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集注》与朱熹的“天道”思想(上)

秦元
《四书集注》作为义理解经的代表,朱熹在注释原《四书》文字和解释阐明《四书》原文义理的过程中,大量地融入了自己的义理思想和观点,其中,就包含和体现着朱熹的法哲学思想,并以此为出发和依托,开启并贯穿着朱熹的“大学之道”。以卢卡奇和马克思对本体论的分类研究为视角,通过对朱熹《大学章句》诠释的解读,考察朱熹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中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辩证统一,并与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进行比较分析。继二程将《大学》在形式上从《礼记》中抽离后,朱熹以文本考察和经典理论拓展性地诠释了《大学》的主旨,把其彻底从《礼记》中独立出来,并奉为“四书之首”。朱熹此举,不仅缘于其对古代儒家重视伦理道德教化传统的继承,以《大学章句》为引为纲领,重新构建和发扬了儒家自魏晋南北朝后便日渐衰落和中断的“为己之学”的治学道路,更在于朱熹以“大学之道”为发端,将原本以阐述礼意为主的《大学》,改造为系统阐述其治身、治学、治民、治世思想的总纲,为之后其对《中庸》、《论语》、《孟子》的注释奠定思想基础和诠释主旨。《大学》第一句便开宗明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以此作为《大学》立论之根本,也常被称为《大学》的“三纲领”,关于对“三纲领”的理解,不管是视为三个不同的礼治目标,还是视为同一个礼治目标的三个不同阶段, 其核心都是“明明德”三个字。而如果从视为同一个礼治目标的三个不同阶段考察,“在明明德”是“大学之道”的起源,“在亲民”是“大学之道”的实现过程或者说是手段,“在止于至善”是“大学之道”要实现的目标。因此,要考察《大学章句》中朱熹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应当从分析“在明明德”开始。
1 朱熹的天人观——自然存在的本体论思想
朱熹的天人观的“天”包含“天性”和“天理”两层意思。“在明明德”的重点是要“明”什么样的“明德”,即何为明德、明何德的问题。在周初就有关于“德”的思想,周人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观念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此时的“德”多指统治者应该具有的良好品行或高尚的个性品德,用以约束统治者的德行。及至孔子、孟子讲仁政,讲“德行”,此时,“德”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政治意义上的特征逐渐弱化而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比重则逐步加强。到了朱熹,朱熹针对此句的注释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即“明德”从“天”而来,是“天”给的,至于为什么是由“天”赐予“明德”,以及赐予的“明德”是什么,朱熹在《大学章句集注》序的第二句早有指出,“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在朱熹看来,世间万物都由天“降生”出来,因此,“天”和“人”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具有共性,民自生来就应该带有各种各样的“天”之“性”,朱熹把此“天性”描述为“仁义礼智之性”。尽管朱熹没能突破古代思想家的传统认识,跳出中国古代哲学对“天”认识的局限性,具体且明确地指出天为何物,把天混沌化、抽象化,但仍然把天作为一个至高无上的客观存在,加以拟人化,并抽离出“天性”这个概念,投射在“民”上形成“明德”,以此构建了其法哲学思想的本体论,即以天人相通、天人相类为核心的天人学说,其中,“明德”就成为了朱熹认为天人相通相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天性”在“人性”上的应然体现和要求,即“人性”的应然状态是“明德”、是“天性”,这也成为了朱熹主张“亲民”的前提和出发点。
朱熹在“天性”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天理”,以此为核心构建其的朱子理学体系。朱熹说:“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 “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其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理以“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囊括万物、贯通天人,正是其所具有的普遍性、超越性和終极性的特质的反映。朱熹的“理”已经演变成为不仅是由天达人的“天理”,更多地呈现为一个超脱于人之存在、甚至与人割裂“二分”的外观世界,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主宰。不管是“天性”还是“天理”其本质都在于强调,超脱于人之外有一个“天”的“自然存在”,对“天性”和“天理”的回归是必然之途,世间万物都必须自觉遵守并追寻“天性”、“天理”。
朱熹以“天”作为其法哲学思想本体论中的“自然存在”,与欧洲自古希腊始的自然法思想起源如出一辙。古希腊人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的自然观念奠基了古典自然法的自然哲学思想,自然法被论证为自然存在着的一种正义, 就如古希腊世界的诸神一样, 与人类的意志是毫无关系的;之后,斯多葛学派以“宇宙的理性”代入“自然法”思想进行解释;发展至中世纪,以马里旦为代表的神学家们将神性引入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被视为人的理性对上帝的理性的参与, 实质上是试图从上帝那里寻求自然法的永恒。中西方在此的相似与区别,正如有学者在比较近代中国与西方的启蒙思想时所说,“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探寻自由的思路与康有为类似,正像康有为从‘人各合天地原质以为人的假定出发推断出人有自主权一样,他们大都假定人类最早生存于某种自然状态,尽管对这种‘自然状态的样式他们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朱熹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虽然与欧洲自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一样,都是以超脱于人的客观外物的自然存在为起源,但基于对法哲学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认识上选择了不同的实践路径,在各自的发展轨迹上发生了“法自然”与“自然法”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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