面,女性对土地、信息、财政资源等生产性资源的支配在整体上相对比较薄弱。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规,但有关法规在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过于理想化,忽视了我国农村家庭结构等既定社会因素;现行法规存在较大漏洞,受保护的妇女权益并未真正得到保护。一些乡村用村规民约限制出嫁女平等享受土地收益权利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2008年上半年辽宁省共发生45起女性因土地问题的上访案件。其中有离婚后,村里分地还是按照男女双方共有来分的,事后男方不给女方应得的部分,造成女方生活困难;还有出嫁女土地被收回不给补偿;也有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村里不给男方分土地的,等到政府征用时该人临时租用的土地也得不到补偿,造成全家生活困难。呼吁政府面对现状尽快出台相应的保障性规定
二、各级政府进一步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路径
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确保两性平等地参与、贡献和获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性别平等应当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府高层领导人早已表达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的行动。面对当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性别主流化。
1.进一步完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使之更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有将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和措施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制度的主流,才能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全面参与的权利和机会。
第一,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性别平等并非绝对的等同,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确保机会的均等和对弱势者相对的补偿,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构建性别平等的政策体系首先要充分考量男女两性特有的社会经历和实际社会地位,在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
第二,加强女性权益法规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保障女性生存、发展和权益的法规、规章有百余部。在当前和今后完备女性法规的重点是加强女性权益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刚性。
第三,地方各级政府要用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态度积极制定和解读相关法律和政策,立足于本地情况,作出有益探索,制定更明确、更刚性、更有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应当”能不能变成现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
第四,着力治理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各级政府要从法律上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力。通过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制定《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切实做到就业女性特殊时期的补偿优待政策的到位(生育保险以及生育期间岗位保留等),推行男女平等的职业终结政策(实行许可退休年龄和强制退休年龄的两种标准),消除妇女在就业和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不平等;切实推行就业和职业发展中的“反性别歧视”的政策和措施。
2.完善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的保障机制。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专门机构需要实质性加强。这些年来,我国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层面都设立了负责全国或各地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在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级妇联组织作为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多种活动,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通过这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如辽宁省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得力助手,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发展的职能出发,积极争取政策、协调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全面推进妇女创业和就业工作。如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下,积极运作“巾帼再就业资金”,扶持中小民营和妇女创业带头人发展创业项目。2005年以来,共滚动拨付“巾帼再就业资金”616万元,扶持创业项目141个,直接带动13218人就业。同时,辽宁省妇联还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全省妇联完成实名制培训152385人,介绍安置就业232963人;扶持妇女创业带头人3846人。突破难点,推进女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就业。2008年,辽宁省与民政部门联合实施为农村贫困母亲援建安居住房工程等等。按照联合国的要求,性别平等的机构应该设在高层,除了国家层面,各个机构、组织层面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性别平等的关注纳入所有政策、工作及其项目中,并保证能够贯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领域。我国还需要在各个机构、组织层面设立相应的机制。
3.制定更为积极的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妇女参与的比例目标,以保证包括决策层在内的诸多领域的男女比例适度平衡。妇女的参与和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三大优先领域。正如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提出:“如果没有女性的积极参与,各级决策部门制定的政策没有反映妇女的意志,那么,平等、发展以及和平的目标将不能实现。”女性参与决策与管理,能够破除男性单一性别的决策视角和思路,提供不同性别的新视角、新思路,使政府政策制定考虑的面更广、更为完善和科学,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故此,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制定更为积极的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妇女参政比例目标。没有性别比例的硬性规定,容易造成包括决策层在内的诸多领域的男女比例失调。
4.把性别因素引入预算过程,确保社会性别主流化从理念层面转化为现实行动。在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方法和途径中,很重要的是编制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预算是指从性别角度出发,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进行分析,看它对妇女与男性之间有什么不同的影响。提升妇女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本身,构成了把性别因素引入预算过程的最大的理由。资金支持是对社会性别主流化重视程度的直接体现,没有预算支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只能是口号,无法转化为现实行动。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加强政府部门对社会性别预算工作的重视,将性别意识纳入中国部门预算体系,并作为每年人大会议审议财政预算的内容之一,同时要加强社会性别预算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
5.从各个层面上加强性别统计、信息统计和监测评估工作,确保社会性别意识进入政策制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政府是让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主要承担者,把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首先要有决策依据,而这个依据是建立在社会调查研究,尤其是进行性别比较基础上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性别平等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的基础。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不断改进统计制度,增加性别统计指标,性别统计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性别统计尚没有覆盖所有的领域,缺口大量存在;现有统计指标的性别敏感度不高,缺乏一套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基本指标;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机构的统计,绝大多数都没有把性别作为一个分类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缺乏政策的性别分析能力,而且各级人代会还没有专门机构对法律、政策及其执行状况进行性别分析的审查和监督。
所以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首先是纳入最基础性、具体的工作。当我们日常的统计数据具有性别分类时,就自然有了性别比较的意识,就很容易发现性别问题,也很容易让决策者发现哪些决策会对性别产生影响。性别分类的数据也可以为研究者提供深层研究的资料,以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敦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进行各种统计时把性别作为一个重要的分类项目,这就把性别意识纳入政府的具体工作并成为一个思考的角度。
对公共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应着重于以下方面:男女在劳动分工、获取和控制资源以及决策方面的不同状况和地位;了解男孩和女孩、男人和女人在生存、发展、社会保护、家庭责任等方面的需求、限制和机会;分析政策措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分析更大环境(法律和社会文化)对男女的机会与限制的影响;检查现有制度和机制实现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
这就需要建立社会性别主流化信息库或网络,作为获取有关妇女问题的一个专门途径,以便于信息共享和能力的提高。同时,对实现社会性主流化的实践进行监督和评估,编制定期报告,如加强对妇女就业状况的评估和监测,遏制对妇女就业的歧视行为,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更好的落实和改进工作。
6.强化能力培训,提高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性别主流化离不开政府部门与各级公务员的努力,各级公务员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念、能力、责任感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能。如果政策只是自上而下的压力,没有内化成为政策执行者的认识,其可持续性将难以保证。
目前,针对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专门社会性别培训还很少,也没有制度化;一些政策执行者对培训的主体和对象还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没有认识到应该首先提高自己的社会性别意识,而是认为应该以妇联组织为培训主体,以女性为培训对象。因此,要发挥大众传媒的文化载体的功能,发挥其社会性别文化导向功能、教育功能、协调功能,特别是舆论监督功能,使决策者确立起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念;同时,还需要一个可以持续开展性别学术研究、推广性别文化,保持影响力的阵地。党校、行政学院、高校以及研究宣传机构应该承担起这个任务。尤其是党校作为干部培训的一个主阵地,在推行性别意识、开展社会性别研究、社会性别的推广实践方面有着更加独特的优势,在社会性别主流化培训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执笔人:宋萌荣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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