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研究
朱文姗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5-149-02
摘 要 股权激励是公司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的长期激励机制。如今,西方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解决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问题。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但在股权激励设计方面还存在设置不尽合理,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因此,本文着眼于国有企业中的科技企业,研究股权激励设计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科技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中长期激励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开发人力资源潜力的重要机制之一。近年来,中央企业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参与资金,管理和技术的途径和方式。逐步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领导者,研究、管理和技术骨干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提升紧密结合,为国有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指出了方向。
一、国有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背景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有科技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可分为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股权激励是指以国有科技企业股权为标的,运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法激励公司关键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二、国有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设计时通常需要确定九大要项:
(一)定目的
即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股权激励计划设计是否科学、激励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首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的。目的不同,采取的行动方式也不同。当我们确定了股权激励的目的,才能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型来确定最终的实施效果。
(二)定人员
即确定激励对象。国有科技企业激励对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以及企业高级、中级管理人员。但除考虑上述规定外,我们在选取激励对象的时候还需要重点考察激励对象是否具备如下特征:
1、在公司未来发展中起关键作用且难以更换的员工。
2、必须认同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
3、相信公司的愿景可以实现并理解公平的价值。
4、历史贡献较大的老员工。
5、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
(三)定模式
即确定激励的模式。国有科技公司可以主要使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三种激励模型,其中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销售一起实施。通常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公司组织规模、行业现状、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等要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以便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并且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模式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激励模式组合实施、互为补充,这样才能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国有科技企业要制定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就必须对这几种股权激励模式有所了解。
1、股权出售激励模式。股权出售是指股东或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通过协议出售给激励对象(其他投资者)。企业激励对象因出资购买了公司股权,从而直接或间接的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而改变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治理结构。股权出售的优点在于: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管理和控制权高度统一。股权出售的缺点是:可能因公司股权稀释而导致经营管理混乱,以及因股东大会人数过多导致的公司决策低效问题。
2、股权奖励激励模式。股权奖励是指股东或公司无偿提供给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份奖励。股权奖励主要评估激励对象是否完成绩效目标,更适合稳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优點是:它是可以促进实现绩效目标的激励目计划,具有高度的约束力;同时,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匹配,通常每年实施,并可在滚动激励和约束方面发挥良好作用。股权奖励的缺点是:公司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难以保证,较高的激励成本可能导致公司支付现金压力较大。
3、股权期权激励模式。股权期权是指上市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提供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这种股权激励模型更适合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应显着的企业。股权期权的优点在于:股票期权是权力而非义务,激励对象几乎不承担风险,有利于发挥激励对象的创造力,对公司业绩有巨大推动作用。但这种激励模式的缺点是:由于股票期权的收益率取决于行权日的股票价格,因此可能促使激励对象追求股价上涨的短期行为,放弃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即可能会触发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
(四)定数量
即确定股权激励的数量。国有大型科技公司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一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必须指出的是,公司不能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改变其国有控股地位。
(五)定价格
即确定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价格。以非上市公司为例,激励标的的获取价格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确定: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以评估的企业净资产为标准、以注册资本金或者企业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一定的折扣、以市场同类型上市公司股价为参考。
(六)定时间
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几个重要的时间点,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和锁定期等。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是指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直至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最后一批激励股份被行使或解锁,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时间。
2、股权激励的授予日期是激励对象实际获得股权的日期。授予股权激励的基础是股权激励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经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期。授予日是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具体日期。生效日在先,授予日在后。授予日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例如:等待期间,行权期间,锁定期间等通常基于授予日期。
3、股权激励等待期是指获得股权激励目标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一系列预先商定的条件后,才可以得到的对激励股权或激励标的全部处分权的期间。
4、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至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届满的期间。
5、锁定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使权利后必须持有激励标的的期间。
(七)定来源
即确定激励股票来源和股票购买资金的来源。激励股份来源的设计直接影响原股东的权益,控制权和公司的现金流量压力;购买资金来源是指激励对象在行使时购买股权所使用的资金,其设计直接影响到激励对象的行使难度。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两种主要的股票来源:股东的转让以及增资扩股;上市公司除这两种方式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回购来解决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员工自有认购资金,另一个是来自公司的奖励资金。
(八)定条件
为了达到激励和约束股权激励的目的,股权激励应该建立一定的约束。约束可以分为授权条件和执行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法規规定了授予的法律条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没有法定授予条件,非上市公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设定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行权条件是股权激励计划中最重要的部分。通常表现为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对象达到考核标准后才可以行权。绩效考核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估以及对公司运营绩效的评估。
(九)定规则
即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退出规则。股权激励主要是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表现实施的,所以股权激励方案必须设计退出机制,既要规定退出条款也要规定退出价格。另一方面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制定激励对象的退出规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国有科技企业必须首先分析公司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等客观条件,然后确定企业激励目的,才能逐步设计并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机制。毫无疑问,股权激励将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将持续探索适合国有科技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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