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视野中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摘要】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可以降低数字出版的版权交易成本、实现规模化授权,而且能平衡权利人、数字出版商、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存在应对“去中间化”授权不利、定价与付酬机制缺陷、权利管理范围狭窄、垄断性经营等问题。版权集体管理改革的措施包括制度重构、角色转换、技术创新、拓展服务等。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作者单位】毕琼媛,黄河科技学院。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版权集体管理是维护并代表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一种行使方式[1] 。数字出版的版权特点决了其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高度契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具有明显的适用性。然而,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项制度未能对变化的情况做出正确、积极的回应。但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应被抛弃,通过创新一定能成为数字出版授权可以依靠的有效渠道。

    一、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影响

    1.授权成本大幅度降低

    交易成本是指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费用,它主要由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和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构成[2] 。交易成本对数字出版授权的制约最大。面对网络环境中分散化、碎片化、海量化传播的作品(许多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可能已经灭失或者不完整,或者被篡改),数字出版商搜寻、确认权利人的成本、谈判议价成本、履行合同与监督作品使用的成本都将大幅提高。如果交易成本高于收益预期,数字出版商就不会尝试授权。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数字出版商向多位权利人取得授权变更为只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如果权利人将作品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数字出版商再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交易成本就转嫁给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出版商付出的成本就会明显降低。

    2.规模化授权得以实现

    数字出版对作品的利用具有巨量化特征,必须解决规模授权问题,比如百度糯米网每天会上传3万多张图片和一定数量的音频、视频[3]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够实现数字出版的规模化授权,是因为管理着大量会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还包括非会员)的作品,可以开展“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另外,与专业或者非专业版权代理机构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也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化授权的优势,比如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商在取得作者授权后,就可以将其出版的大量作品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再授权,进而向数字出版商集中许可。有学者对美国8种生物医学期刊的调查发现,其中4种在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登记注册,这些期刊既从CCC获得版权的使用权,又将本期刊享有的版权向CCC许可[4] 。

    3.实现利益平衡功能

    作品在网络环境中具备很强的外部性,数字出版商有可能回避向权利人付酬的义务。如果数字出版商将报酬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权利人,就能解决权利人获得经济回报的问题。比如,美国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商协会(ASCAP)就设计了精确而复杂的费率计算体系,利用新技术开展市场调查,尽可能使作品的使用情况(密度与频度等)在价格中得到体现,出版商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灵活选择或交纳年费或按节目许可等方式支付报酬。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ASCAP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建立了内部定价“协商机制”,保障了权利人的获酬权,使权利人乐于授权,版权垄断被打破,作品实现数字出版。

    二、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不适应

    1.“去中间化”授权的挑战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与版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使传统的“一对一”授权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数字出版商许可,充分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个人授权“去中间化”的版权交易趋势,对版权集体管理的“集中授权”模式形成冲击,大大制约了集体管理的功能。甚至有专家预测,由于有数字技术的辅助,即使是以往那些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类型,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权利个别管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失去其重要性并且可能会消亡[1] 。然而,个人授权固有的时间成本、技术成本,以及签约、监督、履约和维权成本却无法因为“去中间化”而完全抹去,特别是对权利复合的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仍然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业化运作为作者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也是个人管理作品无法比拟的。

    2.定价与付酬机制有缺陷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又被称为“收费组织”(Collecting Society),可见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的重要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使用费的定价、收取、转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字出版的形式多样,特别是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出版与云出版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方法隐蔽,许多使用费无法计算,数字出版收入偏低,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数字版权使用费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3.21%[5] 。机制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数字出版作品的法定或者指导付酬标准;使用费标准的行政审批制排除了内部协商定价的可能性,不符合市场法则;数字作品使用的监管缺失,信息不透明,权利人无法及时查到作品被使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制度缺失包括报酬争议仲裁解决机制不完善、立法未规定报酬转付期限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费用较高(比如音著协提取的管理费高达50%),极大地挤占了应向权利人分配的部分收入。

    3.权利管理范围狭窄

    会员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座金字塔的底座,会员越多,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就越大,越能实现授权的规模化。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较少,代表性不强,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不多,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危机,使权利人加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愿大打折扣[6]。一般来讲,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只能管理相对应的作品。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范围有限,无法适应数字出版对多类型作品授权的需要。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与《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对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严格限制有关。

    4.非竞争机制下的垄断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有“竞争制”与“垄断制”两种类型,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垄断制避免了在一国对同一作品类型或版权同类权利由几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时出现盲目竞争、重复管理和低效率现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7] 。但是,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垄断可能会导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比如向数字出版商索要高额许可费、强迫他们接受霸王条款,或者弱化权利人的获酬权等。所以,即便是在版权集体管理实行垄断制的国家,也建立有相应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半官方色彩,垄断特征明显。数字出版没有改变资源为王的出版产业竞争法则,数字出版商想获得尽可能多的适用版权资源,而垄断的存在使版权集体管理无法满足他们这种需求,因此垄断庇护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实现自我完善。

    三、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创新

    1.制度重构

    为了应对网络环境的挑战,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垄断制向以自由竞争为主,辅以适度垄断的方向转变,增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提高代表性,扩大覆盖范围,同时对使用费定价模式、收取和付费方法等进行全面改革。但是,庞大的作品权利人不可能都成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相对于数字作品的激增,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相对减少,可以考虑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以及俄罗斯等国家早已适用于数字出版授权,英国政府的《哈格里夫斯报告》也提到利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网络作品授权的可能性。我国有学者认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充分保障作者的权益,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8] 。对此,业界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版权制度都是特定国家具体情况的产物,我们要借鉴的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思想,而非全盘照搬其套路。数字出版作为新兴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国家应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包括通过科学设计与适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平衡权利人、数字出版商和公众的利益。

    2.角色转换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被定位为交易的“参与者”,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先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许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作为交易者参与版权交易[9] 。尽管个人授权模式的“去中间化”削弱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版权交易者的地位,但是并未改变数字出版授权的窘况,这给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继续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然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再走老路,而应从“版权交易者”向“版权服务者”转变,比如,CCC在版权交易中并不扮演权利人的角色,更像是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的沟通联络机构,起到传递信息和指导交易的功能,在版权交易中秉持中间立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CCC允许权利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定价,并与数字出版商达成协议,从而使版权回到权利人手中而不是继续掌控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手中。角色转换还可以避开垄断授权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推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快不同类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整合,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美术等作品汇集在一个平台,真正实现对作品与权利的海量管理。

    3.技术创新

    技术越先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功能的手段就越丰富,授权与分配能力就越强,管理水平就越高。一是监测系统。比如美国的ASCAP利用监控技术,通过22个固定监测站和14个巡回监测站来监测百家电台和电视台的作品使用情况、作品使用时间,准确而详细[6] 。二是交易服务系统。比如CCC利用点对点(peep to peep)技术,使权利人和数字出版商直接在网络完成谈判、签约、交易活动。三是作品数据库。比如日本的版权信息服务项目(J-CIS)的J-WID数据库、美国ASCAP的ACE作品搜索数据库、法国GEMA的音乐作品数据库,以及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共同信息系统(CIS)、移动画面专家工作者项目(MPEG)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与香港作曲家及词作家协会(CASH)联合开发了DIVA中文音乐作品数据库,但是还不能完全承担查询任务,我国其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数据库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四是收费转付系统。比如英国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LCS)通过ALCS Byline系统、美国CCC通过RLS系统、日本e-License通过Clearance System系统,都成功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报酬支付问题[5] 。

    4.服务拓展

    服务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理由,随着角色的转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更加注重服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比如在发展的早期,由于运行成本较高,经营活动陷入困境,CCC通过完善制度和利用新技术,特别是增加新的服务项目,逐步降低了成本。在数字环境中,CCC的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年度授权服务、数字权利管理服务、交易服务等,其中交易服务又涉及交易报告服务、再版授权服务、学术授权服务、电子课程内容服务等。欧洲部分国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的一站式服务也颇具特色,比如法国的SESAM是由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的集中许可数字化平台,采用统一的费率开展授权,被认为是一个“完全意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德国9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建立了类似于CCC的CMMV,在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充当“信息掮客”,如果需要则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10] 。数字出版为版权集体管理服务提出了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课题,比如按需授权服务以及作品在不同数字出版平台利用的点击量、下载量的监控与费率计算等。

    参考文献

    [1] 陈凤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 胡开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3(3).

    [3] 常馨予.基于版权的角度谈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J] .出版广角,2015(6).

    [4] 钟紫红.美国生物医学期刊版权保护政策[J] .中国版权,2003(2).

    [5] 郑向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分配问题探讨[M] .中国版权,2015(2).

    [6] 王慧.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J] .电子知识产权,2015(4).

    [7] 王迁.著作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张洪波.求解数字版权的授权之道[J] .出版参考,2011(3).

    [9] 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 .知识产权,2011(6).

    [10] 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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