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李
摘 要 近年来,各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为促进法医临床鉴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为法医临床鉴定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损伤分析对于患者或被鉴定人上的损伤进行有效判断,进而对造成受损人出现损伤的行为人进行违法程度的判断,其对于法医鉴定以及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损伤分析对法医鉴定的意义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实体损伤状态、受损时间及其与案件间的相关性以及损伤部位和致伤工具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旨在提高法医鉴定的科学性,为法律判定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 损伤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 损伤工具
作者简介:李荣晶,云南省临沧市人民医院,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6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对于法律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使得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尤其是损伤分析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其能够有效对被鉴定人受损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判断。损伤分析是通过对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以及内部骨骼状况进行分析鉴定,本人根据多年的法医临床鉴定经验来就损伤分析进行鉴定方面的探讨,以完善损伤分析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能力。一、运用损失分析对法医鉴定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医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损伤分析技术也更加细致,其对被鉴定人的受损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进而根据分析情况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同时,法医通过对被鉴定人表面创口的恢复状况对其受害情况进行判断,并判断其清创时表现出来的伤口是初次受损还是二次受损,根据损伤分析来为受损人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损失报告,为受害人争取公平性的法律赔偿 。法医鉴定能够对事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判断,而损伤分析通过对被鉴定人身体损伤长度的判断而为被鉴定人提供法律判定依据,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二、被鉴定人损伤实际状况
法医临床鉴定技术涉及了多种学科知识,如医学、生物学以及化学等学科,其通过对人体自身的状况以及案件发生的环境进行分析,进而为被鉴定人提供行为人的相关报告,其中,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工作时,其通过对被鉴定人血液以及身体受损状况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了解被鉴定人实际状况,而在进行损伤判定时,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受损状况分析工作,其主要从皮肤创口、骨骼状况以及自身患病情况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
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主要是被鑒定人表皮或皮下组织受到外力撞击而造成的皮肤破损现象,其形态主要表现为皮肤全面开裂,而法医对皮肤创口的临床鉴定主要是根据受损皮肤是否由物体击打造成和是否为二次受伤造成这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在被鉴定人受损皮肤是否由物体击打造成方面,被鉴定人的皮肤创口是由钝器或是锐器击打形成的,法医临床鉴定无法在第一时间对被鉴定人皮肤创口进行判断,其需要第一时间对被鉴定人创口进行清创工作,以避免被鉴定人伤口发生感染恶化现象,在对伤口处理完成后才能对造成被鉴定人皮肤创口的器械进行判断,伤口由钝器或锐器造成,这种状况下法医根据瘢痕或是创口缝合状态判断,钝器或锐器造成的瘢痕形状呈不规则状态,且瘢痕边缘创口不齐整、皮下伴有出血现象,锐器缝合瘢痕边缘齐整,无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落现象发生;在对一次性形成的原有创口还是对创口进行再次破坏的判断上,使用手术刀在钝器造成的创口上进行二次破坏,其无论是缝合创口还是瘢痕创口都具有明显的差别,而使用手术刀在锐器造成的创口上进行二次破坏是,其瘢痕周围缝合的针距、愈合程度以及瘢痕粗细都不一 。此外,大多数被鉴定人的皮肤在受到外力刺入时,会对被鉴定人的坏死部位进行组织切除工作,这种导致被鉴定人创口二次受损的现象使得法医对其的损伤分析造成了困难。
(二) 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
根据对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的分析,对造成骨折的受力方式进行了分析,其主要分为八种:旋转骨折、弯曲骨折、撕脱骨折、压缩骨折、屈折骨折、位移骨折、以及轴压骨折、膨隆骨折,形成的骨折状态主要分为骨质缺陷、粉碎性骨折、塌陷骨折以及洞状骨折、线状骨折 。法医在对被鉴定人骨折状况进行鉴定工作时,需要明确四个方面:
一是骨骼是否存在骨折状况,对其中状况的判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对先天性变异问题或是血管压迹等问题的鉴别工作。
二是要分析其骨折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的,病理性骨折是由于骨质疏松还是单纯骨折造成的,或是在病理性之上造成外伤性的骨折。
三是被鉴定人骨折是新鲜骨折还是旧伤骨折,法医要对骨痂的生长状况进行仔细观察,同时要对骨折创口的炎症反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是需要通过被鉴定人骨折的形态和方式来分析损伤机制以及受力方式,再根据案件情况来分析骨折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性。
本文以对被鉴定人眼部损伤造成的眼眶骨骨折为损伤分析案例。该案例中,被鉴定人的眼眶骨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骨折,同时伴有局部软组织损伤以及眶内壁骨折,而由于眶壁骨折恢复较难,且手术复位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在对眶壁骨折损伤进行分析时,可以对其骨折的新鲜程度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否直接由本次外力导致,进而排除陈旧骨折现象的存在 。针对新鲜骨折的判断,需要根据骨折部位是否有明显损伤、骨折形态、位置边缘是否锐利以及周围是否有骨积液、积气现象,周围软组织是否有肿胀现象来判断骨骼损伤情况,在分析判断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注意被鉴定人眼部是否有明确受损现象、其受损力度是否够大。眼眶骨折主要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其通过钝性物体击打造成眼部周围呈现出明显的肿胀或是出现创口,进而使得眼睑球结膜出现充血现象,单纯的划伤或是擦伤无法造成眼眶骨折。
另一方面要注意被鉴定人骨折处的影像学变化情况,新鲜的眶壁骨折在影像学中呈现的状况其局部骨折呈现不连续或是缺损的状态,且骨折边缘清晰,伴有积液以及积气现象,而陈旧的眶壁骨折在影像学中,其由于眶壁结构塑性恢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其边缘较新鲜骨折边缘较平滑,且无钝园、和积气,但是少数有积液现象和炎症现象发生 。对于新鲜骨折和陈旧骨折,可以通过对积液现象的观察来判断,新鲜骨折能够自我对积气和积液进行筛除,伤后一到两周对其复查可以发现其中的积气和积液有明显的吸收现象,而陈旧骨折的积气积液则无明显的变化。
(三)自身疾病造成损伤状况
国际卫生组织法律鉴定部位明确规定判定受伤者受伤状况要将受伤者自身患病而造成的损伤状况因素排除出去,如被鉴定人本身存在钙质流失疾病,这就会导致被鉴定人因钙流失而在受到外力击打时出现骨折现象,同时,被鉴定人本身对于钙元素的吸收和分泌也存在影响,进一步加剧骨折损伤现象的发生 。国际上针对被鉴定人自身疾病造成的损伤状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法医在鉴定时会遵循这一规定,但是,我国对于是受伤者受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损伤状况与自身患病的之间的联系鉴定没有做出统一标准的规定,因此,我国部分专家对这种现象提出了一些方法,本人根据多年的法医临床鉴定经验来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总结,其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来对损伤状况进行判定:
第一,损伤与疾病间具有界限联系,先按照鉴定标准再进行资格判定。
第二,损伤与疾病间的因果联系,根据联系性采取针对性的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损伤状况进行判定。
第三,疾病直接导致被鉴定人损伤时,不能够进行损伤判定,可以进行伤病分析工作。三、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相关性分析
法医在进行临床鉴定时,会遇到行为人询问被鉴定人损伤是否与此次攻击有联系,即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的相关性。法医对受损事件的判定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第一,骨折愈合状况,时间不同被鉴定人的骨折愈合情况不同。
第二,皮下出血颜色变化状况,受损后,被鉴定人的皮肤表面和皮下组织中的血红蛋白会进行分解,并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成不同的顏色。
第三,表皮剥落愈合情况时由损伤在一定时间内的变化情况来对损伤时间进行判定。
第四,创口愈合状况由受损后随时间变化而创口肉芽会转变成瘢痕状态,进而判断受损时间。四、损失部位及致伤工具
判断导致被鉴定人损伤的工具主要根据伤口表皮剥落形态、皮下出血面积和形态、创口形状和深度、骨折形态以及损伤部位、衣着状况等方面来判断。法院在对此案件进行审批和起诉时,会要求法医对致伤工具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但是,这种鉴定过程较为艰难,本人根据多年的经验得到其可以利用影像学以及书面案例材料来对致伤工具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供鉴定报告 。此外,可以更加损伤部位来对致伤方式进行判定,例如损伤部位为椎体楔形骨折,其形成原因是脊柱椎体受到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压缩变形骨折,其致伤方式主要为摔跤,再比如,被鉴定人若髌骨横断造成骨折现象,其形成原因主要由股四头肌强烈收缩所引起的。五、结论
本文首先就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其次从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自身疾病造成损伤状况三方面对被鉴定人损伤实际状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进而分析了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相关性,最后对被鉴定人受损部位及致伤工具进行了探讨。在法医鉴定工作中,损伤分析能够对事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判断,其为法律执行的公平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因此,未来仍需要不断加强对损伤分析的研究,以提高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应用,推动公平执法,建立法治社会。
注释:
魏翔、刘晓露.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制博览.2017,12(34).153.
宋伟、蔡文涛、李杰.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探讨.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15(17).161.
许威.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7,31(2).270-271.
王亮、李永明.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研究.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6(36).146.
李永明、王亮.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9(35).139.
梁小锋.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及防范策略.中国市场.2016,3(48).236- 237.
朱志刚.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有效运用探究.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16(90).427.
李淑林、徐煌.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不足及对策.法制博览.2015,4(33).152-151.
关键词 损伤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 损伤工具
作者简介:李荣晶,云南省临沧市人民医院,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6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对于法律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使得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尤其是损伤分析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其能够有效对被鉴定人受损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判断。损伤分析是通过对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以及内部骨骼状况进行分析鉴定,本人根据多年的法医临床鉴定经验来就损伤分析进行鉴定方面的探讨,以完善损伤分析在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能力。一、运用损失分析对法医鉴定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医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损伤分析技术也更加细致,其对被鉴定人的受损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进而根据分析情况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同时,法医通过对被鉴定人表面创口的恢复状况对其受害情况进行判断,并判断其清创时表现出来的伤口是初次受损还是二次受损,根据损伤分析来为受损人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损失报告,为受害人争取公平性的法律赔偿 。法医鉴定能够对事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判断,而损伤分析通过对被鉴定人身体损伤长度的判断而为被鉴定人提供法律判定依据,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二、被鉴定人损伤实际状况
法医临床鉴定技术涉及了多种学科知识,如医学、生物学以及化学等学科,其通过对人体自身的状况以及案件发生的环境进行分析,进而为被鉴定人提供行为人的相关报告,其中,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工作时,其通过对被鉴定人血液以及身体受损状况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了解被鉴定人实际状况,而在进行损伤判定时,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受损状况分析工作,其主要从皮肤创口、骨骼状况以及自身患病情况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
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主要是被鑒定人表皮或皮下组织受到外力撞击而造成的皮肤破损现象,其形态主要表现为皮肤全面开裂,而法医对皮肤创口的临床鉴定主要是根据受损皮肤是否由物体击打造成和是否为二次受伤造成这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在被鉴定人受损皮肤是否由物体击打造成方面,被鉴定人的皮肤创口是由钝器或是锐器击打形成的,法医临床鉴定无法在第一时间对被鉴定人皮肤创口进行判断,其需要第一时间对被鉴定人创口进行清创工作,以避免被鉴定人伤口发生感染恶化现象,在对伤口处理完成后才能对造成被鉴定人皮肤创口的器械进行判断,伤口由钝器或锐器造成,这种状况下法医根据瘢痕或是创口缝合状态判断,钝器或锐器造成的瘢痕形状呈不规则状态,且瘢痕边缘创口不齐整、皮下伴有出血现象,锐器缝合瘢痕边缘齐整,无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落现象发生;在对一次性形成的原有创口还是对创口进行再次破坏的判断上,使用手术刀在钝器造成的创口上进行二次破坏,其无论是缝合创口还是瘢痕创口都具有明显的差别,而使用手术刀在锐器造成的创口上进行二次破坏是,其瘢痕周围缝合的针距、愈合程度以及瘢痕粗细都不一 。此外,大多数被鉴定人的皮肤在受到外力刺入时,会对被鉴定人的坏死部位进行组织切除工作,这种导致被鉴定人创口二次受损的现象使得法医对其的损伤分析造成了困难。
(二) 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
根据对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的分析,对造成骨折的受力方式进行了分析,其主要分为八种:旋转骨折、弯曲骨折、撕脱骨折、压缩骨折、屈折骨折、位移骨折、以及轴压骨折、膨隆骨折,形成的骨折状态主要分为骨质缺陷、粉碎性骨折、塌陷骨折以及洞状骨折、线状骨折 。法医在对被鉴定人骨折状况进行鉴定工作时,需要明确四个方面:
一是骨骼是否存在骨折状况,对其中状况的判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对先天性变异问题或是血管压迹等问题的鉴别工作。
二是要分析其骨折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的,病理性骨折是由于骨质疏松还是单纯骨折造成的,或是在病理性之上造成外伤性的骨折。
三是被鉴定人骨折是新鲜骨折还是旧伤骨折,法医要对骨痂的生长状况进行仔细观察,同时要对骨折创口的炎症反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是需要通过被鉴定人骨折的形态和方式来分析损伤机制以及受力方式,再根据案件情况来分析骨折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性。
本文以对被鉴定人眼部损伤造成的眼眶骨骨折为损伤分析案例。该案例中,被鉴定人的眼眶骨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骨折,同时伴有局部软组织损伤以及眶内壁骨折,而由于眶壁骨折恢复较难,且手术复位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在对眶壁骨折损伤进行分析时,可以对其骨折的新鲜程度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否直接由本次外力导致,进而排除陈旧骨折现象的存在 。针对新鲜骨折的判断,需要根据骨折部位是否有明显损伤、骨折形态、位置边缘是否锐利以及周围是否有骨积液、积气现象,周围软组织是否有肿胀现象来判断骨骼损伤情况,在分析判断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注意被鉴定人眼部是否有明确受损现象、其受损力度是否够大。眼眶骨折主要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其通过钝性物体击打造成眼部周围呈现出明显的肿胀或是出现创口,进而使得眼睑球结膜出现充血现象,单纯的划伤或是擦伤无法造成眼眶骨折。
另一方面要注意被鉴定人骨折处的影像学变化情况,新鲜的眶壁骨折在影像学中呈现的状况其局部骨折呈现不连续或是缺损的状态,且骨折边缘清晰,伴有积液以及积气现象,而陈旧的眶壁骨折在影像学中,其由于眶壁结构塑性恢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其边缘较新鲜骨折边缘较平滑,且无钝园、和积气,但是少数有积液现象和炎症现象发生 。对于新鲜骨折和陈旧骨折,可以通过对积液现象的观察来判断,新鲜骨折能够自我对积气和积液进行筛除,伤后一到两周对其复查可以发现其中的积气和积液有明显的吸收现象,而陈旧骨折的积气积液则无明显的变化。
(三)自身疾病造成损伤状况
国际卫生组织法律鉴定部位明确规定判定受伤者受伤状况要将受伤者自身患病而造成的损伤状况因素排除出去,如被鉴定人本身存在钙质流失疾病,这就会导致被鉴定人因钙流失而在受到外力击打时出现骨折现象,同时,被鉴定人本身对于钙元素的吸收和分泌也存在影响,进一步加剧骨折损伤现象的发生 。国际上针对被鉴定人自身疾病造成的损伤状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法医在鉴定时会遵循这一规定,但是,我国对于是受伤者受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损伤状况与自身患病的之间的联系鉴定没有做出统一标准的规定,因此,我国部分专家对这种现象提出了一些方法,本人根据多年的法医临床鉴定经验来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总结,其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来对损伤状况进行判定:
第一,损伤与疾病间具有界限联系,先按照鉴定标准再进行资格判定。
第二,损伤与疾病间的因果联系,根据联系性采取针对性的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损伤状况进行判定。
第三,疾病直接导致被鉴定人损伤时,不能够进行损伤判定,可以进行伤病分析工作。三、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相关性分析
法医在进行临床鉴定时,会遇到行为人询问被鉴定人损伤是否与此次攻击有联系,即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的相关性。法医对受损事件的判定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第一,骨折愈合状况,时间不同被鉴定人的骨折愈合情况不同。
第二,皮下出血颜色变化状况,受损后,被鉴定人的皮肤表面和皮下组织中的血红蛋白会进行分解,并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成不同的顏色。
第三,表皮剥落愈合情况时由损伤在一定时间内的变化情况来对损伤时间进行判定。
第四,创口愈合状况由受损后随时间变化而创口肉芽会转变成瘢痕状态,进而判断受损时间。四、损失部位及致伤工具
判断导致被鉴定人损伤的工具主要根据伤口表皮剥落形态、皮下出血面积和形态、创口形状和深度、骨折形态以及损伤部位、衣着状况等方面来判断。法院在对此案件进行审批和起诉时,会要求法医对致伤工具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但是,这种鉴定过程较为艰难,本人根据多年的经验得到其可以利用影像学以及书面案例材料来对致伤工具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供鉴定报告 。此外,可以更加损伤部位来对致伤方式进行判定,例如损伤部位为椎体楔形骨折,其形成原因是脊柱椎体受到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压缩变形骨折,其致伤方式主要为摔跤,再比如,被鉴定人若髌骨横断造成骨折现象,其形成原因主要由股四头肌强烈收缩所引起的。五、结论
本文首先就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其次从被鉴定人表面皮肤创口状况、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状况、自身疾病造成损伤状况三方面对被鉴定人损伤实际状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进而分析了被鉴定人受损时间与案件相关性,最后对被鉴定人受损部位及致伤工具进行了探讨。在法医鉴定工作中,损伤分析能够对事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判断,其为法律执行的公平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因此,未来仍需要不断加强对损伤分析的研究,以提高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应用,推动公平执法,建立法治社会。
注释:
魏翔、刘晓露.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制博览.2017,12(34).153.
宋伟、蔡文涛、李杰.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探讨.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15(17).161.
许威.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7,31(2).270-271.
王亮、李永明.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研究.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6(36).146.
李永明、王亮.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9(35).139.
梁小锋.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及防范策略.中国市场.2016,3(48).236- 237.
朱志刚.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有效运用探究.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16(90).427.
李淑林、徐煌.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的不足及对策.法制博览.2015,4(33).15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